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工作者的角度參與身心障礙鑑定新制的省思

文–王綵喬

  鑑定新制在民國101年7月份開始執行前,內政部即針對如何進行身心障礙鑑定與評估擬定進行流程並公告之。然而,許多身心障礙朋友對這樣一套新制度與流程,仍舊是一知半解。其實對身心障礙者而言,若真覺得這套制度與流程太過複雜,只要掌握到最基本的二個原則:原則一,就是先到戶籍所在地的區(鄉、鎮、市)公所的身心障礙課或科,表明想要申請身心障礙鑑定,然後按照相關人員的協助與指引,逐步完成各個步驟;原則二,就是若有任何疑問,請不要保持沈默,立刻詢問承辦人員、問有經驗的人、問熟悉的社工人員等等。

  雖然整個鑑定的執行過程中,可能會遇到讓人困惑與疑慮的地方,但原則上應仍會順利完成程序。新制度上路可能需要一段時間的熟悉,也可能還有缺漏的部份需要改善,當然主管機關更必須擔起責任,針對現況的不適當進行檢討與改進。然而政策既已開始啟動,若沒有真正的起步走,也就永遠沒有向前進的可能。

陪同鑑定過程所遇的問題與回應

  個人目前就職於桃園縣的身障服務單位,於新制開始執行之時,便因個案服務的機會,曾陪同服務使用者一同參與身心障礙重新鑑定的申請與鑑定的過程,也與其他工作伙伴們討論過陪同的經驗。因此,將陪同經驗中所遇到的問題,以及試著給予障礙者在遇到疑問時,給予回應的簡單統整如下表:

 

 

回應內容或方式

進入鑑定流程前

什麼是新制?與舊制有什麼不同?

  1. 簡單說明新舊制不同。
  2. 簡單回應新制對身障人權的價值與意義。

一定要參與鑑定嗎?一定要現在就去鑑定嗎?可不可以晚一點?

  1. 政策已經開始執行,只要是障礙者欲申請身障證明者皆須經過此過程。
  2. 可以主動申請參與鑑定,也可等主管機構來函通知時再行之,但仍須在政府規定的年限期限內完成鑑定作業。

要從那裡開始?要怎麼鑑定?跟以前一樣到醫院嗎?

1.至戶籍所在之鄉鎮市公所領取申請表。

2.填寫申請表。

3.至縣市政府指定之身心障礙鑑定醫院辦理鑑定。

要準備什麼文件?跟以前一樣嗎?還是要特別準備什麼?

1.填寫申請表。

2.若非本人申請(代辦),需填寫並攜帶「委任書」。

有一定指定的醫院嗎?還是都可以?

提供縣內參與鑑定作業之醫院名冊、看診科別與聯絡人員資訊。

表格要怎麼填?問公所的人仍然不是太清楚,就胡亂填,也不知道寫的對不對?

在公所人員的協助下完成表單後即會正式進行鑑定流程,若真有資訊不正確,也可以在鑑定過程中再確認。

進入鑑定流程後

什麼叫一般、什麼叫併同?

簡易說明一般與併同的不同。

為什麼叫我申請一般就好?申請併同不可以嗎?

因併同須配合的專業人員較多,時間安排可能往後延長,有些人員因已掌握併同辦理的時間安排,知道須排隊很久,有可能會好意請身障朋友申請一般的辦理會較快速,但障礙者仍可在清楚知道兩者不同後,考量自身便利性選擇一般或併同。

到底要去那家醫院鑑定?

提供縣內參與鑑定作業之醫院名冊、看診科別與聯絡人員資訊。

直接到醫院就可以安排鑑定了嗎?

1.是

2.若未曾於鑑定指定醫院就診之障礙者,需先進行建檔工作,之後再鑑定,可能需看診二次以上。

3.假使需鑑定的科別超過兩科以上,請事先告知醫生,以判斷是否需進行多科會診。

為什麼還要看第二次?

不同障別的期限不同,還要分不同時間再去重新鑑定嗎?

原則上一併鑑定,但事實上仍依不同醫師判定仍有不同情形。

若覺得鑑定結果不對要怎麼辦?

1.請重新去鄉鎮市公所領取申請表,並勾選「重新鑑定」。

2.再到縣市政府指定之身心障礙鑑定醫院辦理重新鑑定。

怎麼我證明都拿到了,但社工並沒有到我家/機構看過啊?

填表時若勾選①居家服務、生活重建、日間照顧…等個人照顧服務或輔具服務②臨時暨短期托育、家庭托顧等家庭支持服務,則會依鑑定的結果直接由電腦進行服務比對,確認需求,而非由社工人力進行。

進入需求評估流程

新制會不會影響我現在的服務?

依新制內容進行個案分析,再加以澄清是否確實受影響。

評估社工有時候自己都講不清楚服務內容,還說要回去再查看看?

有可能是新手評估人員協助需求評估,若有機會可透過管道向主管機構反應。

手續變多了?

舊制只有醫生來進行鑑定,而現在增加了鑑定專員一起來判斷,也新增加了需求評估,所以手續確實是變多了。

其他反應

政府幹麼要把事情弄得那麼麻煩?

新制鑑定中增加了環境影響因素的評估等,因為人的生活在不同的時期會有不同的變化,也會需要不同的服務,所以需要重新評估,好更符合個人的服務需求。

參與縣內審查委員經驗分享

(一)審查專業團隊的執行說明:

  專業團隊審查會型態:約分為三個階段進行審查

  第一階段審查:依鑑定書及系統判定後確認身障資格、停車證、陪伴優惠及復康巴士。

  第二階段審查:包含福利服務評估審查確認。

  異案審查:異議案件審查。

    專業團隊審查會成員:亦分三個階段

  第一階段審查:縣府內部衛生、教育、社政及勞政部門代表

  第二階段審查:外聘醫事、社工、特教、職評或其他必要專業人員,資格條件依相關專業規定。

  異案審查:併第二階段辦理,參與人員亦同。

    專業團隊審查會召開:召開頻率為每週一次,以會議共識決方式進行,參與人數通常在三人以上。

(上述審查專業團隊相關資料取自桃園縣社會局需求評估工作報告)

陪同鑑定及參與審查之經驗與省思

 1.障礙者或其家長/屬

 不瞭解新制推動的目的:障礙者或其家長/屬們,對於新制的執行仍處在一知半解階段,不知道新舊制有何不同,對障礙者及其家長/屬而言,這是否會帶來更好的福利服務,或是可能削減他們現有的福利服務,心情多半忐忑,也可能帶著少許的消極抵制或抗拒;不清楚政府推動這樣的新制到底是為了什麼?是想要將來更便民,有利於人民?還只是一個為了行政虛應法規,想要便宜行事,反而造成擾民的政策決定?

 對辦理流程的訊息不足:當障礙者或其家長/屬們,對於如何申請鑑定或進行方式均所知有限,當心理充滿了不知所措,要如何有效進行鑑定與評估?若在鑑定與評估過程中,再遇上相關承辦人員可能也無法清楚地回應問題時,心中的不確定感更為強烈。

 對現有福利服務的影響:許多障礙者或其家長/屬對於新制執行後是否仍能保有舊的福利服務?是否有其他新福利服務可以選擇使用?障礙者或其家長/屬們是否真的被充分告知?還是因為福利服務未到位,政府經費編列不足而可能只接收到部份資訊?

 2.公所人員

 對辦理內容與流程仍未充分掌握,無法具體明確回應問題:公所承辦人員對此承辦業務的熟悉掌握度是否足以充分協助障礙者或其家長/屬完成鑑定申請流程?或認為新制的流程與分流過於複雜,若要一一向民眾說明實屬不易,因此只願處理簡單的行政支援,其餘皆交由後續流程人員面對與處理?

 暫聘人員、志願人力流動性高:對於公所協助的人力之穩定性亦是此業務推展順暢性的重要影響因素之一。障礙者或其家長/屬在申請過程中分別由不同人員告知訊息,而訊息因而有落差時,也是一種困擾。

 未接受新工作內容,以至影響服務品質:公所承辦人員對鑑定新制都還未能完全接納這額外註入的業務內容,導致在協助鑑定申請時的工作態度或服務品質打了折扣。

 3.醫院鑑定專業

 態度上仍處於適應與接受新制服務工作內容階段:在醫療專業領域中,因打亂了原有的工作習慣與流程,造成人員對鑑定新制的未接納或抵制與抗拒,同樣的對這須額外執行業務在工作態度或服務品質也多半受到影響。

 對鑑定表單填寫的掌握度不足:在新制推行前,不少專業人員對新制表單填寫皆接受了數次的介紹說明,然並非所有醫療專業人員皆有時間參與介紹說明會議,導致對表單填寫也還處在學習適應階段。

 鑑定資料偶有解讀上的誤差:較明顯的他縣例子是原上肢障礙者經重新鑑定後鑑定資料僅呈現下肢的新障礙現象,原有上肢障礙並無呈現。

 4.需求評估專業

 對福利服務內容的掌握度待強化:需求評估員對縣府政府的福利服務內容與項目是否清楚?在解說上是否具體明確?皆會影響福利評議時的適切性。

 需求評估時之順輰性:尤其是新手社工,對表單不熟悉,再加上對身障福利掌握度不足,都會影響評估的順暢性,同時也會影響受評估者是否能信任而表露出更真實的受評內容。

 需求評估之時效性:評估專員的專業度、能力與人數,以及縣市政府對分流的配套處遇是否恰當皆會影響需求評估的執行進度與效益。

 5.參與審查會的省思

 評估結果僅簡述障礙者實際生活樣態:評估表單對障礙者實際生活樣態的陳述偏簡易,多半針對目前福利資源使用狀態有關的內容進行說明,對福利服務評議的檢視其實無法提供足夠訊息,以利判斷福利服務充份性。

 福利服務使用情形未充分掌握:有時障礙者或其家長/屬對福利服務名稱並不熟悉,只粗略知道服務內容或提供方式,在對評估員陳述時可能模糊帶過,造成福利服務使用的狀況訊息與實際狀況的誤差。

 需求評估的專業判定能力待加強:對經驗或對福利服務掌握度不足的需求評估員而言,欲提供更符合專業判斷的評估,仍待更多個案經驗的累積或督導經驗的傳承。

 縣內需求評估流程執行的時效性:對不同分流服務族群的配套處遇是否至少能保障障礙者對新制以及新身障福利服務知的權利,保有求助與通暢且便利的分流轉換管道。

 福利轉介與連結的順暢與適切性:當確定了福利服務項目後,對後送的資源與福利轉介是否到位,有無充足的服務提供及可替代性的福利服務等。

  分享上述障礙者及其家長/屬們所遇的問題與困境,並不是要檢討或糾舉其不當或過失,而是希望透過分享與討論過程,廣邀障礙者及其家長/屬、公所人員、鑑定或評估專業,亦或是業務主管機關人員等,共同思考並一起面對這些可能在新制推展後所要面臨的問題與處境。以宣導方式為例,縣市政府對不同障礙類別的新制宣導,是否曾思考依其障礙屬性提供符合其需求的宣導活動物品等,如視障者有無點字或有聲系統提供?若以障礙者而言,須反思是否在新制推展時積極對新制的訊息進行資料收集,主動詢問相關單位或友伴、自助性社團等,亦或是被動的等待接受資源的介入?

由倡議角度分享

(一)法規的精神與價值

  WHO的ICF架構確實是一套符合人類生活情境及強調人權的良善工具,在政府將其該架構引進台灣並將其精神入法,在本意上是非常良善的意途,希望透過法規的訂定及相關政府的推動,將身障人權理念更落實於日常生活當中,然而在操作政府研擬的過程與實際於各地執行的現況似乎並不如預期的完美。

  新制的推展確實是件不容易的業務,中央主管機關與各縣府多少都會遇到不同的壓力與疑慮,不同的縣市更可能依其縣市的人口屬性與特質因地制宜的思考規劃出將內政部新制執行更切合所轄身障民眾的鑑定與評估機制,當然其中充分的溝通與自我檢視是最不可缺少的改進機制,更當然的是,在思考規劃過程中須不斷反覆的咬嚼立法的精神與本意,才會在政策規劃上不失其立法之良意,將利民之法偏誤為擾民之法。

(二)制度的規劃與執行

  如前文所言,新制推展過程,其人力配置、人員能力培訓、各方包括障礙者或其家長/屬與各專業領域及相關人員的配合與投入、服務資源建置等實務操作部份或多或少產生困擾與疑慮,然出現問題或困境並非皆是負面的意義,至少它提供了對政策規劃與走向檢視與修訂的可能性,而各縣市目前的實際執行現況資料蒐集,更是有助相關主管機關對未來改善方針提供具體且實用的意見。

(三)對現況的省思

  經由上述各項欵慮與困境的經驗分享,依目前新制的推展,不論是中央主管機關或是各縣市政府,須更積極的對新制中相關的各專業領域之合作關係的建立與共識的建立花費更多的精神與心力進行必要的溝通協調;中央主管機關也須積極主動的蒐集各地方政府目前實際的執行模式與經驗,統整塑模出一套符合立法精神且真正能利民的執行政策,而非將新制的推行業務下放各地方政府,由各地方政府各自在模糊的理念中延伸不必要的擾民困境,良善法規的推行惟有透過中央與地方的分工、合作,建置順暢的檢視機制並實際回饋於政策的研擬與修訂,方能真正落實而讓人民受益。

本文出自於智總第72期會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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