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監護宣告人之財產權保障強化–以不動產處分為焦點
文/葉玲伶(政治大學法學院碩士在職專班碩士)
民法成年監護制度自2008年5月修正至今已13年,在華人傳統家族思維框架下,我國成年監護實務仍以「親屬監護」為主,將心智障礙者之照顧,擺置於家庭層級處理。由於缺乏社會監督,倘若監護人濫權或侵奪受監護宣告人資產,須待其他關係人提出改定監護人聲請,或向監護人提起侵占之刑事訴訟,外界才得以窺見監護人對待受監護宣告人之真實樣態。
本文擬以受監護宣告人之不動產處分為焦點,針對強化我國心智障礙者之財產權保障,提出以下4項修法建議:
一、居住不動產之處分應尊重受監護人之意思
民法第1112條規定,監護人於執行有關受監護人之生活、養護療治及財產管理職務時,應尊重受監護人之意思。惟觀察2011年至2020年監護人依據民法第1101條第2項聲請代理出售不動產之裁定書,法院僅純粹就財務及經濟觀點審查是否符合「受監護宣告人之利益」,似未顧及受監護宣告人之情感需求及生活品質。
是故,建議思考修正民法第1101條第2項,增訂在監護人代理聲請不動產處分事件中,法院應尊重受監護宣告人針對搬遷住所之意願,同時應審酌監護人對受監護宣告人之安置,方為真正落實受監護宣告人之利益。
二、不動產處分所得價金應予強制監護信託
實務上,當監護人聲請「出售」或「以房養老」處分受監護宣告人之不動產時,法院通常僅於裁定書中命監護人應將「處分所得價金存入指定帳戶」[1],並無法確保處分所得之價金能照護受監護宣告人生活。
為避免監護人因一己之私而侵奪價金,衝擊受監護宣告人生存權,本文建議修訂民法第1101條或信託法第二章「信託財產」,規範監護人代理處分不動產所得價金,必須強制監護信託[2],使價金成為信託財產,獨立於受監護宣告人其他資產負債之外。
在此概念下,監護人於聲請不動產處分時,須提具處分所得價金的運用規劃,例如預期每個月要支付的養護機構費用、保險費等;同時,須預先洽詢受託銀行擬定「強制監護信託」契約書草約,供法院一併審酌。法院後續於許可不動產處分聲請的裁定書中,將要求監護人於交易完成後,將處分所得價金存入信託帳戶,並陳報法院。
三、提供監護人培訓並要求定期監護財產報告
監護人執行職務時,須牽涉財產管理、醫療及心理照護等多元知識或技能,因此美國自1980年代起針對財產監護人施行「監護人培訓(Guardian Training)」。我國或可透過修訂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一章「總則」,責成中央主管機關跨部會合作,建構法定監護人培訓機制,於監護開始時對監護人實施培訓課程,培訓項目包括監護職責與義務說明、受監護宣告人財產管理之規範、監護財產管理報告之撰寫等。
同時,修訂民法第1103條第2項,要求監護人除了依據民法第1099條於監護開始2個月內開具財產清冊並陳報法院外,並應承擔「定期提具財務管理報告」之義務,例如每年定期向法院呈報監護財產結算書,藉此督促監護人日常系統化整理受監護宣告人之收入、生活支出,並保留收支相關單據證明。
四、建構成年監護數據資料庫
我國司法體系可比照美國新紐澤西州遺囑認證法院[3],修訂身權法第六章「經濟安全」或設置特別法,運用社會支援網絡使法院監督權能自然擴展,集社會大眾之力共同守護心智障礙者之人權。
首先,善用資料庫科技,彙整監護人提具之財產清冊、或結算書等書面報告,建置「成年監護資料庫」。數據化管理不僅有助於監督監護人,亦有利於促進社會交易安全,例如租屋人可於簽約前先查詢資料庫,確認欲租賃之物件非受監護宣告人所居住的建物及基地,避免租賃契約因違反民法第1101條第2項規定而不生效力。
此外,法院可向社會召募具備基本電腦使用技能,並能閱讀及理解法律或財務文件之志工,例如:大學以上商學院學生、職業公會成員等,接受法院培訓課程後,協助法院審查監護人的財務管理報告,以確保監護人善盡善良管理人義務。
整體觀之,期盼我國司法體系能超越法理框架的討論,提升至「建構社會安全體系」之視角來推動成年監護制度改革,不僅保護心智障礙者之生存權,亦協助監護人扛起長期照顧之重責大任。
[1] 參考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度監宣字第318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104年度監宣字第49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度監宣字第487號民事裁定。
[2] 參考日本三井住友信託銀行官網,後見制度支援信託,參見https://www.smtb.jp/personal/entrustment/management/guardianship/,最後瀏覽日:2020年8月29日。強制監護信託架構如同自益信託,受監護宣告人兼具「委託人」及「受益人」等兩種角色,信託財產由受託銀行依據信託契約進行管理,定期支付生活費、或養護機構等費用。爾後若需要進行信託解約、或信託財產發生重大變化,監護人皆須向法院提出聲請,受託銀行將依據法院的指示進行處理。
[3] 參考新紐澤西州法院New Jersey Courts官網,參見https://www.njcourts.gov/forms/11939_guardianship.pdf?c=2vw,最後瀏覽日:2020年8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