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關監護宣告或輔助宣告參與公部門考試相關問題

我的孩子想要報名公部門的公務員、約聘雇人員、(含清潔隊員) 相信都會在用人機關簡章都有一句限制性條款 "受監護或輔助宣告,尚未撤銷或無公務人員任用法第28條各款不得任用情事人員" 請問一下心智障礙者有前述的狀況,可以報考嗎
李先生

回應

李先生,您好:

感謝您的提問!很遺憾地,事情的確如您所提。若心智障礙者已受監護宣告、輔助宣告,且尚未獲法院撤銷,那該名心智障礙者確實無法報考有該條限制條款的公部門職缺。
但!其實這件事情並不合理!智總並不認同這樣的限制!
最近,智總剛好正和身心障礙聯盟、伊甸基金會、台灣失智症協會一起向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溝通這件事情。
從今年一月中至今,我們已經與人事行政總處正式往來行文三次,明確向政府指出,工作的考選、聘僱,應該考量的是「工作能力」。「工作能力」與「是否受監宣/輔宣」並不是同義詞。因此,我們反對公部門在選才時有如您提到的限制條款!
截至目前為止,我們與人事行政總處之間的溝通尚未成功,所以我們會持續倡議,希望能盡快改變現行不合理的限制,得回心智障礙者應有的權益!
      智總 敬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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