長期照顧服務與長期照顧保險介紹

文/曾雅倫(中華民國智障者家長總會副主任)

壹、背景說明:

  民國82年,臺灣地區65歲以上老年人口佔總人口比例為7%,正式跨入人口高齡化國家(aging nation)的門檻。據行政院經濟建設委員會估計,我國65歲以上老年人口佔總人口比例將於民國114年增加至20%,在高齡化、少子化的衝擊下,傳統由家庭承擔的照護功能漸趨式微,對於長期照顧的需求日益增加。

  政府部門對於人口老化所衍生的健康、照護、經濟負擔等問題的重視,推動的政策包括民國87年「老人長期照護三年計畫」,87~96年「加強老人安養服務方案」,90~92年由行政院社會福利推動委員會推動的「建構長期照護體系先導計畫」;民國93年成立「長期照顧制度規劃小組」,該小組於94、95年進行五項規劃研究委辦案,96年4月行政院核定「大溫暖社會福利套案旗艦計畫我國長期照顧十年計畫」(簡稱「長照十年計畫」)。其中長照十年計畫為當今政府部門的施政主軸,預定挹注817.36億元,期在十年內建構社區化長期照護制度,著重照顧管理機制,強化居家與社區的照顧服務體系,提供優質而多元的服務項目。此計畫設定之服務對象以失能老人為主,服務項目著重居家型與社區型服務。民國97年,政府將「推動長期照護保險」列為重點施政項目,以期解決國內人口老化的問題。

貳、長照十年計畫重點(行政院,我國長期照顧十年計畫摘要本,民97

一、計畫目標

  基本目標為「建構完整之我國長期照顧體系,保障身心功能障礙者能獲得適切的服務,增進獨立生活能力,提升生活品質,以維持尊嚴與自主」。再訂六項子目標如下:

(一)以全人照顧、在地老化、多元連續服務為長期照顧服務原則,加強照顧服務的發展與普及。
(二)保障民眾獲得符合個人需求的長期照顧服務,並增進民眾選擇服務的權利。
(三)支持家庭照顧能力,分擔家庭照顧責任。
(四)建立照顧管理機制,整合各類服務與資源,確保服務提供的效率與效益。
(五)透過政府的經費補助,以提升民眾使用長期照顧服務的可負擔性。

(六)確保長期照顧財源的永續維持,政府與民眾共同分擔財務責任。

二、服務對象、原則及項目

(一)服務對象

  參考國內外長期照顧政策或計畫方案對於服務對象之探討,長期照顧的服務對象主要是指日常生活功能受損而需要他人提供照顧服務者,但考量我國人口老化趨勢之快速性、資源開發的有限性、盡速推動的急迫性,及特殊群體之老化經驗不同,計畫服務對象包含:

  1. 給付型態以實物給付(服務提供)為主,現金給付為輔,並補助失能者使用,各項照顧服務措施為原則。
  2. 65歲以上老人。
  3. 55至64歲的山地原住民。
  4. 50至64歲的身心障礙者。
  5. 僅IADLs失能且獨居之老人。

  依據上述服務對象之界定,推估長期照顧服務需求人口數,民96年為245,511人,99年為270,325人,104年為327,185人,109年為398,130人。

(二)服務原則

  1. 給付型態以實物給付(服務提供)為主,現金給付為輔,並以補助失能者使用各項照顧服務措施為原則。
  2. 依民眾失能程度及家庭經濟狀況,提供合理的補助;失能程度愈高者,政府提供的補助額度愈高。
  3. 失能者在補助額度內使用各項服務,需部分負擔經費;收入愈高者,部分負擔的費用愈高。

(三)失能程度分為以下三級:

  1. 輕度失能:一至二項ADLs[1]失能者;僅IADLs[2]失能之獨居老人。
  2. 中度失能:三至四項ADLs失能者。
  3. 重度失能:五項(含)以上ADLs失能者。

(四)依家庭經濟狀況提供不同補助標準:

  1. 家庭總收入未達社會救助法規定最低生活費用1.5倍者:由政府全額補助。
  2. 家庭總收入符合社會救助法規定最低生活費用1.5倍至2.5倍者:由政府補助90%,民眾自行負擔10%。
  3. 一般戶:由政府補助60%,民眾自行負擔40%。

(五)服務項目

  本計畫涵蓋的服務項目以日常生活活動為主,包括:居家服務、日間照顧、家庭托顧服務;另為維持或改善個案之身心功能,也將居家護理、社區及居家復健納入;其次為增進失能者在家中自主活動的能力,故提供輔具購買、租借及住宅無障礙環境改善服務;而老人營養餐飲服務則是為協助經濟弱勢失能老人獲得日常營養之補充;喘息服務則用以支持家庭照顧者。此外,為協助重度失能者之就醫及使用長期照顧服務為主要目的交通服務需求,特補助重度失能者使用類似復康巴士之交通接送服務。本計畫各項服務之補助內容詳如下表。

表一:我國長期照顧十年計畫服務項目及補助內容

服務項目

補助內容

(一)照顧服務

(包含居家服務、日間照顧、家庭托顧服務)

1.依個案失能程度補助服務時數:

輕度:每月補助上限最高25小時;僅IADLs失能且獨居之老人,比照此標準辦理。

中度:每月補助上限最高50小時。

重度:每月補助上限最高90小時。

2.補助經費:每小時以180元計(隨物價指數調整)。

3.超過政府補助時數者,則由民眾全額自行負擔。

(二)居家護理

除現行全民健保每月給付2次居家護理外,經評定有需求者,每月最高再增加2次。補助居家護理師訪視費用,每次以新台幣1,300元計。

(三)社區及居家復健

針對無法透過交通接送使用健保復健資源者,提供本項服務。每次訪視費用以新台幣1,000元計,每人最多每星期1次。

(四)輔具購買、租借及住宅無障礙環境改善服務

每10年內以補助新台幣10萬元為限,但經評估有特殊需要者,得專案酌增補助額度。

(五)老人餐飲服務

服務對象為低收入戶、中低收入失能老人(含僅IADLs失能且獨居老人);每人每日最高補助一餐,每餐以新台幣50元計。

(六)喘息服務

1.輕度及中度失能者:每年最高補助14天。

2.重度失能者:每年最高補助21天。

3.補助受照顧者每日照顧費以新台幣1,000元計。

4.可混合搭配使用機構及居家喘息服務。

5.機構喘息服務另補助交通費每趟新台幣1,000元,一年至多4趟。

(七)交通接送服務

補助重度失能者使用類似復康巴士之交通接送服務,每月最高補助4次(來回8趟),每趟以新台幣190元計。

(八)長期照顧機構服務

  1. 家庭總收入按全家人口平均分配,每人每月未達社會救助法規定最低生活費1.5倍之重度失能老人:由政府全額補助。
  2. 家庭總收入按全家人口平均分配,每人每月未達社會救助法規定最低生活費1.5倍之中度失能老人:經評估家庭支持情形如確有進住必要,亦得專案補助。
  3. 每人每月最高以新台幣18,600元計。

參、臺灣長照的發展規劃

衛生福利部長期照顧政策綜覽圖

一、長期照顧服務法立法歷程:

(一)民國97年總統大選時,馬英九先生將「推動長期照護保險與立法」納入政見,選後行政院成立了「長期照護保險推動小組」。截至103年11月已進行至第六屆次。

(二)然而推動長照保險需建置相關服務,因此行政院於100年3月底通過《長期照護服務法》草案,送入立法院進行逐條審查,然爭議過多,未能於第七屆立法委員任期完成二讀。該草案之四大要素為人員管理、機構管理、受照護者權益保障及服務發展獎勵措施。

(三)103年9月30日,《長期照顧服務法(草案)》經立法院黨團協商後通過,將再進院會審查。

(四)104年5月15日,《長期照顧服務法》立法院通過三讀。104年6月3日公布,自公布後二年施行。期間尚須完成長照資源發展之獎助、長照機構法人、長照機構之設立標準及目前長照機構之改制等銜接法令。此外,「基金財源」現行條文未列入增稅條款,但明定「基金額度及來源,應於本法施行二年後檢討」。

(五)但由於《長期照顧服務法》未具備整合現行身障及老人照顧服務規模與設置的功能,也沒有明確的長照服務設施設置標準,未來在資源上勢必會與原來以法定預算為支持基礎的身障照顧機構產生競合。

二、長期照顧保險法立法歷程:

(一)民國97年12月,行政院經建會(現已改制為國家發展委員會)、衛生署(現已改制為衛生福利部)及內政部即著手進行長期照護保險之規劃,衛生署並於98年7月成立「長期照護保險籌備小組」。

(二)現行規劃出生即納保,據官方規劃「10年長期照護計畫」總經費匡列817億元,民國97年至102年編列相關預算234億元,103年度中央總預算在長照服務涵蓋率提升、十年長照計畫預算增列15.3億元。

(三)行政院院會已於104年6月4日通過《長期照顧保險法(草案)》,並送請立法院審議。

(四)目前行政院草案版本的規劃保險對象為:具有中華民國國籍且在臺灣地區設有戶籍,為全民健康保險保險對象者,就應參加長照保險。由中央健康保險署承辦長照保險業務;長照保險給付之規劃,是以實物給付為主,失能者經評估有長照需要時,依核定之照顧計畫提供給付,優先提供居家或社區式服務,超過的部分需自行負擔。

肆、本會訴求:

一、未來針對身權法規定的服務或是長期照顧服務法所列服務之利用,服務對象應可擇優使用。

二、長期照顧服務的建置不應損及心智障礙者及其家庭既有之服務;身心障礙者的服務體系不可因長期照顧服務推展而受到稀釋或影響。

三、對於能納長照系統與未能納入的服務項目應有明確釐清,並確保使用者的需求不被遺漏。

四、專業服務項目不宜以照顧者津貼取代。

五、本會支持照顧者津貼的發放應有條件,唯其條件應有可行性,如須經訓練始能領取津貼,則應考量主要照顧者可以進行的訓練方式,並對其照顧工作有支持配套,以利完成訓練。

六、發放現金津貼除需審查通過外,被保險人本人或家屬有權決定是否領取。

七、應督促規劃單位在服務支付方式及標準要有明確的規劃。

八、長照服務計畫核定過程,若被保險人有緊急需求時,得先行提供服務,待核定後應可追溯核復期間服務所需給付。

本文出自於智總第74期會訊


[1].ADLs(Activities of Daily Life)在本計畫中包含的項目有:進食、移位、如廁、洗澡、平地走動、穿脫衣褲鞋襪等六項。

[2].IADLs(Instrumental Activities of Daily Life)則包含:上街購物、外出活動、食物烹調、家務維持

服務分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