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民年金完成立法,感謝朝野支持

國民年金法終於在七月20日晚上九點23分,在立法院長敲下議事槌後完成立法程序,社會福利總盟團體代表及社會福利學會學者代表隨即召開記者會肯定立法院讓台灣社會福利制度往前邁進一大步。並特別點名,感謝王榮璋、黃淑英、楊麗環、賴幸媛及林志嘉等委員,肯定他們在兩個禮拜中三次撥空密集協商出法案共識,解決了十四年來的沒有交集的爭議。團體也一併感謝之前出席記者會支持國民年金在臨時會完成立法的所有委員。

國民年金立法過程特別艱辛,八十八年遇到九二一地震暫緩討論;九十一年間已故杏林子,為了堅持不讓全額提撥的個人儲蓄帳戶制過關,甚至不惜以辭掉國策顧問的大動作來表達社會福利界的反對意見,也順利在全國社會福利會議時作成以社會保險為年金開辦制度的決議。不過,老農及敬老暫行津貼開辦以後,全國除了有資產500萬以上或收入50萬以上的老人領不到年金外,大部分老人至少可以領取三千元敬老津貼,國民年金逐漸變成一個老年經濟安全的假議題,也因為將對被保險人收取保費被執政者視為選舉的票房毒藥。

但是老農津貼兩次加碼,高齡人口快速增加卻都是國家不得不去面對的現實問題,社會福利團體及學界極度擔心福利資源全集中去發放津貼,對最弱勢者的服務將形成排擠效果。

理性上大家都認為應該開辦,卻沒有人坐下來好好詳細閱讀各種版本,進行理性深入對話。這次兩週12、16、18日三次大體架構和條文協商,我們看到前述委員和內政部保險科能在經過連串的堅持、對話及妥協,終能以社會保險制為開辦架構,也特別對前後任行政院政務委員傅立葉及林萬億兩位老師深表感謝之意。

雖然最終未能以擴大勞保解決配偶保費收取問題,或以稅收制來極大化所得重分配效果,但我們仍然為了這353萬沒有任會保險涵蓋的民眾感到無比慶幸,台灣終能以社會連帶、風險分攤的外部化方式,來全面解決國民老年經濟安全問題,也避免掉每逢選舉喊價式的津貼加碼一再重演。

當然,財務制度已經確立,但真正面對的問題才將開始,例如:隨高齡人口增加逐年擴大的保證年金、差額年金和保費補助的籌措;勞工保險年金制議程進度;柔性強制的宣導與民眾接受度,在在都挑戰著這個制度的落實程度。

社會安全網終於補好了,雖然不盡理想,總是本土獨創經驗,我們對於各黨團幹部及負責協商立委能夠信守承諾戮力達成不可能任務,再次表示最大肯定。相信杏林子在神的國度也會含笑祝福。

台灣社會福利總盟、台灣社會福利學會、民間社會福利推動小組
執筆  發言人  孫一信
民國九十六年七月二十日

 


國民年金制度介紹簡表

項目

內容

制度內涵

社會保險制、隨收隨付制、全額支給制

加保對象

1、25至64歲未參加公保、軍保、勞保之國民

2、本法通過前僅領取勞保老年給付者

3、15歲以上已參加農保之農民及漁會會員

費率與費用

1、第一年費率為6.5%;每2年調高0.5%至上限12%

2、月投保金額:基本工資17280

3、第一年保費1123元(17280×6.5%),個人自付674元(60%),政府補助449元(40%)

4、低收入戶、中低收入與身心障礙者不同比例補助保費

5、採柔性強制加保,未加保者並未列罰則,需加保才能請領年金

6、配偶互負連帶繳納義務(可罰3000-15000)

老年年金給付

請領條件

老年年金給付:年滿65歲之被保險人

老年基本保證年金:現領取敬老津貼、原住民敬老津貼、老農津貼者(敬老、原住民敬老仍維持排富條款)

給付標準

老年年金給付:依下列兩公式計算後,擇優發給:

(一)17280×年資×0.65%+3000元

(二)17280×年資× 1.3%

老年基本保證年金:3000元(現領取老農津貼者,政府另發給3000元差額金)

身心障礙年金給付

請領條件

身心障礙年金:加保後重度以上身心障礙,經評估無工作能力者。

身心障礙基本保證年金:加保前重度以上身心障礙,經評估無工作能力者。(排富條款同老年基本保證年金)

給付標準

身心障礙年金:17280×年資×1.3%(基本保障4000元)

身心障礙基本保證年金:4000元

遺屬年金給付

請領條件

被保險人死亡,或領取身心障礙或老年年金期間死亡時,配偶與子女等相關家屬可請領。

1、配偶年滿55歲且結婚1年以上。但無謀生能力或扶養無謀生能力之子女者不在此限。

2、配偶年滿45歲且婚姻關係存續1年以上,且每月工作收入未超過17280元。

3、未成年、無謀生能力或25歲以下在學且收入未超過17280元之子女(養子女須有收養關係6個月以上):

4、父母及祖父母年滿55歲且每月工作收入未超過其領取遺屬年金給付時之月投保金額。

5、或25歲以下在學之孫子女。

6、受被保險人扶養,未成年、無謀生能力或年滿55歲且收入未超過17280元之兄弟、姊妹。

給付順位

1、配偶及子女

2、父母

3、祖父母

4、孫子女

5、兄弟姊妹

給付標準

被保險人死亡:17280×年資×1.3%(基本保障3000元)

領取身心障礙或老年年金期間死亡:其年金金額50%

遺屬2人以上,每多一人加發25%,上限至50%。

喪葬給付

請領條件

被保險人死亡

給付標準

86400元(17280×5個月)


資料來源:王榮璋國會辦公室                          製表:孫一信

註:國民年金法之法條內容,依總統公布版本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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