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在這裡
推動安全的財務管理制度,守護障礙者經濟安全
心智障礙者在管理財產的能力上不足,許多父母都憂心將來有一天不在了,孩子怎麼辦?!
智總自民國85年起,努力透過政策的推動及法制的修正,讓心智障礙者擁有基本生存的權利、減少家庭照顧負擔,且以資源合理分配為前提,持續爭取智障者應有的權益,滿足智障者家庭的需求,並透過推廣財務安全規劃概念,免除家長對於智障者未來的擔憂。

立法與修法推動
1.民國86年「身心障礙者保護法」:
第43條:為使身心障礙者於其直系親屬或扶養者老邁時,能受到應有照顧及保障,中央主管機關應會同目的事業主關機關,共同建立身心障礙者安養監護制度及財產信託制度。
2.民國87年「個人綜所稅」:
本會擬出建議草案:
(1)提高殘障特別扣除額輕度9萬;中度12萬;重度15萬;極重度20萬。
(2)機構教養費用應可比照學費,列為特別扣除額。
88年在財委會一讀通過,不過89年底在立法院院會未通過。
(1)提高殘障特別扣除額輕度9萬;中度12萬;重度15萬;極重度20萬。
(2)機構教養費用應可比照學費,列為特別扣除額。
88年在財委會一讀通過,不過89年底在立法院院會未通過。
3.民國88年「身心障礙者生活托育養護費用補助辦法」:
第10條:身心障礙者年滿30歲、年滿20歲其父母之一方年齡在65歲以上或家庭中有兩名以上身心障礙者。
以上條件之收費標準,以不超過該地區最低生活費標準為原則。
4.民國89年「信託業法」:
(1)第17條:基於身心障礙者之最大利益,辦理身心障礙者之信託業務。
(2)第19條:信託業應依照信託契約之約定及主管機關之規定,分別向委託人、受益人作定期會計報告,如約定設有監察人亦應向監察人報告。
(1)第17條:基於身心障礙者之最大利益,辦理身心障礙者之信託業務。
(2)第19條:信託業應依照信託契約之約定及主管機關之規定,分別向委託人、受益人作定期會計報告,如約定設有監察人亦應向監察人報告。
5.民國96年「身心障礙權益保障法」:
第83條:為使無能力管理財產之身心障礙者財產權受到保障,中央主管機關應會同相關目的事業主管機關,鼓勵信託業者辦理身心障礙者財產信託。
第83條:為使無能力管理財產之身心障礙者財產權受到保障,中央主管機關應會同相關目的事業主管機關,鼓勵信託業者辦理身心障礙者財產信託。
6.民國96年「國民年金法」:
從民國89年開始倡議國民年金立法,至民國96年完成立法。
從民國89年開始倡議國民年金立法,至民國96年完成立法。
7.民國99年「社會救助法」修正案:
調整社會救助制度中的貧窮線標準,並放寬低收入戶的審查門檻,新增中低收入戶規定,將不符合低收入資格的家庭納入照顧範圍。對於家庭應計算人口範圍,把兄弟姊妹;有工作能力,但是沒有戶籍的外籍配偶和大陸配偶;未履行扶養義務者進行排除。
調整社會救助制度中的貧窮線標準,並放寬低收入戶的審查門檻,新增中低收入戶規定,將不符合低收入資格的家庭納入照顧範圍。對於家庭應計算人口範圍,把兄弟姊妹;有工作能力,但是沒有戶籍的外籍配偶和大陸配偶;未履行扶養義務者進行排除。
服務分類(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