與智總一起推展身心障礙者信託

文/潘秀菊
前國防大學管理學院法律系系主任間研究所所長

信託法於1996年1月26日公布施行,從信託法第一條對於信託之定義可知,信託是代他人管理財產的一種制度。其最初之運用是屬於商業之理財,但智總卻能將信託功能運用於身心障礙者,建立心智障礙者信託運作之模式

記得一開始在推展心智障礙者信託時,智總找了信託領域的專家共同討論,有幸當時我也參與其中,我們針對身心障礙者在運用信託時所可能遇到的問題予以討論,於實際運作時智總內部也出面與信託業者接洽,針對心智障礙者之特殊性,與信託業者就信託契約內容為磋商,藉此保障信託財產與心智障礙者之權益。

除此之外,我們也為家長們編製了相關手冊,並由智總內部辦理座談會,向家長為宣導。最後對於有意承做信託之家長,透過與信託業者之合作,並以智總為信託監察人,就此開啟身心障礙者與社福機構在信託關係上之牽連。

對於承做的信託案件,智總內部成立信託顧問小組,我也有幸參與其中,對於每件身心障礙者信託於操作上所遇到的問題,藉由顧問小組的討論,提供家長最佳的解決方式。

經過這些努力,也使得身心障礙者信託的運作愈來愈成熟,對於這一切成果,要感謝智總願意投入並予以推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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