| (一) |
回顧「聯合國憲章」所宣告的各項原則均承認,人類大家庭所有成員固有的尊嚴、價值以及平等、不可剝奪的權利,是世界自由、正義與和平的基礎。 |
| (二) |
確認聯合國在「世界人權宣言」和兩項國際人權公約中的宣告和認定,人人有權享有這些文書所載的一切權利和自由,不得有任何區別。 |
| (三) |
重申所有人權和基本自由是普遍的,不可分割和相互依存的,必須保障身心障礙者不受歧視地充分享有這些權利和自由。 |
| (四) |
確認身心障礙是一個仍在演變的概念,身心障礙是身心障礙者和他們在態度和環境方面遇到的各種障礙相互作用的結果,這些障礙阻礙他們與其他人在平等的基礎上切實全面參與社會。 |
| (五) |
回顧「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國際公約」、「公民及政治權利國際公約」、「消除一切形式種族歧視國際公約」、「消除對婦女一切形式歧視公約」、「禁止酷刑和其他殘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處罰公約」、「兒童權利公約」和「保護所有移徙工人及其家庭成員權利國際公約」。 |
| (六) |
確認「關於身心障礙者的世界行動綱領」和「身心障礙者機會均等標準規則」所載原則和政策通則在影響國家、區域和國際各級推行、制定和評價進一步增加身心障礙者均等機會的政策、計畫、方案和行動方面的重要性。 |
| (七) |
強調必須使身心障礙問題成為相關可持續發展戰略的一個組成部分。 |
| (八) |
又確認基於身心障礙而歧視任何人均為對人固有尊嚴的侵犯。 |
| (九) |
確認身心障礙者的情況多種多樣。 |
| (十) |
確認必須促進、保護所有身心障礙者,包括需要特殊幫助的身心障礙者的人權。 |
| (十一) |
感到關切的是,儘管有上述各項文書和承諾,身心障礙者在作為社會的平等成員參與方面繼續面臨種種障礙,身心障礙者的人權在世界各地區繼續受到侵犯。 |
| (十二) |
確認國際合作對改善每個國家,尤其是發展中國家身心障礙者的生活條件至關重要。 |
| (十三) |
強調必須確認身心障礙者對其社區的全面福祉和多樣化可能作出的寶貴貢獻,強調促進身心障礙者充分享有其人權和基本自由以及促進身心障礙者充分參與,將增強其歸屬感,大大推進社會中人的發展、社會經濟發展和消除貧窮。 |
| (十四) |
確認個人的自主和自立,包括自由作出自己的選擇,對身心障礙者至關重要。 |
| (十五) |
認為身心障礙者應當有機會積極參與政策和方案的決策過程,包括與他們直接有關的政策和方案的決策過程。 |
| (十六) |
關注因種族、膚色、性別、語言、宗教、政治或其他見解、國籍、族裔、原住民身份或社會出身、財產、出生、年齡或其他身份而受到多重或特別嚴重的歧視的身心障礙者所面臨的困境。 |
| (十七) |
確認身心障礙婦女和身心障礙女孩在家中、家外往往面臨更大的風險,更易遭受暴力、傷害或虐待,被忽視、疏忽、粗暴對待或剝削。 |
| (十八) |
又確認身心障礙兒童應當在與其他兒童平等的基礎上充分享受所有人權和基本自由,並回顧「兒童權利公約」締約各國為此目的承擔的義務。 |
| (十九) |
強調必須將兩性平等觀點納入促進身心障礙者充分享有人權和基本自由的一切努力之中。 |
| (二十) |
著重指出大多數身心障礙者生活貧困,在這方面確認極需消除貧窮對身心障礙者的不利影響。 |
| (二十一) |
銘記,要充分保護身心障礙者,特別是在武力衝突和外國佔領期間保護他們,一定要在全面信守「憲章」宗旨和原則的基礎上,實現和平與安全,並遵守適用的人權文書。 |
| (二十二) |
確認無障礙的物質、社會、經濟和文化環境、醫療衛生和教育以及資訊、通信,對身心障礙者能夠充分享有所有人權和基本自由至關重要。 |
| (二十三) |
認識到個人對其他人和本人所屬社區擁有的義務,因而有責任努力促進和遵守「國際人權憲章」確認的權利。 |
| (二十四) |
深信一項保護和促進身心障礙者權利和尊嚴的全面綜合國際公約,此將有助於在發展中國家和已發展國家改變身心障礙者在社會上的嚴重不利處境,促進身心障礙者享有平等機會,參與公民、經濟、政治、社會和文化生活。 |
| (二十五) |
深信家庭是社會的自然基本組合單位,有權利得到社會和國家的保護,身心障礙者及其家人應當得到必要的保護和援助,使家庭能夠協助身心障礙者充分平等地享受其權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