身心障礙者持有第一類手創冊

想問持有身心障礙者(第一類手冊)犯刑事案,監護人是否有連帶責任賠償!
小邱
loveyou80790301@gmail.com

回應

小邱,您好:

首先,要先向您澄清:「持有第一類的身心障礙證明之人,不代表他一定有監護人。」

為了方便說明,以下暫稱此位障礙者為小明。

如果小明尚未成年(民法上的成年是20歲,明年1月1日起改為18歲),則小明的爸媽通常會是小明的法定代理人。

如果小明已經成年,則小明必須經過監護宣告、輔助宣告,並經法官裁定通過後,小明才會被指派監護人或輔助人來協助他處理一些事情。

所以,建議先確認這位障礙者是否已經有受過監護宣告或輔助宣告。

接著回到您的提問:「犯刑事案件,監護人是否有連帶責任賠償?」

刑事案件的責任,由該名障礙者自行負責。當然,如果監護人/輔助人才是始作俑者、幕後黑手,那麼監護人/輔助人也會有自己該負的刑責。

「法定代理人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是民事上的事情,並非刑事。

以小明的狀況來說,如果他受的是監護宣告,那他的監護人確實就是法定代理人。

民法第187條確實有規定,法定代理人通常需要負起損害的賠償責任,但如果小明的監護人(法定代理人)能夠證明自己其實都有好好監督著小明,並不是放任小明去侵害他人權益,那麼監護人就有可能不用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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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s://www.law110.com.tw/forum_content.aspx?pid=120268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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