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障者犯罪處遇現況與展望
文/孫一信(中華民國智障者家長總會副秘書長)
智障者觸犯刑法規定的問題,一直以來都困擾著我們和所有司法從業人員。
二十年來,我們在刑事訴訟法、法律扶助法及刑法都進行了一修法的努力,特別是法律扶助基金會在2008年推出檢警專案,讓所有在檢警第一次偵訊筆錄時,不論輕重罪也不論資歷,皆可申請律師到場陪同製作筆錄的服務,這個服務大大降低了因誤解或故意而產生的冤案。
但是對於智障者行為人,如果有做了法律不允許的行為,那整個司法體系和社福體系應該如何面對,是接下來我們要嚴肅面對的課題。
一、背景
法律扶助基金會檢警專案有個統計數據,2017~2019年『申請人因心智功能不全等,無法完全陳述者』申請總數:16,474件,共12,469人。
歷年來心智障礙大約占檢警專案的七到八成案件數(一般人需三年以上重罪和資產符合等雙重條件才能提供陪偵服務),其中九成為輕罪。而且有許多重複扶助的案件,兩件以上就有兩千多人。最多的,有同一個人,三年將近扶助三十件。
九成案件類型大都是,吃東西沒有或不知道要付錢,或是像失智症長輩忘記自己腳踏車放哪,騎走別人的車,類似的輕罪、微罪。
這部分除了法扶的成本外,檢察官和法官都有反應相關案件數的增加,已經造成困擾。
二、處遇模式缺漏:
目前依據刑法第87條規定,依第19條減刑免刑者令入適當處所進行監護處分,而”處所”常常只是到精神醫療院所,但精神科醫學會也表示,實際上智能障礙、自閉症和失智症,其實不是精神醫療院所主要的服務對象。
何況這種輕罪、微罪可能在簡易庭就判決結束,依職權微罪不起訴、緩起訴、勞動服務或罰金,就不會有令入相關處所的保安處分,最後還是放牛吃草,歷史不斷循環。
但這些人及其家庭照顧者需要的,只是比較有結構的生活,以及遇到生活上零零總總的問題,隨時有人可以請教。這需要有一些社區型的服務來滿足需求。
例如:目前心智障礙者社區化的福利或就業服務,包括:社區小型作業設施、社區日間照顧,日間機構和就業措施則有庇護工場、支持性就業場。
失智症長輩則有失智症共照中心、失智症社區服務據點、失智症日照、家庭照顧者關懷中心。
這次欣見行政院送出的刑法第87條修正案,第一項除了令入相當處所外,增加「或以適當方式」讓社區相關服務在不罰的前提下,仍舊可以成為檢察官選擇保安處分的一種方式。
但如果依刑事訴訟法253-2裁定緩起訴依第6款令入適當處所,結果該服務需要付費,但當事人還是付不出來,這樣會不會沒有辦法達到犯罪預防、防止累犯的效果?
三、政策建議:
犯罪學鼻祖法蘭茲.李斯特曾說,「最好的社會政策,就是最佳的刑事政策」。
最近行政院有提出刑法、保安處分執行法以及刑事訴訟法及施行法修正草案,修法方向值得肯定。一方面回應大法官799號釋憲(刑後保安處分沒有違憲),另一方面增加了另入適當處所的選項,以提供檢察官的處遇模式選項。
但整體修法主要面對的議題是,刑法第87條情狀足認有再犯或有危害公共安全之虞時的程序及措施改進。顯見著眼還是重罪者的判決後保安處分或判決前的暫時安置處分的程序補強,來保障社會公共安全。
試想智障者、失智長輩,微罪,輕罪的處理程序,到底該如何與社區相關服務進行銜接。才不會讓警察常常要受理拿(不一定是「偷」)巧克力、騎錯腳踏車等類似案件,檢察官也因個案確實犯案,不得不起訴,而法官苦尋無適當責付的方式,法扶的律師常常要跑陪偵(最高三年三十件)又需要提供服務律師協助訴訟的進行。
有沒有可能先規劃針對輕罪、微罪的重複犯案者,以個案管理模式,由法務部在一定期限內負擔當事人自費部分費用,要求其接受並責付社會福利的社區式相關服務,重建這些身障者生活,使其在生理(結構化的生活習慣)、社區生活和工作獲得一些協助,改善、根除問題行為。這需要法務部、衛福部和勞動部一起來研商規劃。
重罪的案件會見報,但這些輕罪、微罪,才是天天在社區中上演的戲碼,如何面對考驗我國福利服務的普及性及涵蓋率。
統計圖表:
2017~20193年度心智障礙者檢警專案申請件數區間統計(法律扶助基金會提供)
3年度申請案件量 |
人數 |
31件(含)以上 |
0 |
26~30件 |
1 |
21~25件 |
2 |
16~20件 |
2 |
11~15件 |
18 |
6~10件 |
82 |
1~5件 |
12,469 |
(僅申請一次的10,383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