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請規劃辦理心智障礙者及其家庭看得到、用得了、負擔得起的多元支持服務

 文/林惠芳(台灣社會福利總盟理事、中華民國智障者家長總會秘書長)

  台灣自1980年殘障福利法立法以來,才開始有系統的發展身心障礙福利服務。在近半世紀以來,身心障礙服務幾經國際社會價值變遷發展,身心障礙者的主體性漸被重視,身心障礙者作為社會的一份子,應與所有的民眾有一樣的機會,得到發展,也貢獻自己。所以,身心障礙者的服務設計從慈善服務為主,走向現今權利模式,而國家必須負起消除社會排除的責任,讓障礙者可以真正融入社會,成為社會重要的成員,有權利與機會與一般人生活在一起。因此,國家應協助障礙的排除,提供必要的支持協助,以利其自立自決,並與社會多數人共享社會發展的成就,同時也應有機會貢獻自己小小力量予社會,為達此目標,國家應提供各式必要合理的調整在各生活層面上。

  對於心智障礙者來說,人的支持就是最重要的輔具。認知功能的限制,使其在許多的生活層面上需要更多的支持,如:資訊提供的無障礙,需要有易讀的轉譯,不僅僅在福利資訊上,而是要擴及所有的生活面向,包括財務金融、法律保障、生活學習與應用……等。這個支持者必須得到足夠的訓練,習得支持而不是控制的方法。國家應確保有適當的支持者可以提供予心智障礙人士

  成年心智障礙者的生活不應只是家長父母的責任,而是國家社會應共同面對的課題。障礙形成不是自己選擇的結果,而是存在的事實。心智障礙者的家長應該得到支持,以協助心智障礙者在成年以前的階段得到適當的教育訓練及復健賦能的機會,讓個人能力得到最佳的發展。因此,教育機關應提供適性的教育養成支持協助,讓心智障礙者可以盡可能習得生活需要的各種知能,或建立使用提供替代性支持的能力,以協助其在社區當中生活。家長應得到協助與喘息的機會,讓他們有能力陪伴孩子更長的時間。成年的心智障礙者應得到工作的機會,有同工同酬的保障,及必要的工作調整。職業重建服務的提供,要確保對有意願要工作的心智障礙者提供得到工作的協助,有支持的就業。透過職務調整及工時、作業的調整,確保心智障礙者可以進入就業市場。庇護性就業也應有更積極的國家介入,不應只靠民間單位自己經營,國家應提供計畫性生產的機會,與民間合作,以確保對產能不利者也有透過勞動得到報酬的機會。對於心智障礙者,也應有融入社區生活的保障,無論是居住、日常生活活動、健康維持、社會角色實踐,都應有支持提供。

  目前身心障礙的立法及相關服務規劃,並不是沒有,但卻都面臨人力不足、經費不足、提供不足、國家支持不足的窘境。對於全國一百一十七萬身心障礙人士,目前的服務可及的機會不到兩成(不包括領取生活補助現金給付),有的服務看得到用不起、有的服務看不到也用不了、有的服務不能用、有的服務不好用。家長得不到支持,就會期待快快把孩子送入廿四小時安置機構,但機構永遠都不夠,也未必能滿足障礙者的需要;心智障礙者得不到發展的幫助,照顧就永遠會是負擔,被棄置;社會看不到障礙的真實面貌,就永遠覺得障礙跟自己無關。因此,我們訴求請政府規劃看得到用得了負擔的起的各種支持服務。

我們建請:

  1. 中央及地方政府社政、教育、勞政、衛生、文化、交通、民政、經濟、建管等部門應正視目前身心障礙服務提供的狀況與需求滿足的落差,並有計畫性的規劃並編列預算,協助充實服務人力、結合民間資源訂定行動計畫,並且定期與民間及障礙者代表進行相關檢討,且據以修正計畫。
  2. 提高全民對身心障礙者的認識,鼓勵社會各界運用各項媒材提高社會大眾對障礙者的認識;各級政府各部門也應投入獎助促進障礙者社會參與的各項計畫方案,增進社會對障礙事實的認識,減少鄰避現象。
  3. 針對目前成年及中高齡心智障礙者最缺乏的廿四小時生活照顧與支持服務,各級政府應優先投入資源,自行規劃辦理或委託民間辦理照顧服務;照顧服務不應只有機構一種型態,政府並應協助有意願提供服務的單位取得近便合法可用的服務處所。
  4. 對心智障礙者家長及分擔照顧責任的手足,政府應規劃用得起的喘息服務
  5. 中央政府也應投入資源,培訓各項支持服務所需人力、分擔專業服務人力成本、穩定服務人力提供,並建立服務人力認證機制,以維護服務品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