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責任倒退,院生權益不保

由於設算制度實施的關係,各縣市政府對於身心障礙者三項補助費的門檻相對調整因應,資產調查審核門檻漸趨嚴格(比較本金和不動產上限的規定,就可以發現,與設算前維持一樣標準者有十一個縣市,標準趨於嚴格者有十一個縣市,標準趨於寬鬆者只有三個縣市。),導致許多身心障礙者福利服務機構院生家庭基於補助級數的調降,造成繳費級數的增加,而無法繼續繳費,因此陸續將院生從機構帶回家。此舉已經陸續造成許多智障者家庭的嚴重問題。

另一方面,內政部對於全國身心障礙福利服務機構的人事及交通費用之補助,亦從八十九年起降至原有補助的70。院生因為各縣市政府家庭資產審核門檻的改變,而無法繼續繳費,加上內政部對機構補助的縮水,雙重壓力之下,機構經營艱困加劇,紛紛以貸款或其他方式因應。智障者家長總會認為這樣的趨勢將造成福利服務專業的倒退,更嚴重的是身心障礙者的照顧品質堪憂,未立案機構恐將死灰復燃。以下簡述幾個實際案例:

案例一:彰化縣民安置於慈生教養院,三月份才接獲縣府通知說由於案家現自用住宅的價值超過縣府規定的額度。因此,原可獲縣府教養費用3/4的補助,變成需全額繳交教養費用。該院生有把玩大便的習慣,目前在院方的教導下已經有所改善,不過因為父母實在繳不出費用而將院生帶回家之後,此行為又再度繼續。案父打零工,案母是家庭主婦,還要帶其他三個孩子。

案例二:台中縣民,案父是農民並擁有一塊曬穀場,不過是共業土地也無法變賣,因土地價值超過縣府標準,原有的補助受到極大的影響。

案例三:在桃園縣一位已離婚的單親媽媽,孩子在八德教養院,一個月收入只有約兩萬元,由於存款超過縣府新頒訂的存款規定,原縣府補助3/4,變成需繳交全額教養費。

案例四:一位中風老榮民,智障的太太已經過世,留下四名智障的孩子,分別安置在兩個機構,今年由於房屋和存款超過標準,原本政府全額補助四個孩子的教養費,竟變成需全額繳交。老榮民也無法再照顧孩子,只好由他的鄰居好友去籌錢暫時支付機構費用。

案例五:彰化縣的有一戶農家,以種菜維生,最近因為農業經營困難,已經賣掉一部份土地。家中有四個孩子,兩個高中,一位國中,智障者就養於喜樂保育院,白天由喜樂保育院接送上特殊班。原來縣府補助3/4教養費,今年因為農地價值超過標準,變成需繳交全額。父母已經考慮將院生帶回家。

智障者家長總會今年四月對於機構教養補助費,針對全國身心障礙福利服務機構的問卷調查回收問卷顯示,院生人數共5697人,繳費級數增加者共187人,降低者共111人,因繳費級數改變繳不出費用將院生帶離者共約100人(1.8﹪),而繳不出費用仍留院由院方吸收照顧成本者將近200人(3.6﹪)。也就是說有許多目前於身心障礙福利機構接受日托及養護的院生,因為家庭資產調查門檻趨嚴,造成家長繳費級數調升,許多原免繳教養費者,變成需繳交1/4;原繳交1/4者,變成全額繳交;甚至有些低收入戶四級跳變成需全額繳費等。此舉已經造成許多機構院生,因為家長已經繳不出機構教養費用,而將院生帶回家。一方面,我們認為這個趨勢將嚴重影響智障者的權益,未立案教養院可能再度死灰復燃。照理經濟不景氣,家庭收入減少繳費級數降低者應該增加,但實際數據卻剛好相反

我們認為全民應共同承擔經濟的不景氣,不過我們相信再怎麼困難,政府有責任維持人民起碼的生存尊嚴,今天不管是由於中央政府的統籌分配款出了問題;還是縣市政府未能相對編列社會福利配合款;還是府會鬥爭造成中央政府經費延遲核撥縣市政府等。人民的基本生存無法容忍各級政府以及各部會間的這種政策的反覆以及互相的推諉。實際的案例和數據同時顯示福利服務的倒退

今年(90年度)設算制度調整,雖本會相當認同行政院主計處以設算方式來制度化分配統籌分配款的用心。不過各縣市政府其實還未準備好因應的措施,社會福利成為縣市政府第一個削減預算的對象,此舉無異造成台灣已經不是很成熟的社會福利制度,將迅速倒退。

我們要求:

  1. 各縣市教養費用補助資產調查方式應回歸「身心障礙者生活托育養護費用補助辦法」所規定精神,以『家庭收入』為調查標準。並朔及九十年元月。

  2. 強烈要求,各縣市政府關於土地、房屋等不動產,以及現金、股票等動產之上限規定,應統一制定標準。特別是關於自耕農所實際進行耕種的農地,應特別剔除於計算標準之外。

  3. 由內政部制定辦法,明確規定對社會福利機構人事及交通費用補助方式。改變每年隨者補助作業要點浮動的不確定性。

  4. 重新檢討機構經營成本及機構收費標準的訂定。

聯絡人:孫一信

中華民國智障者家長總會
中華民國啟智協會
啟智工作人員協會

立法委員
徐中雄、陳鴻基
宋煦光、呂新民
鄭龍水、秦慧珠

民國九十年五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