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保障身心障礙者權益,智總是推手

國立台北大學法律學博士、新科技大學助理教授/周世珍

本人於民國九十一年接受法務部委託進行「民法成年監護制度之研究」,其間智障者家長總會代表擔任研究案審查委員,積極參與各項審查會議並提出許多中肯建議。過程中本人才了解,當初促成法務部編列預算進行該研究案之委託,也是智總首開其議的。研究案結論建議修正民法,建立新的成年監護制度。智總一本初衷、再接再厲,促請法務部研擬修正草案,法務部於九十三年底完成民法總則編、親屬編等相關規定修正草案,行政院並於九十六年四月與司法院會銜,函送立法院審議,惜未能完成立法程序。

其後智總前理事長陳委員節如女士當選民進黨不分區立法委員,陳委員庚續智總時代之職志,以委員提案方式提出相關規定修正草案,排除萬難、努力不懈,順利於九十七年五月二日完成院會三讀程序。以本人在立法院服務二十多年之見聞,一個法案能在短短六年期間,從倡議到完成立法程序,是極為少數的成功案例,這些都要歸功於智總先知先覺的倡導,以及過程中積極努力的參與、推動。

但修法以後,如何落實仍然是一大工程,智總早有先見之明,於九十六年修正之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提出第八十一條修正條文,授權內政部訂定「社會福利機構執行身心障礙者監護職務管理辦法」,其中規定:社會福利機構經法院選定執行監護職務者,1.應訂定服務計畫:內容應包括受監護人生活照顧、護養療治、財產管理或協助遺產處理等事項。2. 應置社會工作督導、個案管理員執行職務。3. 應成立諮詢小組,並遴聘領有證照之法律、財稅、會計、護理或地政等相關專業人員。可說大幅擴張社會福利機構的服務內容,引進多樣化的服務與專業人員,對受監護宣告之身心障礙者權益帶來符合世界潮流的保障。

智總可說是此項劃時代新制度之最佳推手,而本人也以在過程中略盡棉薄之力深感榮幸,值此智總廿週年慶,特為文作誌並致賀忱!
 

本文刊登於中華民國智障者家長總會二十周年紀念專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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