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年監護制度之〈橫濱宣言〉釋義

2010年10月4日
於日本橫濱
譯者:李銀英教授

  2010年10月2、3、4日於日本橫濱召開的2010年成年監護法世界會議,是在成年監護法領域內首次的世界級會議。此乃由於主辦單位與協辦單位,為確認成年監護法在今後的世界所具有的重要意義;以及為確認成年監護法在今後的世界所應扮演的角色與功能,俾廣泛地向世界各國訴求關於成年監護制度的正確適用,而決議公布「橫濱宣言」。

  此「橫濱宣言」乃2010年成年監護法世界會議之參加者,於3天之會議期間所發表的成果彙整而成的。其中所處理的問題有:Ⅰ關於世界各國共通的問題;Ⅱ關於日本的特殊問題。

  2010年成年監護法世界會議組織會議委員會,對於參與此「橫濱宣言」起草的所有參加者,表達最誠摯的謝意。與此同時,我們亦由衷希望本宣言對世界的成年監護法更進一步的發展能有所貢獻。

Ⅰ 世界的課題
1.共通的認識

  2010年10月2日起至4日止,於日本橫濱所召開的2010年成年監護法世界會議,身為參加者的我們對於下列事實有共通的認識。
(1)由於人口動態、社會變化、醫學進步及生活條件之提升等,造成世界性的高齡者人口增加。
(2)而高齡者人口增加的事實,對於醫療、年金、社會保障給付、住宅、移動手段等之社會資源帶來極大的衝擊。因此,對於下一世代而言,人口高齡化將成為主要的社會經濟問題。
(3)意思能力會隨著老化而日漸減弱;又由於老化導致精神狀況不佳的高齡者人數亦日漸增加。
(4)無論是在家庭內或在安養設施內,處於弱勢立場的高齡者遭受虐待的事實,早已暴露在光天化日之下。
(5)成年監護制度雖係以高齡者為主要對象,但對於有精神疾患、LD(學習障礙、學習能力受限)以及有後天性腦性障礙的年輕人,其意思能力之有無亦會造成影響。
(6)對於人權之保障雖係世界潮流而已獲得改善,但目前在許多國家,對於與成年監護相關的法律規劃整備仍然不受重視;或甚至遲滯不前,導致有關事前的意思決定、法律能力判定時之最佳基準、代替欠缺能力成年人為意思決定的機制等相關的思考等,完全付之闕如。

2.對於公約之贊同
  我們對於下列2個公約之指導原理與條款,表示贊同。
(1)於2009年1月1日發生效力,而將管轄權、準據法、承認與執行、國家間之合作予以一元化之2000年1月13日海牙國際私法會議之「有關成年人之國際保護公約」
(2)於2006年12月13日,要求締約國家對於人權之普遍性、不可分性、相互依存性、相關性予以支持,以及對於有障礙之人無偏見,並保障其能享受人權之聯合國「身心障礙者權利公約」

3.成年監護制度之基本原則
  在此,有下列5點宣言。
(1)人只要不被確定欠缺能力者,應被推定為具有為特定意思決定之能力。
(2)除非支援本人為意思決定的一切可能實行的方法不能奏其功,否則他人不應視為可代替本人為意思決定。
(3)所謂意思能力,係與「特定的事由」及「特定的時間」兩者有關,也會因欲為某事之意思決定的性質及效果而異;又同一人在同一天之中亦有可能數次的變更,關於此事在立法之際應盡可能有所認識。
(4)保護的形態,不可因為要保護本人而全面性包辦任何事,以致於在結果上剝奪全部的意思決定能力。且對於本人意思決定能力之限制,應僅限於對本人或第三人之保護上有必要的範圍內。
(5)保護的形態,應在適當時期由獨立的機關定期性重新檢討之。

4.成年監護人之行動規範
  於此,再次宣言:欠缺在特定時間為特定意思決定能力之一切成年人,於其意思決定之過程中,在不能獲得其他支援或代理之情形,應有權利由具備下列資質之監護人保護之。
(1)取代本人為意思決定之際,應適當並深切注意而行動。
(2)應公正且誠實而行動。
(3)應考量本人之最佳利益而行動
(4)只要不明顯危害於本人,而在事前得知或得推知本人之希望、價值觀、信念者,應予以最大限度之尊重並遵守之。
(5)於干涉本人生活之情形,應於最小限度內並僅止於最一般化之方法為之。
(6)應保護本人而使其免於遭受虐待、遺棄、詐騙。
(7)應尊重本人之人權及市民權,而對於所遭受之這些侵害,應經常代替本人採取該有的行動。
(8)關於係本人權利之年金、社會福利給付金、福祉服務等,應支援本人積極取得之。
(9)不應將所謂的監護人立場,供私人利用。
(10)應不懈怠地經常考量並注意不要與本人發生利益衝突。
(11)於本人可能之情形,應積極支援本人得以隨時再開始獨立生活。
(12)應使本人於最大限度內,參與一切意思決定的過程。
(13)應鼓勵本人參與,本人可以做的事情應委由本人為之。
(14)應有正確的會計記錄,並於有選任權之法院或主管機關有要求時,應迅速提出之。
(15)應於有選任權之法院或主管機關所賦予之權限範圍內行動。
(16)關於在如何之形態下有必要繼續為監護,應為定期性之檢討。

5.最後
  
成年監護制度有可能會剝奪本人之自由,此事與人權密切相關;又於世界中之任何地方,監護人之職務與義務,一般皆有公權力之介入,此乃眾所皆知的情形。基於此種認知,各國必須明示專門性的基準;應提供適當的監督手段;應保障得以佐證財產明細之信賴機制;對於此點,各國應開始自覺問題意識。現在,我們於此場合共通認識並贊同之,並為實現宣言中之條款,能獲得必要的支援而公布「橫濱宣言」,以要求主管機關及各國政府廣泛且徹底理解。

Ⅱ  日本的課題
  
於2010年成年監護法世界會議中,來自日本的參加者表明全面贊同本宣言Ⅰ所揭櫫之趣旨,特別是希望日本政府能早日批准關於「身心障礙者權利公約」與海牙國際私法會議之「成年人之國際保護公約」。因此,將以下事項確認包含在「橫濱宣言」中,而來自海外的參加者亦同意之。

1.日本現行成年監護法之修正與其運用之改善
(1)日本全國之市區町村長應更加積極規劃整備有關得實施成年監護等之市區町村長為聲請人之法律機制。
(2)對於因為利用成年監護制度而在費用負擔上有困難者,應實施以公家費用之補助。
(3)於成年監護准許開始時,有鑑於本人之權利仍受限制,關於此,原則上應實施鑑定;且不可省略對於本人之面談。因此,應改善有關鑑定及與本人面談在日本實施率僅止於低水準之現狀。
(4)日本現行成年監護法,有關成年監護人對於本人之財產僅有代理權之規定,然而成年監護人之代理權不應僅限於財產管理而已,應予以修正。成年監護人對於本人之醫療行為應該亦具有同意權;關於此,應予以修正。
(5)日本現行成年監護制度仍留有許多使受監護人欠缺資格之事由,應予以修正廢除之。特別是伴隨成年監護開始時,受監護人之選舉權被剝奪,並無合理的根據。且違反受憲法保障的普通選舉之理念,而明顯侵害基本人權。
(6)意定監護制度雖係最符合「尊重自己決定權」之制度,然多數人仍不接受此制度。因此,如何促進意定監護制度之利用,同時亦應防止其濫用,關於此,日本應採取立法措施。

2.日本公的支援機制的創設
  
日本成年監護制度,應被定位在不問利用者資產之多寡以及聲請人之有無等,是「任何人都可利用的制度」。因此,行政機關對於成年監護制度之整體應予以公的支援,此乃不可或缺的要素。此種公的支援機制,係為實現「成年監護之社會化」,我們提倡應創設來自行政機關的公的支援機制。而於成年監護制度運用方面之司法功能,特別是家事法院的功能,應更進一步地擴充與強化,因此乃係使來自行政機關公的支援機制更能順暢實施的大前提。這種來自行政機關公的支援機制之創設,會使本人之親屬、一般市民、各專門領域的工作者之間的網絡更加擴充,可以確保有適當的成年監護人,並有助於以成年監護制度來保障受監護人權利功能之強化。

3.新的成年監護制度之可能性
  日本不應僅停留在現行成年監護法的範疇內,應經常尋求新的理念而探索更進一步發展的可能性。
(1)日本現行成年監護法係以監護、保佐、補助這3種類型為前提,然而特別是在監護類型方面,對於受監護人之能力限制非常明顯。有鑑於聯合國身心障礙者公約第12條之趣旨,日本現行3種類型之妥當性有檢討之必要。同時,在成年監護程序上有關本人之保護,亦有檢討之必要。
(2)伴隨受監護人之能力限制,雖可以考慮活用信託制度作為保護手段,然而目前在日本此種類型的信託尚未普及。法院亦有必要檢討是否導入有「信託設定」參與之成年監護代替型信託制度。
(3)為改善類似交通事故被害人等的高程度腦功能障礙者,幾乎未利用成年監護制度之現狀,日本應採取新的立法措施,使高程度腦功能障礙者容易利用成年監護制度。

2010年成年監護法世界會議
組織委員會
參加者全體


橫濱宣言

經2010年10月 4日在日本橫濱召開第1次成年監護法世界會議正式通過
經2016年9月 16日在德國柏林召開第4次成年監護法世界會議改訂修正

Ⅰ 前文
  
於法律之前人人平等而被承認之權利,其核心的要求就是對於任何人而言,係以與他人平等為基礎而行使並得自由享受之權利。然而,對於患有疾病或障礙的人因為其疾病或障礙,目前仍存在讓他們行使權利之法律能力經常受限制,甚至完全剝奪之情事。
  成年監護法世界會議於2010年在日本召開第1次會議,並於2012年在澳洲召開第2次會議,2014年在美國召開第3次會議,以及於2016年在德國召開第4次會議。如此,從過去以來,對於支援與保護處於弱勢立場之成年人的相關理念與實踐,一直促進國際間為相關資訊之交換與交流。於上述之世界會議中,已經論證並示範對於成年人之支援與保護在法律領域內的進展與開展;甚至創新提出將法律能力的剝奪轉換為「自律」與「照護」的方向之構想,以及與此相關的社會政策之目標。特別是,世界會議探討關於權利行使在法律能力上的必要支援;對於因法律能力之欠缺而不能積極的靈活的有效的行使權利之人們,究竟有什麼是最佳的因應之策,而一直思考符合人權思想的現代法律機制應該如何予以回應。
  2010年於日本橫濱所召開的第1次會議,已經再次確認對於成年人之法律支援與保護機制,以及其將來應完成的國際任務與發揮功能的重要性,並為廣泛地向世界各國訴求相關機制的適切運用,而公布「橫濱宣言」。
  2016年在德國柏林所召開的第4次會議,係將「橫濱宣言」中有關「世界的課題」予以改訂並修正,並廢除法律能力之剝奪,而強調應將其轉換為以「自律」與「照護」為導向的成年監護法律支援系統的必要性。
  2010年及2016年世界會議組織委員會,對於參與此「橫濱宣言」起草與修正的所有參加者,表達最誠摯的謝意。與此同時,我們亦由衷希望經過改訂與修正的本宣言,對世界的成年人法律支援與保護的相關機制,更進一步的發展能有所貢獻,本宣言將繼續接受來自各界的檢視與審查。

Ⅱ 世界的課題
1.共通的認識
  
2016年世界會議中,身為參加者的我們對於下列事實有共通的認識。
(1)由於人口動態、社會變化、醫學進步及生活條件之提升等,造成世界性的針對權利行使上有必要於法律能力方面予以支援與保護的成年人口增加。
(2)而此種成年人口增加的事實,對於醫療、年金、保險給付、住宅、移動手段、社會保障等之社會資源帶來極大的衝擊。因此,對於下一世代而言,這將成為主要的社會經濟問題。
(3)無論是在家庭內或在安養設施內,處於弱勢立場的成年人遭受虐待的事實,早已暴露在光天化日之下。
(4)對於人權之保障雖係世界潮流而已獲得改善,但目前在許多國家,對於因權利行使所需法律能力方面相關的法律規劃整備仍然不受重視;或甚至遲滯不前,導致有關自律的且事前的意思決定、支援權利行使所需法律能力必要性之判定、準備此種支援與保護的確保手段之最佳實踐,諸如此類最新的相關思考等,完全付之闕如。

2.對於公約與憲章之贊同
  我們對於下列之公約與憲章的指導原理及條款,表示贊同。
(1)1948年12月10日聯合國「世界人權宣言」及接下來的2006年12月13日聯合國「身心障礙者權利公約」,要求締約國家再次確認一切人權之普遍性、不可分性、相互依存性、相關性,並要求締約國家再次確認這樣的人權應無任何差別且完全被享受。
(2)2000年1月13日海牙國際私法會議之「有關成年人之國際保護公約」將管轄權、準據法、承認與執行、國家間之合作予以一元化。
(3)1950年「人權與基本自由之保護歐洲條約」、1981年「關於人與人民權利之非洲憲章」、1982年「關於權利與自由之加拿大憲章」,皆為在這些適用領域內之重要地區性,且為國家級的人權規約。

3.基本原則
  
在此,關於成年人之法律支援與保護的基本原則,宣言如下。
(1)一切的成年人,關於某特定行為或決定,只要不被確定有接受支援與保護之必要者,應被推定為在無支援之情形下,具有行使權利之法律能力。
(2)支援與保護,應包含讓成年人有可能行使權利之法律能力的一切實際手段在內。
(3)法律與實務必須認識,要求支援與保護係與特定事由及特定時間相關聯。其重點在於這些情形是有可能變化的,而特定行為與決定亦會因其性質與效果有所變動,每個人隨時都會改變的。
(4)與行使權利之法律能力相關,應使由成年人自己採取的措施優先於由他人採取的其他措施。
(5)支援與保護的措施適用在個別案件時,應於最小限度內為介入,而達成當該措施之目的。
(6)支援與保護的措施,應定期性接受獨立機關檢視與審查。無論成年人行使權利之法律能力如何,皆具有接受這種檢視與審查的正當權利。
(7)因行使權利之法律能力所採取的措施,必須是必要的且須確認符合國際人權法始可採取之。當該措施不得係為保護第三人為目的。
(8)無論成年人現有之法律能力如何,限制法律能力之任何形態,及剝奪法律能力之制度,皆應予以廢除。

4.行動規範
  
於此,再次宣言:無論因如何的事由,在權利行使之法律能力方面,有必要接受支援與保護的成年人,皆具有選任法定代理人之權利。再者,本宣言確認:法定代理人以及無論為成年人本人之利益而行使權利之人是誰,皆負有以下之義務。(1)在一切的意思決定過程中,應使成年人本人盡可能有最大限度之參與。
(2)成年人在可能的領域內,應獎勵其能以自主行動參與其中,並應援助成年人本人。
(3)關於年金、保險給付、社會保障等有關成年人本身權利之事項,應給與成年人支援及協助,使其能積極行動之。
(4)應積極協助成年人在可能的範圍內,能經營獨立的或相互依存的生活。
(5)應對於成年人之權利、意思、喜好予以尊重而行動。
(6)應對於成年人之願望、價值觀、信念予以最大限度之尊重,並遵守之。
(7)應尊重成年人之人權及市民權,而對於所遭受之這些侵害,應經常代替本人採取該有的行動。
(8)對於為成年人之利益及為該成年人而行動之人,應深切警戒及避免造成與其利益衝突。
(9)不可基於自己的立場而獲得利益。
(10)應公正且誠實而行動。
(11)應為成年人本人之利益,適當且深切注意而行動。
(12)對於本人生活之介入,應盡可能抑制在侵害性最小;最不使其受限制;並選擇最自然的行為而行動。
(13)應保護成年人,以免於被冷落、被忽視、被虐待、被詐騙。
(14)應有正確的會計記錄,於成年人本人、有選任權之法院、主管機關有請求時,應迅速提出之。
(15)於接受成年人本人、有選任權之法院、主管機關賦予權限時,應於該權限範圍內行動。
(16)無論何種形態之支援或保護,關於是否有繼續之必要時,應接受定期性之檢討。

5.結論
  
最後,在此為以下宣言:
(1)法律與實務,應明示專門性之基準,無論成年人本人之權利行使之法律能力如何,法院或主管機關應不可妨害本人自己有效的接觸,並負有義務規劃適當的監督手段,及準備充分的支援機制。
(2)在關於上述之機制整備中,應包含於形式上參與成年人本人權利行使之法律能力的親屬、志工,及伴隨與此相應的財源補助之指導要領、訓練、有用的建言等在內。
(3)對於被改訂及修正的本「橫濱宣言」,主管機關以及各國政府應廣泛且徹底理解,並自覺有關成年人之法律支援與保護的問題意識。現在,我們於此場合共通認識並確認之,並為遵守所宣言之條款,希望能獲得必要的援助。

2010年及2016年成年監護法世界會議
2010年及2016年成年監護法世界會議
組織委員會
2010年及2016年成年監護法世界會議
參加者全體

  日本的課題
  
於2016年成年監護法世界會議中,來自日本的參加者表明全面贊同本宣言所揭櫫之趣旨,並期望日本政府早日修正及改善有關成年人之法律支援與保護之現行法制,而確認將以下事項包含在「橫濱宣言」中,而來自海外的參加者亦表明全面贊同之。

1.基本原則
(1)如同過去禁治產宣告之意思決定在一切領域內剝奪法律能力之制度,應予以廢除。
(2)於成年人法律支援與保護之必要範圍內,得容許僅作為最少限制之制度,而對於法律能力之限制。

2.對於身心障礙者權利公約理念之評價
(1)對於附有支援之意思決定,這種思考之重要性,應予以尊重。
(2)對於失智症、智能障礙、精神障礙等,應開發針對個別障礙之附有支援之意思決定所使用的支援方法。
(3)為防止附有支援之意思決定者的權利濫用,應採取規範其不當壓迫的措施。
(4)為確保成年人之安全、法律支援與保護,應採取有實效性的措施。
(5)於身心障礙者權利公約之基礎下,得容許作為最少限制之制度的法定代理制度。

3.日本現行法之修正與其運用之改善
(1)日本現行成年監護法係以監護、保佐、補助這3種類型為前提,然而特別是在監護類型方面,對於受監護人之能力限制非常明顯。有鑑於聯合國身心障礙者公約第12條之趣旨,日本現行3種類型之妥當性有檢討之必要。同時,在成年人之法律支援與保護之程序上,關於本人保護之檢視與審查亦有檢討之必要。
(2)日本全國之市區町村長應更加積極規劃整備有關得實施成年監護等之市區町村長為聲請人之法律機制。
(3)對於因為利用成年人法律支援與保護制度,而在費用負擔上有困難者,應實施以公家費用之補助。
(4)於成年監護准許開始時,有鑑於本人之權利仍受限制,關於此,原則上應實施鑑定;而非省略對於本人之面談。因此,應改善有關鑑定及與本人面談在日本實施率僅止於低水準之現狀。
(5)日本現行成年監護法,有關成年監護人對於本人之財產僅有代理權之規定,然而成年監護人之代理權不應僅限於財產管理而已,應予以修正。成年監護人對於本人之醫療行為應該亦具有同意權,關於此,應予以修正。
(6)日本現行成年監護制度仍留有許多使受監護人欠缺資格之事由,應予以修正廢除之。
(7)意定監護制度雖係最符合「尊重自己決定權」之制度,然多數人仍不接受此制度。因此,如何促進意定監護制度之利用,同時亦應防止其濫用,關於此日本應採取立法措施。

4.日本公的支援機制的創設
  日本成年監護制度,應被定位在不問利用者資產之多寡以及聲請人之有無等,是「任何人都可利用的制度」。因此,行政機關對於成年監護制度之整體應予以公的支援,此乃不可或缺的要素。此種公的支援機制,係為實現「成年監護之社會化」,我們提倡應創設來自行政機關的公的支援機制。而於成年監護制度運用方面之司法功能,特別是家事法院的功能,應更進一步地擴充與強化,因此乃係使來自行政機關公的支援機制更能順暢實施的大前提。這種來自行政機關公的支援機制之創設,會使本人之親屬、一般市民、各專門領域的工作者之間的網絡更加擴充,可以確保有適當的法定代理人,並有助於以成年人之法律支援與保護制度來保障受監護人權利功能之強化。

2010年及2016年成年監護法世界會議
2010年及2016年成年監護法世界會議
組織委員會
2010年及2016年成年監護法世界會議
日本人參加者全體

 

本文出自於智總第79期會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