身心障礙鑑定與需求評估新制簡介

文–內政部社會司

  以往我國身心障礙分類方式係依疾病、障礙部位區分,無法周延含括各種障礙情況,導致各疾病團體持續爭取納入身心障礙類別範圍;另身心障礙資格認定鑑定,僅由指定醫療機構之專科醫師1人依身體功能及結構損傷程度判斷,未納入環境及個人因素對於活動參與的影響,似乎有失客觀;而取得身心障礙資格後,相關法定福利服務提供,身心障礙者尚需逐項提出申請,較為不便且易因資訊落差未提出申請而無從獲得服務。

  為了解決上述的問題,各界普遍期待重新檢視我國身心障礙分類方式與建構客觀資格認定作法,同時建立福利服務單一窗口,透過評估以適時滿足民眾各面向服務需求,歷經各方代表多次研商,於民國96年7月11日修正「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明定身心障礙分類作法、鑑定須組成專業團隊進行、新增福利服務須依據需求評估結果提供、證明最長有效期限為5年,期滿須辦理重新鑑定、評估或直接換發身心障礙證明等內容,經內政部與行政院衛生署依法於5年內規劃及準備,身心障礙鑑定與需求評估新制已於101年7月11日正式施行。

新舊制差異分析

  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修正,身心障礙分類採用世界衛生組織(WHO)所頒布之「國際健康功能與身心障礙分類系統」(International Classification of Functioning, Disability and Health,簡稱ICF)之八大分類,身心障礙鑑定需籌組醫事、社工、特教與職評等專業團隊進行,地方政府亦需在接獲身心障礙鑑定報告後,籌組專業團隊進行需求評估各項福利與服務。新制在身心障礙分類、福利服務提供及身心障礙證明(原手冊)核發流程及辦理方式上均有所不同(詳如附表),茲分述如下:

一、申辦流程:

舊制鑑定流程:由衛生署指定之鑑定醫院醫師依據身心障礙等級標準進行鑑定→完成鑑定之鑑定表交由社會局(處)製發身心障礙者手冊→民眾取得手冊後得依個人需求檢具相關資料自行向各縣市政府申請各項福利服務→依據審核結果提供福利服務。

新制鑑定與需求評估流程:由衛生署指定之鑑定醫院醫師進行身體結構功能鑑定,再由鑑定人員進行活動參與及環境等因素鑑定→完成之鑑定報告交由社會局(處)評估及團隊審查→依評估結果核發身心障礙證明。亦即申請民眾須於完成醫療鑑定與評估後,方可取得身心障礙證明,如有福利服務需求則另派員進行需求訪談及提供服務。

二、身心障礙分類:舊制身心障礙分類共分為十六類,新制則改採WHO頒布「國際健康功能與身心障礙分類系統」之「八大身心功能障礙類別」,且需考量身心障礙者活動參與限制及環境因素,作為身心障礙等級之判定基礎。

三、鑑定方式:舊制由指定醫療機構之專科醫師1人辦理鑑定,新制則改由醫事、社工、特教、職評等人員籌組專業團隊辦理鑑定及評估。

四、新增需求評估:過去舊制福利服務之提供,係由身心障礙者取得手冊後,依其申請項目個別進行審核及核定,而新制上路後身心障礙各項福利與服務,改由地方政府指派需求評估社工員主動辦理需求評估,並依據需求評估結果提供各項福利與服務及核發身心障礙證明。

五、重新鑑定及效期規定:舊制身心障礙者之重新鑑定期日,原則係由專科醫師依其專業及個案實際狀況,評估是否需辦理重新鑑定及訂定重新鑑定日期,至新制身心障礙證明之重新鑑定期日,除由專科醫師依專業進行個案認定外,其有效期限最長為5年,未來除中央衛生主管機關公告無法減輕或恢復之身心障礙類別,無須重新鑑定直接換證外,其餘類別至少每5年均應辦理重新鑑定。

六、重新鑑定通知:舊制係依據原身心障礙者保護法施行細則規定,身心障礙手冊原發給機關應於身心障礙手冊所載之有效時間屆滿「30日」前主動通知身心障礙者或其監護人辦理重新鑑定;新制正式實施後,縣市政府應於身心障礙證明效期屆滿前「60日」,以書面通知身心障礙者辦理重新鑑定及需求評估。

七、異議申請:原身心障礙者保護法第11條第2項規定:「對鑑定結果有異議時,應於收到鑑定結果次日起30日內,以書面向鑑定小組提出申請複檢,並以一次為限。」逾規定期限則無法提出複檢申請;至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13條有關異議提出時間亦為收到鑑定及需求評估結果通知次日起30日內,但逾規定期限時仍可提出複檢申請,並需自行全額負擔相關作業費用。

問題分析與因應

  經由上述簡要說明,我們可以初步發現,新制雖已因應原舊制存在的鑑定客觀性及福利服務申請的單一窗口等問題;然亦引發其他的討論與質疑,分述如下:

一、尚未辦理新制者是否將影響權益:

新制鑑定與需求評估新制依法分二階段作業

第一階段(101年7月11日~104年7月10日)針對:1.新申請案、2.申請重新鑑定、3.原領手冊有註記效期等對象,辦理新制作業。

第二階段(104年7月11日~108年7月10日),則針對手冊未註記效期之身心障礙者,由地方政府通知辦理新制作業。

若原已領有身心障礙手冊尚未輪到新制者,仍依身心障礙者保護法之規定,繼續享有原有福利及服務。

二、新制作法是否會造成原資格及等級變動

  新制鑑定係依據ICF分類系統增加檢視個案之活動與參與(d、e碼),與舊制僅以身體功能為鑑定基礎完全不同,確有可能導致身心障礙資格及等級變動,為避免新制上路時即將活動參與納入身心障礙資格綜合判斷,造成民眾資格變動等衝擊,衛生署於新制上路初期將以身體結構功能(b、s碼)判斷身心障礙者類別及等級,可降低資格變動衝擊,為求周延,衛生署於新制上路一年後,將鑑定時所蒐集之活動與參與編碼資訊,評估納入資格判斷的可行性。

三、鑑定評估流程及核發證明時間加長

鑑定評估流程冗長:新制設計鑑定需求醫師及鑑定人員分別評估之作法,雖可達到客觀評估身心障礙資格的目標,然實務作業中身心障礙鑑定,除經醫師鑑定身體功能與結構外,另增加鑑定人員對於活動參與及環境因素之鑑定,也就是說,民眾於醫院鑑定時,需分至兩處接受診斷、鑑定與訪談,甚至需等候醫院排程,另擇期至醫院接受第二部份鑑定,較為冗長複雜。針對醫院鑑定排程問題,衛生署已於新制開辦後,持續與各鑑定醫院溝通,並要求醫院於辦理醫療鑑定時,醫師鑑定與鑑定人員作業間隔不得超過2週,並應增加人力辦理鑑定,現已有明顯改善。

核發證明時間加長:由於原修法意旨期藉由完整周延的鑑定過程及福利服務需求評估後,始得確認其身心障礙資格,意即民眾須經由醫療鑑定及福利需求評估後方可核發身心障礙證明,將使民眾接受新制從申請到核發證明所需時間較舊制手冊核發作業為長。

  為解決上述問題,本部與行政院衛生署針對行政作業部分已簡化證明核發流程,社會局(處)取得醫療鑑定報告後,初步評估部分福利項目後,符合資格者即可核發身心障礙證明,同時設計鑑定與需求評估併同辦理流程,簡化民眾評估程序:

  • 一般流程:戶籍地公所申請→醫院鑑定→社政單位依據鑑定結果進行行動不便及必要陪伴者優惠措施之需求評估→完成證明核發→接續針對有其他福利服務需求者進行評估→透過個案管理進行服務組合
  • 併同辦理:由鑑定機構醫師、鑑定人員及主管機關之需求評估人員共同組成團隊,併同辦理鑑定及需求評估作業,且基於便民考量,民眾申請鑑定及需求評估併同辦理,不受設籍之限制

四、需求評估作業是否反映民眾需求

  新制上路後,除前開身心障礙資格取得流程變動外,尚新增許多法定服務,而民眾得視個別需求同時申請各項法定服務,為避免民眾不明瞭相關法定服務內容,本部除要求地方政府加強申請端公所人員相關知能外,地方政府於核發身心障礙證明後,需核對並再次確認證明申請表所勾選福利服務需求項目,並依據服務需求項目之確認結果,進行分流作業,以維護民眾權益:

分流一:經確認個案僅需「一般性福利服務(稅捐、教育費用及保險費等減免)」、「大眾運輸、康樂場所必要陪伴者優惠」等服務,無其他福利服務需求,即結案不進行後續需求評估。

分流二:經確認個案有「居家照顧服務」或「輔具服務」之需求,轉由服務評估單位進行評估。

分流三:經確認個案有上揭福利服務項目以外之需求,依需求評估訪談表進行需求評估,將需求評估結果輸入系統,並得以專業團隊方式確認評估結果。

五、福利服務資源不足或不均的困境

  新制上路後,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50條及第51條新增生活重建、社區居住、自立支持服務及家庭托顧等服務措施,各地方政府需儘速規劃並結合民間團體開辦,但縣市民間團體之服務能量有限,需投入更多資源協助,部分縣市可能礙於資源有限,以及地方相關服務能量不足,無法滿足民眾期待服務時數或相關需求。

  為此,本部已補助縣市政府結合民間團體擬具方案提供身心障礙者及其家庭更多元及周延之福利服務,101年度本部增編9億6,685萬餘元,推展身心障礙障礙福利服務,運用公益彩券回饋金經費約3億2,370萬餘元。同時研提「身心障礙者個人照顧及家庭支持服務中程計畫」函報行政院,爭取用於補助各地方政府或身心障礙福利機構、團體加強各項「新增法定服務項目」(包括生活重建、社區居住、自立生活支持、家庭托顧、家庭關懷訪視及支持服務)等所需經費,同時持續督導各縣市政府積極建構服務體系,期滿足身心障礙朋友服務需求。

未來發展

  自101年7月新制上路後,截至101年10月底,全國已受理申請超過十萬件,本部將與各地方政府密切聯繫溝通,並邀集各身心障礙團體、專家學者代表,檢視新制鑑定與需求評估流程及後續福利服務提供之狀況,另持續辦理需求評估人員專業訓練,期強化專業知能、有效評估需求並提供適切服務。

  本部與衛生署於新制全面施行後三年內(101年7月--104年7月),依本法第106條規定,持續針對鑑定及需求評估流程、工具等辦理事項,進行驗證、測量與修正,以符實際需求;未來將持續透過對身心障礙者個人照顧、家庭支持,提供社會參與的措施,達致身心障礙者自立生活的核心目標。

註:因應政府組織改造,身心障礙鑑定相關業務現已移撥至衛生褔利部社會及家庭署身心障礙褔利組權益發展科。

本文出自於智總第72期會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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