監護(輔助)制度現階段執行問題與解套

 文–孫一信(中華民國智障者家長總會副秘書長)

  這三年來,智總為了瞭解民法成年監護制度的執行概況,每年都會選擇三個縣市,舉辦焦點團體邀請鄰近縣市的地院法官、社會局(處)代表、照顧機構、身障和老人團體代表參加,並於年終時舉辦研討會,針對焦點團體中大家共同面臨的重要議題,統整後研擬相關對策。

  民法新制在執行上的問題,在整理大家的反應後,已經透過修法,針對民法第1111-2條(增列照顧機構無法為其受照顧人之監護人的親屬排除但書)及家事事件法165條(有事實足認無選任必要者,可以不用在聲請監護輔助的程序上選任程序監理人,可節省經費)進行調整。

  今年度9月13日,為了解決去年成年監護研討會上提出的數個未解問題,我們透過吳玉琴委員的平台,找來財政部國產署、司法院少年及家事廳、衛福部社會救助及社工司、衛福部醫事司、社家署、內政部戶政司、退輔會、台北市及台中市政府社會局、弘道和樂山等團體機構來研議對策。

主題一、有關受監護人死亡及遺產繼承

  1107條僅規定受監護人死亡時,監護人應將受監護人財產交還其繼承人,且因受監護人死亡導致監護關係終止,所以造成下列兩個問題:

  1. 被繼承人之遺產處理與受監護人遺產之繼承相關問題,特別是繼承人有無不明時的處理方式?
  2. 受監護人死亡後,如無其他親屬者時,遺體之處理問題(會被視為有名無主遺體)?

結論:

  1. 退輔會基於「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68條規定為特定條件退除役官兵之當然遺產管理人,各縣市如有相關榮民受監護人個案,可直接移轉給退輔會各榮服處。
  2. 為了便利監護人了解遺產管理相關規定,請國產署提供社家署遺產管理之相關規定,並規劃各縣市社會局及擔任監護人之民間團體會同社家署辦理遺產管理相關實務課程,並於今年(2018年)12月31日前完成。
  3. 有關受監護人死亡後其遺體之處理,如無其他親屬者或繼承人時,一般會依據人所地各鄉鎮市公所處理有名無主遺體程序辦理,生前雖有監護人,但其遺體仍須經歷6個月等待期(在冰儀館冰存)。為節省社會成本,請衛生福利部研議在有名無主遺體的葬埋程序之外,另行規劃生前設有監護人之有名無主受監護人遺體的葬埋程序,並於6個月內完成。

主題二、受監護人之醫療同意與決定:醫療同意是否可以具體分級授權處理?例如:DNR與其他預防性醫學措施等。

  台北聯合醫院仁愛院區許文章主任表示,其實在監護宣告的議題上,醫療是最難處理的議題。對於醫療人員來說,通常會把社工和監護人視為跟家屬一樣的角色,在醫療法裡面都只有說病人或家屬做決定,沒有給醫療人員一個明確的規範

  但是明年要實施的「病人自主權立法」有關病人的自主同意權,已經不是父母說了算,而是走向自主醫療,自己的同意最重要。因此,現在都強調「以病人當下的意願為主」,病主法上路後,預立的指示(ACP)將取代監護人的地位。

  戴瑀如教授強調,雖然病主法雖已開始嘗試排除家屬在醫療決策上的影響力,但也要求在做(ACP)的時候,必須是具備完全行為能力之成年人,因此,受輔助人勉強可行,受監護人就完全不行。

  日本排除了監護人代替受監護人預立醫療的可能,但仍保留由家屬決定;德國則認為預立醫療及重大醫療決定可由監護人處理。

  針對以上陳述,我們討論以下兩個問題:

  1. 重大決定的醫療同意及各醫療法規的同意順序為何?由機關同意遇到的科層問題(醫療法、安寧緩和、病主法)
  2. 如為政府機關擔任監護人的醫療同意層級?

結論:

  1. 有關預立醫囑部分應該有更多的社區介入模式,針對各項預立醫囑,衛福部應培訓並建置適當諮商團隊,設計易讀版說明簡介,協助特殊需求者(精神障礙者或其他心智缺陷)理解。監護人應於平時就須探詢受監護人對於各種醫療情況的選擇。
  2. 監護人死亡後,在另行選定監護人期間,社會局依民法1106條規定,為其監護人。但戶政機關在各項通報規定中未有監護人死亡之通報規定,請衛福部設計監護人死亡之通報事件表,並提供戶政機關之通報窗口,於3個月內完成。

主題三、社政主管機關擔任監護人的相關問題

  目前每年申請監護宣告案件數大約有一萬件,其中3%的案件因為無適當親屬,或親屬之間有爭執,此時法院會裁定由社政主管機關為監護人,不過到底是應該裁給現住地的社會局,還是戶籍地的社會局,目前各法院並無定見,造成某些縣市因為接了住所地也接戶籍地的監護個案而認為不公平,也有一對兄弟因為案件分由不同法官承辦,分成兩個社會局為監護人。

  另一個趨勢是,社會局為了因應人力不足以應付越來越多的監護個案,紛紛以扶植地方社團為監護人,或將監護業務部分委外辦理,像指定監護人之前的訪調、開立財產清冊、甚或監護人的訪視業務等,不一而足。針對社會局如何扮演監護業務,應該要建立全國的定期協調平台。衍生問題如下:

  1. 戶籍地與住居所地之社政主管機關擔任監護人時之分工以及法官裁定原則?
  2. 各縣市是否依據衛福部公布規定執行相關監護及輔助業務。相關業務委外情形探討?

結論:

  1. 地方法院曾因相關個案函詢社家署,社家署回函建議以戶籍地之社政主管機關為監護人。請社家署將此函文擴充為對相關裁定的具體意見,並函送司法院少家廳、各直轄市、縣(市)政府及本席,以盡速確定政策方向。(衛福部函文如附件,衛授字第1070902134號函)
  2. 有鑑於爭產案件(或受監護人本身即有財產者)而裁定給社政主管機關的案量日益增加,建請衛福部制訂該類案件由社政主管機關擔任監護人的報酬計算規定。

總結:監護業務隨著監護案量的增加,各種問題也都會一一浮現,智總每年透過和基層服務單位的研討,持續收集問題並解決問題,希望能讓制度走的順暢,確實保障受監護人權益,也讓監護人能夠有好的依據,確實執行監護業務。

本文出自於智總第79期會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