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會專題演講(一)身心障礙牙科診療服務發展與未來挑戰(陽光牙醫診所/黃明裕院長)

身心障礙者牙科服務發展與未來挑戰

陽光牙醫診所/黃明裕院長

壹、前言

一、根據

(一)聯合國「世界人權宣言」

(The Universal Declaration of Human Rights)

「世界人權宣言」於1948年12月2日聯合國大會通過,其中第25條指出「人人有權享受健康和福利,包括醫療和必要的社會服務,以及在遭到失業、疾病、殘疾喪失謀生能力時,有權享受保 障。」(“Everyone has the right to a standard of living adequate for the health and well-being of himself and his family, including [⋯] medical care and necessary social services, and the right to security in the event of unemployment, sickness, disability, [⋯] or other lack of livelihood in circumstances beyond his control.”)

(二)聯合國「身心障礙者權利國際公約」

(Convention on the Rights of Persons with Disabilities and Optional Protocol)

「身心障礙者權利國際公約」於2008年5月3日起正式生效,成為21世紀第一個人權公約。

其中第25條指出「身心障礙者有權享有可達到的最高健康標準,不受基於身心障礙障礙的歧視。」,確保身心障礙者獲得考慮到性別因素的醫療衛生服務,包括提供身心障礙者因障礙特需之醫療衛生服務,並酌情提供早期診斷和干預、提供旨在儘量減輕障礙和預防障礙惡化的服務,包括向兒童和老年人提供這些服務。

(三)「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

第16條:「身心障礙者之人格及合法權益,應受 尊重及保障,對其接受教育、應考、進用、就業、居 住、遷徙、醫療等權益,不得有歧視之對待。」

第22條:「各級衛生主管機關應整合醫療資源, 依身心障礙者個別需求提供保健醫療服務,並協助身 心障礙福利機構提供所需之保健醫療服務。

(四)「口腔健康法」

第8條: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加強推展下列對象之口腔保健措施:一、老人、身心障礙者。二、孕婦、乳幼兒、幼兒及兒童。

基於上述,對於身心障礙者身體健康權益,都提出平等無歧視概念。

二、身心障礙者口腔狀況

我國目前身心障礙者人數計達117萬人,其中於居家照護約佔70%,由機構照護約佔30%。

依據台灣身心障礙者之口腔健康狀況調查(黃純德,2005),針對台灣特殊教育學校與身心障礙者收容機構所做的調查顯示:齲齒經驗指數(DMFT Index)女性(9.65)高於男性(8.48);各年齡層以45歲以上(17.68)為最高;地區則以南部地區(10.57)為最高;障礙程度屬極重度(9.77)者為最高;障礙種類以失智症者(17.25)為最高。齲齒盛行率為女性(90.72%)高於男性(87.23%);各年齡層以45歲以上(98.73%)為最高;地區則以東部地區(90.45%)為最高。填補率為男性(32.72%)高於女性(30.22%);各年齡層以19-44歲以下(32.85%)為最高;地區則以中部地區(33.85%)為最高,其次為北部地區(32.68%);障礙程度屬輕度(43.36%)者為最高;障礙種類以其他障礙(49.05%)為最高,其次為失智症者(47.38%)。牙菌斑指數方面,男性有79.24%、女性有76.79%。牙齦狀況方面,男性72.68%、女性有70.21%有牙齦炎或牙結石。牙結石指數方面,女性有46.01%、男性有49.54%有牙結石。

整體而言,身心障礙者的口腔健康狀況普遍不佳。這與機構內照護者的認知與推廣改善策略與否,以及政府對機構之介入評鑑與否有極大關係。

貳、身心障礙者牙科服務發展歷程:

大致區分三個階段:

一、改革前(2008年陳節如立法委員提出身心障礙者口腔照護五年計畫以前)

衛福部於1995年推動「身心障礙者牙科醫療發展計畫」,補助3家醫院兒童牙科設置鎮靜麻醉設備,開設身心障礙者之鎮靜麻醉牙科門診。克服身心障礙者於牙科治療過程中,因恐懼、緊張、疼痛而產生的無法配合。

2005年起,與19家醫院合作推動「身心障礙者牙科醫療服務網絡」,使身心障礙者得到早期預防、早期治療,及治療後之個案管理等較完整的醫療照護。

二、草創期(2008-2012年執行身心障礙者口腔照護五年計畫)。

2008年陳節如立法委員提出身心障礙者口腔照護五年計畫,大致包含:

(一)行政院衛生署國民健康局「身心障礙者口腔預防保健服務計畫」

(二)行政院衛生署國民健康保險局「全民健康保險總額特殊醫療服務試辦計畫」

(三)行政院衛生署醫事處「特殊需求者牙科醫療服務示範中心獎勵計畫」

補助新北市行政院衛生署署立雙和醫院、台北市國立臺灣大學醫學院附設醫院、台中市中山醫學大學附設醫院、高雄市財團法人私立高雄醫學大學附設中和紀念醫院等4家醫院,設置特殊需求者牙科醫療服務示範中心。可同時提供牙科醫療照護工作、牙醫師與照服人員之訓練、具備獨立之服務環境,並以病人為中心作為考量,結合院內其他科別, 建立共同照護機制。

三、發展期(2012年以後各項身心障礙者口腔照護計畫延續繼續執行)。

(一)行政院衛生署國民健康局「身心障礙者口腔預防保健服務計畫」

(二)行政院衛生署國民健康保險局「全民健康保險總額特殊醫療服務試辦計畫」

(三)行政院衛生署醫事處「特殊需求者牙科醫療服務示範中心獎勵計畫」

考量醫療資源較欠缺的地區,特別補助花蓮市臺灣基督教門諾會醫療財團法人門諾醫院、宜蘭市國立陽明大學附設宜蘭醫院、台南市成功大學附設醫院建置特殊需求者牙科醫療服務示範中心,至此全臺北、中、南、東共有七所示範中心級之特殊需求者牙科醫療服務醫院。

四、歷年身心障礙者口腔預防保健服務計畫

社團法人中華民國牙醫師公會全國聯合會自2006年起承辦行政院衛生署國民健康局「身心障礙者口腔預防保健服務計畫」,著重於身心障礙者口腔衛教推廣人力之培訓,以及身心障礙福利機構與居家照顧兩種不同服務類型模式的建立。並自2010年起,辦理分區身心障礙者潔牙觀摩比賽,以往年的經驗來看,透過潔牙比賽的活動,可以使機構快速建立起潔牙的模式,且持續性可長達數年,漸漸使潔牙活動成為機構內日常生活作息的一部分。

自2006年至2012年度,除比照往年,辦理相關人力培訓課程,包含:牙醫師、口腔照護指導員、志工、機構主管等…,以滿足口腔照顧服務人力之大量需求。2006年至2009年度,將計畫聚焦於身心障礙福利機構服務模式的建立,執行計畫之時,投入大量人力與物力,以凝聚機構內部共識,協助其發展出自主化與在地化的口腔照顧模式。

除此之外,為順應台灣社會發展長期照顧的趨勢,自2010年開始將服務模式擴及至從事居家照顧服務的團隊,希望使居住於家戶中之身心障礙者也能享有口腔之照護,並以此影響身心障礙者及其家屬重視口腔保健,進而提升身心障礙者之口腔健康、提升生活品質。

2012年度計畫案,更將培訓人力的觸角延伸至居住於台灣的外籍配偶(新住民)以及機構內部的外籍照顧人力,以因應現今許多社福產業(醫療保健及社會工作服務業)由外籍勞工擔任第一線工作人員之現況。

本會承辦此案,歷年來已有相當成效。在人力培訓方面,共有1,275人參與身心障礙者口腔照護指導員培訓,其對象包含牙醫師、牙科助理、護理人員、特殊教育老師及助理員、機構內社工、教保員、居家照顧服務員等等…;牙醫師培訓課程共有353人次參加、志工培訓課程共有2,130人次參加、新住民培訓課程共有123人次參加。

計畫執行到2012年為止,已培訓上千名口腔照護指導員、進入上百所大小型機構上課;同時辦理全台各區的身障者潔牙觀摩活動,希望藉此提升潔牙的動機、落實於日常生活中,持續發揮預防保健之成效。計畫的階段性任務完成之後,本會仍致力於第一線口腔照護人員培訓,統計至2017年為止,已有近2,600名指導員取得合格認證

五、歷年全民健康保險總額特殊醫療服務試辦計畫

(一)2002-2003年

「全民健康保險總額特殊醫療服務試辦計畫」提供先天性唇顎裂患者、重度以上身心障礙者等牙醫醫療服務及三歲(含)以下嬰幼兒齲齒防治服務。

(二)2004-2005年

「全民健康保險總額特殊醫療服務試辦計畫」於2004年期間以提供先天性唇顎裂患者牙醫醫療服務及三歲(含)以下嬰幼兒齲齒防治服務為主,預算經費採以「專款專用」。(2005年起「三歲以下嬰幼兒齲齒防治服務」不包含在此計畫內。)

(三)2006年至今

2006至2009年期間,提供牙醫醫療服務對象以先天性唇顎裂患者 、中度以上身心障礙患者為主;2010年起服務範圍限縮為特定身心障礙者,2011年起計畫內容新增到宅牙醫醫療服務,2015年起計畫名稱改為「全民健康保險牙醫門診總額特殊醫療服務計畫」。

  • 全民健康保險總額特殊醫療服務試辦計畫歷年適用對象

年度

適用障別

2006-2009年

中度以上身心障礙者

2010年

肢體障礙(限腦性麻痺)、智能障礙、自閉症、中度以上精神障礙、失智症、多重障礙、頑固性(難治型)癲癇、染色體異常

2011年

99年適用障別+新增植物人

2012-2013年

100年適用障別+新增罕見疾病、重度以上視覺障礙,肢體障礙改為限重度以上

2014年

102年適用障別+新增發展遲緩兒

2015年

103年適用障別+新增失能老人

2016-2018年

104年適用障別+新增重度以上重要器官失去功能者

備註:2006-2009年適用對象為中度以上身心障礙者,2010年起改為特定障別

  • 歷年預算數及服務人次

年度/項目

預算數(新台幣)

服務人次

2002年

82,752,900

23,640

2003年

128,959,932

56,598

2004年

132,198,042

94,789

2005年

41,500,000

9,369

2006年

180,000,000

32,120

2007年

180,000,000

52,195

2008年

180,000,000

69,826

2009年

223,000,000

76,833

2010年

423,000,000

84,468

2011年

423,000,000

96,172

2012年

423,000,000

111,441

2013年

423,000,000

137,531

2014年

443,000,000

133,794

2015年

443,000,000

139,877

2016年

473,000,000

145,133

2017年

473,000,000

159,208

  • 歷年醫療團數量

年度/項目

醫療團數

2006年

24

2007年

26

2008年

34

2009年

37

2010年

63

2011年

74

2012年

88

2013年

103

2014年

110

2015年

115

2016年

123

2017年

129

參、未來挑戰

  • 提昇全民對身心障礙者口腔照護的認知程度
  • 立法或修法保障身心障礙者口腔照護權益
  • 介入I.C.F.鑑定分類系統評估身心障礙者口腔照護需求
  • 設立身心障礙者口腔照護研究中心
  • 建立身心障礙者口腔照護醫學基礎結構與醫療網絡
  • 完整規劃身心障礙者口腔預防保健制度
  • 完成身心障礙者口腔健康照護服務管道
  • 推廣『身心障礙者健康促進』模式
  • 完成身心障礙者口腔照護轉銜服務制度
  • 規劃身心障礙照護者賦能計畫
  • 常態性辦理身心障礙者潔牙觀摩暨學術研討活動
  • 促進相關夥伴關係
  • 特殊需求者獲得和一般人相同全民健康保險中口腔醫療服務
  • 完整規劃身心障礙者口腔照護人力資源
  • 各年齡層口腔照護制度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