身心障礙鑑定新制QA簡輯

編按:身心障礙鑑定新制QA簡輯這份資料整理於2013.12,當時主責單位為-內政部社會司身心障礙福利科,現已改為衛生福利部社會及家庭署。(2019.2.25補充說明)

  這份問答簡輯來自衛生福利部社會及家庭署網站(https://www.sfaa.gov.tw/SFAA/Pages/List.aspx?nodeid=31)。秘書處篩揀了五十條問答,期能讓大家對身心障礙鑑定新制的執行流程有粗淺的了解。然,實際執行情況仍會因各地承辦單位及承辦人員(公所、醫院、鑑定員等等)的經驗與作業方式而有所不同。

Q1:身心障礙鑑定與需求評估新制是什麼?

A:1.依據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規定, 民國101年7月11日起,原申請身心障礙鑑定核發身心障礙手冊之作業程序,改為需要經過鑑定及需求評估程序,始核發身心障礙證明,與以往申請身心障礙手冊僅需由專科醫師一人評估有別,所以簡稱鑑定與需求評估新制,以便民眾區隔。 

       2.鑑定與需求評估新制的實施,除了可瞭解身心障礙者的身體結構與功能損傷,也重視其所處環境對個人活動表現的影響,而透過主動的評估,才能按照身心障礙者的實際狀況及需求,提供個別化與多元化的服務,同時使資源做最有效的分配。 

Q2:取得身心障礙證明,需要多久的作業時間?

A:1.目前對於身心障礙鑑定時間,並無明確規範,需視申請鑑定的科別及內容而定,但醫院在完成鑑定報告後十日內,會將鑑定報告送達申請人戶籍地之直轄市、縣(市)政府衛生局,該衛生局接獲鑑定報告後,亦將在十日內核轉直轄市或縣(市)政府社會局(處)。 

      2.直轄市、縣(市)政府社會局(處)應於取得衛生局核轉之鑑定報告後,將於十五個工作天主動進行必要陪伴者優惠措施、復康巴士服務及行動不便資格的評估與判定,再核發身心障礙證明給符合身心障礙者資格的民眾。 

     3. 簡單來說,從鑑定報告完成到核發身心障礙證明,作業時間大致為卅五日。 

Q3:做完身心障礙鑑定就一定拿得到身心障礙證明嗎?

A:不一定,身心障礙證明要由社會局(處)依據鑑定綜合判斷並完成需求評估後,才能判定是否能夠核發身心障礙者證明。

Q4:目前已領有身心障礙手冊者,新制後是否會領不到身心障礙證明?

A:新制身心障礙類別及等級,改採WHO的國際健康功能與身心障礙分類系統(ICF),因為分類方式的改變,目前已領有身心障礙手冊者,新制後是否仍可領到身心障礙證明,將由鑑定團隊依據衛生署訂定的類別等級標準,針對個案進行團隊鑑定之結果而定。

Q5:目前領有永久效期身心障礙手冊,何時需要換發身心障礙證明?

A:依據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一百零六條規定,直轄市、縣(市)政府就轄區持有永久效期身心障礙手冊者,應於民國104年7月11日至108年7月10日分批書面通知其辦理換發身心障礙證明,如無法於直轄市、縣(市)政府指定期日辦理重新鑑定及需求評估者,應於指定期日前,檢附理由向直轄市、縣(市)政府申請展延,經認定有正當理由者,得予展延,最長以六十日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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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6:對於身心障礙鑑定與需求評估結果有異議可以如何處理?

A:身心障礙者對於障礙鑑定及需求評估結果有異議者,應在收到通知書次日起卅日內,以書面向直轄市、縣(市)政府提出申請重新鑑定及需求評估,但以一次為限,並須負擔百分之四十之鑑定費用,如異議成立者,將退還申請人;如超過規定期限,相關鑑定作業費用,須全額自行負擔。另需求評估作業並無收費規定。

Q7:對於身心障礙需求評估結果有異議,提出申請重新需求評估是否為相同的專業人員再次進行評估?

A:身心障礙者對於需求評估結果有異議時,應於收到通知書之次日起卅日內,以書面向戶籍地直轄市、縣(市)政府申請重新需求評估,並以一次為限。直轄市、縣(市)政府受理申復後,應另行指派需求評估人員重新辦理需求評估。

Q8:身心障礙證明的效期有多長?

A:身心障礙證明有效期限由專科醫師依據專業及臨床經驗判斷重新鑑定的時間,惟效期最長為五年,即需重新鑑定,但如障礙類別屬行政院衛生署規定無法減輕或恢復,無須重新鑑定者,直轄市、縣(市)政府將會視個案狀況進行需求評估或直接核發身心障礙證明。

Q9:身心障礙證明會記載那些內容?

A:身心障礙證明上的記載事項包括身心障礙者的基本資料(姓名、出生年月日、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聯絡人資料、鑑定資料(障礙類別、等級、疾病編碼、鑑定日期、重新鑑定日期)、是否享必要陪伴者優惠註記及證明有效期限等,並須黏貼身心障礙者之照片。

Q10:主管機關會主動通知我要換發身心障礙證明嗎?

A:依據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十四條規定,民眾應於身心障礙證明效期屆滿前九十日內,向戶籍地主管機關申請辦理重新鑑定與需求評估。如身心障礙證明效期屆滿前六十日,民眾未申辦重新鑑定與需求評估,戶籍地主管機關會以書面通知民眾辦理。

Q11:身心障礙者未能在原領手冊或證明效期屆滿前,提出身心障礙證明換發的申請,身心障礙者的權益如何保障

A:1.身心障礙者無法在戶籍地直轄市、縣(市)政府指定期日辦理重新鑑定與需求評估或未能在手冊或證明效期屆滿前完成重新鑑定及需求評估者,於指定期日前或效期屆滿前附具理由提出申請,經戶籍地直轄市、縣(市)政府認定具有正當理由者,得予展延六十日內辦理。 

       2.獲得展延辦理重新鑑定及需求評估者,得經戶籍地直轄市、縣(市)政府於原手冊或證明上註記展延六十日,繼續享原有權益,惟於新證明生效後,如障礙等級有變更者,其已按原障礙等級領取之補助,應由戶籍地直轄市、縣(市)政府依新證明障礙等級之補助標準予以追回或補發展延期間之補助。       

Q12:新舊證明換發過程,如果未能順利銜接,身心障礙者權益如何獲得保障?

A:身心障礙者依規定辦理重新鑑定及需求評估,於原身心障礙手冊或證明效期屆滿至新證明生效期間,得經直轄市、縣(市)政府社會局(處)註記後,暫以原手冊或證明繼續享有相關權益。

Q13:我可以去那裡申請身心障礙鑑定?

A:申請身心障礙鑑定,可由本人或委託他人到申請人戶籍地直轄市區公所、縣(市)鄉(鎮、市、區)公所填寫申請表並領取身心障礙鑑定表,再持鑑定表到公告指定醫院辦理鑑定。

Q14:申請身心障礙鑑定應準備那些文件?

A:申請身心障礙鑑定,須攜帶申請人最近三個月內一吋半身照片三張、國民身分證正背面影本(未滿十四歲者以戶口名簿影本替代)。如果委託他人代為申請者,另應附委託書及受託人之身分證明文件。

Q15:身心障礙鑑定與需求評估作業的實施流程為何?

A:身心障礙鑑定與需求評估新制作業流程分為二種: 
     1.一般流程: 
       (1)民眾在戶籍地鄉(鎮、市、區)公所,填寫申請表並領取身心障礙鑑定表後,即可到公告鑑定醫院掛號,由鑑定團隊進行鑑定,完成鑑定後,醫院將鑑定報告交給戶籍地直轄市、縣(市)政府衛生局審核撥付鑑定費用,並將鑑定報告函轉社會局(處)進行需求評估,符合規定者即核發身心障礙證明。 
      (2)戶籍地直轄市、縣(市)政府的需求評估人員會與民眾約定訪談時間,依民眾申請表勾選福利服務項目進行需求評估,依評估結果及意願連結所需的服務。 

     2.併同辦理流程: 
      (1)民眾在戶籍所在地鄉(鎮、市、區)公所,填寫申請表並領取身心障礙鑑定表後,即可到公告併同辦理的鑑定醫院,由鑑定團隊進行鑑定,在社會局(處)派駐人員併同完成需求評估後,醫院會將鑑定報告交給戶籍地直轄市、縣(市)政府衛生局審核撥付鑑定費用,並將鑑定報告函轉社會局(處),符合規定者,即核發身心障礙證明。 
      (2)戶籍地直轄市、縣(市)政府,依據併同辦理需求評估的結果及意願連結所需的服務。 

Q16:那些人可以申請身心障礙到宅鑑定與需求評估呢?如何申請?

A:對於全癱無法自行下床、需廿四小時使用呼吸器或維生設備、 長期重度昏迷,或符合醫院所在地之直轄市、縣(市)衛生局公告的特殊困難情形,無法自行至鑑定機構辦理鑑定者,可向戶籍地直轄市、縣(市)政府衛生局申請指派鑑定機構人員到申請人居住地辦理鑑定。

Q17:我持有永久有效的身心障礙手冊,我可以依個人需求申請重新鑑定與需求評估嗎?

A:1.原領有永久有效身心障礙手冊者,在新制全面實施三年後,依戶籍地直轄市、縣(市)政府社會局(處)通知進行重新鑑定與需求評估,在等待換發期間仍繼續享有原有福利服務。 

      2.但如果自覺障礙之情況有改變,可自行檢具申請人最近三個月內一吋半身照片三張、國民身分證正背面影本及近三個月內與身心障礙相關診斷證明,向戶籍地鄉(鎮、市、區)公所申請重新鑑定。 

Q18:如果我沒有接到換發身心障礙證明的通知,我該怎麼辦?

A:對於已領有註記有效時間之身心障礙手冊者,戶籍地之直轄市、縣(市)政府將於手冊有效時間屆滿六十日前主動通知身心障礙者或其法定代理人申請重新鑑定,如未接獲通知,仍應在手冊記載的有效時間前,檢附相關文件到戶籍地鄉(鎮、市、區)公所申請重新鑑定。

Q19:我要去那裡進行身心障礙鑑定?

A:您於戶籍地公所填寫申請表並領取身心障礙鑑定表後,公所人員會告知及提供鑑定機構之相關諮詢,您須至直轄市、縣(市)衛生主管機關公告指定的醫院辦理。

Q20:可以辦理身心障礙鑑定的醫院有那些?

A:目前直轄市、縣(市)衛生主管機關公告指定的鑑定醫院共有二百三十八家,新制身心障礙鑑定原則將予維持,但仍須按照實際公告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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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21:新制身心障礙鑑定,需要花費多久時間?

A:身體功能與結構的部分可能需要另外作相關檢查,所以沒有一定;活動參與及環境因素的部分約要進行一個小時的訪談。

Q22:我可以到戶籍地以外縣市進行身心障礙鑑定嗎?

A:凡是直轄市、縣(市)衛生主管機關公告指定的鑑定醫院,民眾均可於戶籍地鄉(鎮、市、區)公所完成申請程序後,依照就醫習慣及便利性前往辦理鑑定,不受戶籍的限制。

Q23:我無法到醫院進行鑑定該怎麼辦?

A:對於全癱無法自行下床、需廿四小時使用呼吸器或維生設備、長期重度昏迷,或符合醫院所在地之直轄市、縣(市)衛生主管機關公告的特殊困難情形,無法自行至鑑定機構辦理鑑定者,可向戶籍地直轄市、縣(市)衛生主管機關申請指派鑑定機構到申請人居住地辦理鑑定。

Q24:我領有永久有效的身心障礙者手冊,為什麼要辦理重新鑑定?

A:現行身心障礙之定義分類系統因為無法周延含括全部障礙類別,且未能考量身心障礙者所處環境對個人活動表現的影響,所以修法改採WHO的國際健康功能與身心障礙分類系統(ICF),因分類方式不同,故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將依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規定,於104年7月11日至108年7月10日,針對已領有永久身心障礙手冊者,分批通知辦理重新鑑定。

Q25:進行新制身心障礙鑑定,我是否需要負擔費用?

A:身心障礙者辦理鑑定的費用是由直轄市及縣(市)衛生主管機關負擔,鑑定醫院不會再向申請人收取鑑定費用。

Q26:身心障礙證明核發後,如果身心功能有改變,我可以隨時申請重新鑑定嗎?

A:如身心障礙證明核發後,但因障礙之情況有改變,可自行檢具申請人最近三個月內一吋半身照片三張、國民身分證正背面影本及近三個月內與身心障礙相關診斷證明向戶籍地鄉(鎮、市、區)公所申請重新鑑定。

Q27:未滿六歲的小孩可以申請作新制身心障礙鑑定嗎?

A:依據身心障礙者鑑定作業辦法第六條規定略以:「未滿六歲兒童,申請身心障礙鑑定,且無法以鑑定表明確判定其身心障礙類別及程度分級者,以下列規定為之,另無須進行活動參與及環境因素之鑑定: 
1.可明確鑑定其身體系統構造或功能永久性缺陷之兒童。但無法區分其程度分級者,得暫判定為重度等級。 
2.由染色體、生化學或其他檢查、檢驗確定為先天缺陷或先天性染色體、代謝異常或經中央衛生主管機關認定因罕見疾病而致身體系統構造或功能障礙之兒童。但無法區分其程度分級者,得暫判定為重度等級。 
3.經早期療育發展評估,確定具兩項(含)以上發展遲緩並取得報告者。但無法區分其程度分級者,得暫判定為輕度等級。 

Q28:我有很多疾病及障礙,可以到不同醫療院所做身心障礙鑑定嗎?

A:如覺得需至不同鑑定機構不同類別之身心障礙鑑定,是可以至不同鑑定機構進行身心障礙醫療鑑定,但活動參與及環境因素的鑑定也需要進行鑑定。

Q29:我可以在A醫院作身體功能與結構的鑑定再去B醫院作活動參與的鑑定嗎?

A:不可以,兩項的鑑定都需要在同一間醫院進行

Q30:我要申請身心障礙證明,可是我目前在很多科就診,請問我可不可以在一個科別就完成所有項目的鑑定?

A:如果身體上有很多類別的身體障礙問題,鑑定醫師會判定是否需要其他鑑定醫師協助其他障礙之鑑定,雖然併同辦理是無法指定鑑定醫師,但當鑑定醫師根據其專業判定需要其他鑑定醫師協助鑑定,會請其他醫師進行障礙之鑑定,也有可能無法在當天就完成全部的鑑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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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31:活動參與及環境因素的鑑定如果本人無法受訪,可詢問其他人嗎?

A:如果本人無法受訪,可以詢問代理人,但外籍看護工不得當代理人進行受訪。

Q32:我的身心障礙手冊已接近需要重新鑑定的時間了,我該怎麼辦?

A:政府為保障各位之相關權益,針對醫療鑑定部分,依據「身心障礙者鑑定作業辦法」第十二條之規定,可選擇依新制辦理重新鑑定或依原身心障礙手冊障別及等級重新發給鑑定報告。

Q33:原領手冊註記效期者申請依原身心障礙手冊障別或等級重新發給鑑定報告,那之後還要進行其他的鑑定..

A:申請依原身心障礙手冊障別或等級重新發給鑑定報告,係指鑑定醫師進行依現有障別等級轉換,仍須由鑑定人員進行活動參與及環境因素的鑑定,及社會局(處)完成需求評估程序,才能核發身心障礙證明,且該申請以一次為限。

Q34:原領手冊註記效期者申請依原身心障礙手冊障別及等級重新發給鑑定報告,之後什麼時間要重新鑑定?

A:由醫師進行專業判定須於何時進行重新鑑定,最長效期為104年7月10日。

Q35:我現在的身心障礙手冊是多重障礙,要如何辦理鑑定?

A:如果您持有的身心障礙手冊是多重障礙,當您於其中一項障礙類別到期前六十天接到縣市政府通知,到醫院進行新制身心障礙鑑定時,政府會將未到期或永久效期之障礙類別,自動轉換併入本次到期鑑定結果,依照身心障礙者鑑定作業辦法規範之原則,進行綜合等級判定。

Q36:政府會派員到我家裡進行需求評估嗎?

A:罹患嚴重疾病、行動困難、外出能力受限或有其他特殊事由經戶籍地直轄市、縣(市)政府認定有必要者,戶籍地直轄市、縣(市)政府會指派需求評估人員到宅進行需求評估。

Q37:我可以選擇不要作需求評估但領有身心障礙證明嗎?

A:為簡化證明核發流程,縮短民眾等候時間,對於表達僅需一般普及式福利(如稅捐減免)之民眾,可至公告指定醫院完成身心障礙鑑定後,即由戶籍地直轄市、縣(市)政府依據鑑定報告判定是否符合必要陪伴者優惠措施、復康巴士服務及行動不便者之資格後,對於符合身心障礙類別等級規定者,將直接核發身心障礙證明。

Q38:什麼時候輪到我作身心障礙需求評估?

A:當您取得身心障礙證明後,社會局(處)需求評估人員會主動與您聯繫,與您確定需求評估的時間與地點,您完成身心障礙鑑定後,只需等候社會局(處)通知即可。

Q39:需求評估人員幫我作評估時,我要如何配合?

A:當您取得證明,社會局(處)需求評估人員會與您確認證明申請表所勾選福利服務需求項目,必要時將與您約定時間進行需求評估訪談,屆時請您依實際生活狀況據實回答即可。

Q40:我可以看到需求評估的報告嗎?

A:直轄市、縣(市)政府主管機關確認身心障礙者有個人照顧服務、家庭照顧者服務或經濟補助需求時,將主動進行需求評估,而需求評估結果亦將以書面通知申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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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41:我的戶籍在花蓮縣,但我居住在臺北市,我可以在居住地進行需求評估嗎?後續福利服務可在居住地接受..

A:1.如果您無法在戶籍地進行需求評估,可以申請併同辦理流程,在居住地指定併同辦理醫院進行需求評估。 

      2.原則上直轄市、縣(市)政府規定必須住籍合一,才會提供福利服務;但是如有特殊事由,經戶籍地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專案同意者,可在居住地接受服務。 

Q42:我在居住地完成需求評估,可以享有戶籍地所有的福利嗎?

A:現階段相關身心障礙福利服務,直轄市、縣(市)政府均僅針對設籍並實際居住之居民提供服務,即民眾接受需求評估結果雖符合服務標準,如未實際居住,仍無法獲得設籍縣市跨轄提供福利資源,民眾於申請福利需求時,可向戶籍地直轄市、縣(市)政府詢問確認。

Q43:我在居住地完成需求評估,可以享有戶籍地所有的福利嗎?

A:現階段相關身心障礙福利服務,直轄市、縣(市)政府均僅針對設籍並實際居住之居民提供服務,即民眾接受需求評估結果雖符合服務標準,如未實際居住,仍無法獲得設籍縣市跨轄提供福利資源,民眾於申請福利需求時,可向戶籍地直轄市、縣(市)政府詢問確認。

Q44:未來申請經濟補助是不是直接由需求評估人員審查,不用到公所提出申請?

A:申請經濟補助項目申請人應在戶籍地公所提出身心障礙證明時於申請表上勾選需求申請。然因身心障礙者各項經濟補助均訂有排富標準,但需求評估人員並無申請人完整之戶籍資料及財稅資料,因此需求評估人員會將申請人之需求轉介至受理經濟補助審查單位通知身心障礙者補齊申請文件。

Q45:我的身心障礙類別屬於無法減輕或恢復,還需要每五年重新需求評估嗎?

A:依據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規定,身心障礙證明有效期限最長為5年,原則上應在證明之效期屆滿前六十日辦理重新鑑定及需求評估,但如障礙類別屬中央衛生主管機關規定無法減輕或恢復,無須重新鑑定者,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將會視個案狀況進行需求評估或直接核發身心障礙證明。

Q46:身心障礙手冊是多重障礙,一個障別是101年8月要重新鑑定、另一個是12月,需求評估何時進行?

A:目前身心障礙手冊有效時間是按照身心障礙鑑定表之鑑定結果記載,手冊為多重障礙類別但細項之重新鑑定時間不同者,其有效時間將以最近之重新鑑定日期為準,故持有須分別於101年8月及12月就細項類別重新鑑定者,手冊有效時間應為101年8月,並須在有效時間到期前辦理重新鑑定及需求評估。

Q47:什麼時候輪到我換發身心障礙證明?

A:1.依據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規定,現行身心障礙手冊將分2階段辦理換發:第一階段(101年7月11日至104年7月10日)以原領有手冊註記效期之身心障礙者為對象;第二階段(104年7月11日至108年7月10日)則針對持永久效期手冊者為換發對象。 

      2.故持有註記效期身心障礙手冊者,戶籍地直轄市、縣(市)政府在身心障礙者手冊屆期前六十日書面通知辦理重新鑑定及需求評估;持有未註記效期(即永久效期)之身心障礙手冊者,則依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之指定期日,於104年7月11日至108年7月10日間分批通知辦理重新鑑定及需求評估。 

Q48:我目前享有的福利會不會因為新制而被取消?

A:依照規定辦理重新鑑定及需求評估或換發身心障礙證明之身心障礙者,在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發給身心障礙證明前,將可繼續享有原有身心障礙福利服務,換發身心障礙證明後,則按照需求評估結果提供服務。

Q49:身心障礙證明核發後,我如果遷移戶籍,是否需要重新辦理需求評估?

A:身心障礙者戶籍遷徙時,僅需檢具國民身分證影本或戶口名簿影本及身心障礙證明至遷入地直轄市區公所或鄉(鎮、市、區)公所辦理戶籍異動註記即可,不需要重新辦理需求評估。

Q50:我如果未及於縣(市)政府通知的日期前,辦理重新鑑定與需求評估,身心障礙資格會被取消嗎?

A:1.依據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規定,已領有身心障礙手冊者,須依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指定時間及方式,辦理重新鑑定及需求評估或換發身心障礙證明,逾期未辦理者,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將逕予註銷身心障礙手冊。 

       2.對於無法在戶籍地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指定時間辦理重新鑑定及需求評估者,須在指定時間到期前,附具理由向戶籍地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申請展延,但最多以展延六十日為限。 

本文出自於智總第72期會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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