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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動心智障礙者就業權益
本會自民國81年成立以來,即以維護心智障礙者相關權益為宗旨,有鑑於心智障礙者就業推動之根本在於輔導人力之不足及雇用單位對心智障礙者之認知有限,因此心智障礙者的就業推進,就更需要就業服務專業人員的協力。
民國83年起連續3年接受內政部委託補助辦理四梯次的「支持性就業輔導員培訓計畫」,同年並召開「身心障礙者家長參與及推動心智障礙者就業服務研討會」,並不定期與社政單位溝通交換促進心智障礙者就業的策略,亦邀請政府單位共同前往香港或日本、美國等地考察該國就業服務制度的運作模式,至推動民國86年身心障礙者保護法修法,勞政系統從社政系統中漸漸獨立出來,開始有專責的規劃與執行單位。
民國90年後更著力於推動職業重建完整體系的建置、庇護工場的設置、支持性就業服務的普及與職業輔導評量服務系統之建立與落實,推動相關法制建置與支持策略發展。
立法與修法推動
1、民國86年通過「身心障礙者保護法(原殘障福利法)」:
(1)修正條文第27條:強化勞政單位應有責任。
(2)修正條文第28條:明訂職業輔導評量之辦理。
(3)修正條文第31條:定額雇用之原則與例外。
(4)修正第36條:就業基金專戶之專款專用及異動主管機關由勞政管理。
(5)修正條文第30條:支持性就業與庇護性就業的明定。
(6)修正第34條:對身心障礙者就業相關經費之補助。
2、民國87年通過「就業服務」相關法規:
(1)「身心障礙者就業服務機構設立及獎助辦法」:獎勵民間辦理就業服務機構,並訂定補助民間項目及申請辦法。
(2)「身心障礙者就業服務機構設施標準」:明訂就業服務機構之服務事項、基本空間設備及基本人員配置。
(3)「身心障礙者就業服務機構專業人員遴用暨培訓辦法」:規定就業服務機構之專業人員類別及基本資格、應受訓時數。
(4)「進用身心障礙者工作績優機關(構)獎勵辦法」:訂定鼓勵進用身心障礙者之機關(構),及申請獎勵辦法。
(5)「身心障礙者職業輔導評量辦法」:訂定職業輔導評量之內涵及運作原則。
(6)「身心障礙者就業輔助器具補助辦法」:明訂身心障礙者依個別就業需求申請輔具,得依本辦法申請補助。
3、民國88年「就業服務」相關法規:
(1)「身心障礙者職業訓練專業人員遴用暨培訓辦法」:規定職業訓練機構之專業人員類別及基本資格、應受訓時數。
(2)「身心障礙者職業訓練機構設施標準及獎助辦法」:明訂職業訓練機構之基本設施及專業人員類別及配置。
(3)「辦理身心障礙者職業訓練經費補助辦法」:明訂勞政單位補助職業訓練機構經費項目及原則。
4、民國94年推動內政部完成身心障礙者產品優先採購辦法的訂定
5、民國96年通過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促進就業專章:
(1)降低定額進用門檻,增加進用比率,提供更多就業機會給身心障礙者;
(2)確認障礙者就業的勞動身份及勞動權益保障,重新定位庇護工場為就業的一種樣態,障礙者經職業輔導評量服務判定確無法在一般性競爭人力市場就業時,可在庇護工場為受雇者,可依實際產能核薪,並得到一定勞動法規的保護;
(3)對於無法歸咎於雇主者的狀況,給予雇主協助及部份責任的免除;
(4)保障就業之障礙者受到職災等相當法令的保護;
(5)建立就業基金管理方式,納入特種基金預算,並將年度差額補助費的30%交由中央視各地區身心障礙人口統計進行統籌分配;
(6)建立提早退休機制,回應身心障礙者提早老化的可能性,保障其退休生活。
6.「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職業重建」相關子法:
(1) 身心障礙者庇護工場設立管理及補助準則
(2) 推動完成庇護工場身心障礙者職業災害補償費用補助辦法
(3) 身心障礙者職業輔導評量實施方式及補助準則
(4)身心障礙者就業服務機構設立管理及補助準則
(5)身心障礙者職務再設計實施方式及補助準則
(6)身心障礙者就業基金撥交就業安定基金提撥及分配辦法
(7)身心障礙者職業重建服務專業人員遴用及培訓準則
(8)身心障礙者職業訓練機構設立管理及補助準則
(9) 身心障礙者創業輔導服務實施方式及補助準則
(10)進用身心障礙者工作績優機關(構)獎勵辦法
(11)優先採購身心障礙福利機構團體或庇護工場生產物品及服務辦法
7、推動「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促進就業專章」部份條文修正,增列特例子公司條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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