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兆陽教養院事件的記錄與反省

智障者家長總會副秘書長 孫一信

  九十年十二月二十一日是一個令人興奮的日子,兆陽教養院將台北市政府社會局委託其教養的院生送回台北市政府公設民營的三玉智能發展中心,結束六個月以來的爭奪院生的爭議。

  我們認為有必要撰文記錄這個史無前例的荒謬劇碼,立案教養院綁票院生向政府勒索,而握有公權力的各級政府社政主管機關卻一點辦法也沒有。並探討無其他家屬、無申請禁治產宣告的身心障礙的權益該如何被維護?

 一、兆陽教養院問題的爆發及事件處理始末:

  由於九十年五月起,內政部進行台閩地區身心障礙福利服務機構第五次評鑑,評鑑委員本會陳節如理事長即發現桃園縣私立兆陽教養院有嚴重違法超收院生的問題,隨即向台北市及北縣政府社會局反映,要求將政府委託之院生帶回並重新安置。

  財團法人桃園縣私立兆陽教養院由於超收院生達三倍,台北市經身心障礙者保護委員會建議,社會局決定終止其與兆陽教養院的照顧委任關係,將院生帶回台北市進行安置。豈料兆陽教養院院方竟將院生藏起來,和北市府社會局員工及各民間團體代表玩捉迷藏。

  台北市政府於九月十三日前往兆陽清點院生人數後,於十月十五日會同桃園縣政府社會局第一次前往兆陽帶院生,豈料無法順利將院生帶回。當天桃園縣政府社會局雖允諾於兩週內召開協調會,卻遲遲沒有下文,於是台北市政府主動邀集協調會之召開,再度獲得桃園縣府允諾協助,決議於一週內將院生帶回。

  十一月三十日,由於期限已至,台北市政府由社會局三科科長陳志章率社會局同仁及智障者家長總會、殘障聯盟代表一行人,以租用遊覽車方式前往兆陽帶院生。這次,兆陽教養院又表示,安排院生前往花蓮及宜蘭旅遊(經本會動員宜蘭縣家長幹部查訪所述地點並無所獲),五天後才會回來。桃園縣政府社會局錢局長古梓龍竟於現場表示,日前社會局才發文給兆陽要求其於兩週內改善評鑑不合格事宜並並辦妥擴院程序,因此整個救援行動再度被迫往後延兩週。當天北市社會局代表依委託照顧的22名院生名冊,向中壢分局報案協尋。

  十二月十四日,同樣的一群人再度前往兆陽,這一次院方又說帶院生去海邊淨灘撿垃圾。由於這次有大批記者、中壢分局分局長隨行,教養院上至院長下至社工員、保育員及總務行政等竟全部消失無蹤。一行人只好以妨害自由罪名向兆陽教養院負責人提出告訴,台北市政府並於十二月十五日正式終止委託關係(不再給錢的意思)。

  本會於十二月十八日於內政部大門口表演「慈善家乎?鴨霸王乎?」抗議政府縱容不法,兆陽教養院綁架院生,要求內政部出面協調解決。內政部隨即於當天上午十點由內政部林中森次長召集舉行協調會。並決議十二月二十一日中午1200前請兆陽交還院生,否則依法辦理。內政部中部辦公室及桃園縣政府代表幾經與兆陽院方協調,事件終於在十二月二十一日下午落幕,兆陽派車將院生帶到台北三玉教養院進行人數清點、體檢及重新安置。

二、兆陽教養品質低落的事實:

根據兆陽院方九十年度的自評資料,桃園縣政府八十六年核准立案的收容量為21人,兆陽竟收容住宿養護院生達62人,超收量達三倍之多。院生寢室只有15坪,每位院生只分到0.25坪約半塊塌塌米的空間。

教保人員編制20人僅進用12人,而符合內政部專業人員訓練規定則只有兩人。生活服務員編制10人,僅進用3人。且均未符合專業人員訓練規定。社工員亦僅高中職畢業。

八十九年度各縣市政府委託之扥育養護補助費為890萬元,內政部的機構人事費及院生交通費補助亦達630萬,加上其他政府機關的補助20萬。各級政府對兆陽的補助佔其89年總經費收入的87﹪。

內政部第五次機構評鑑的結果亦於日前出爐,兆陽得到不及格的丙等。

三、桃園縣政府難咎其職:

  根據身心障礙者保護法第61條第2項規定,「身心障礙福利機構,辦理不善或違反設立標準者,主管機關應限期令其改善。」第67條規定「……逾期仍不改善者,得令其停辦一個月以上一年以下,並公告其名稱。停辦期限屆滿仍未改善或違反法令情節重大,應撤銷許可,其屬法人者,得予以解散。」就法的規定,主管機關是桃園縣政府。

  事實上,早在七月機構評鑑後,智障者家長總會就已經數次上桃園縣政府社會局陳情。桃園縣政府 貴為主管機關,不過十一月二十三日及十二月八日兩次協調會卻都是分別由台北市政府和內政部召開。且每次協調會決議辦理事項,都無法確實執行,最後索性派出一位無法逕自決策的社會局承辦同仁來虛應了事,僅能承諾會將協調會決議帶回稟告,卻無法現場作出任何承諾。

  本會與殘障聯盟代表於十二月十四日中午前往縣府,發現時任社會局局長古梓龍落跑(調任客委會),而副局長說他也不知道怎麼辦。真是一個失能的縣政府,不僅推功一流,落跑技術更是了得。也怪不得最後會被其他政黨輪替掉。

四、智障者家長總會的對政府的要求:

內政部應依地方制度法第76條規定,當地方政府依法應作為而不作為時,由中央主管機關代行處理。依法立刻解決兆陽綁票院生要政府付錢的荒謬戲碼。

內政部應就第五次機構評鑑的結果,訂定機構改善時間表,不及格之機構(丙、丁等)給予一年(至九十一年底)的改善期限。未改善者給予最嚴厲的停辦及解散處分。

內政部及各縣市政府正逐步調高機構教養費用的補助門檻,造成許多院生家屬繳不出費用將院生帶回。我們要求家戶資產調查不應計入不動產價值;二十歲(成年)以上院生以該地區最低生活費用為最高收費標準。

五、我們從兆陽事件當中學習到什麼:

(1)國內身心障礙者的監護制度有明顯的法律漏洞:

  如果院生由親屬去帶回,就不會有法律上的爭議。由於台北市委託照顧的院生都是在台北市尋獲,無法確認其身份的路倒遊民,由北市府全額補助兆陽協助照顧。依民法規定,台北市政府只是一個委託者,並非路倒遊民的監護人,除非依據民法第十四條規定為其申請禁治產宣告並取得監護人資格。這也是造成台北市政府在無法源支持下不敢貿然進入教養院強行帶走院生的原因。

  根據民法第14條規定「對於心神喪失或精神耗弱致不能處理自己事務者,法院得依本人、配偶、最近親屬兩人或檢察官之聲請宣告禁治產。」也就是說,其他單位對於心障礙者完全沒有可以介入其生活的法律授權。

  民事訴訟法第608條規定「關於聲請禁治產程序之費用如宣告禁治產者由禁治產人負擔。除前項情形外,其費用由聲請人負擔,檢察官為聲請人時,由國庫負擔」。在實務上,由檢察官提出聲請的情況大部分是已經沒有親屬的老年人,或是一些有特殊家庭狀況者,這種情況非常少,社會局也缺乏一套內部的程序規範來進行這項業務。

  本會認為民法第十四條應讓社政單位也可以為精神耗弱或心神喪失者提出禁治產宣告之聲請。另外只要在修正民事訴訟法第608條之規定,把社政單位也納入該條第二項之規定,對於低社經地位的家庭,就會有宣告禁治產的經費來源。

  其次,目前民法第1111條對於監護人之順位有明確規定,「1、配偶 2、父母 3、與禁治產人同居之祖父母 4、家長 5、後死之父或母以遺囑指定之人。不能依前項規定定其監護人時,由法院徵求親屬會議之意見選定之。」此條款並未將社政主管機關或其他可能更適任之人列舉出來,無法符合社會的現實狀況。而當列舉未能找到適任者時,以目前的社會現狀,要召開親屬會議更是難上加難。

  因此,我們希望針對民法第1111條做修正。可以比照民法第1094條剛剛在地震後通過修正,讓顯然對禁治產人有不利的狀況時,法官得斟酌禁治產人之需求,指定社政主管機關為監護人。

  監護制度在人權考量的前提下應該被妥善處理。當我們還在討論宣告程序及費用時,德、日(均為大陸法系國家)為防止損害個案權益,已經先一步廢除該法,而以財產管理者取而代之。我們需要有更嚴謹的思考與討論。

(2)定期的、全國性的機構評鑑非常重要:

  內政部九十年辦理第五次全國身心障礙福利機構評鑑,距離上一次機構評鑑整整有八個年頭。

  所幸立法院於八十六年通過的身心障礙者保護法第六十一條訂下機構評鑑的法源,並於八十八年六月十六日由內政部制定「身心障礙福利機構評鑑辦法」,將內政部須成立17-25人的評鑑委員會;至少每三年須評鑑一次;明訂評鑑等第及獎懲方式。

  評鑑是將機構的營運透明化的重要方式,也只有透過評鑑,才能由政府及民間逐漸制定服務品質指標,保障受照顧者權益。沒有評鑑,兆陽仍將安穩的坐收政府補助,以降低服務成本的方式來增加機構利潤。

(3)民間團體在縣市政府及中央政府社政主管機關的決策機制可以扮演相當積極的角色:

  在內政部評鑑委員中有家長的參與,才使兆陽事件曝光。在台北市,也因為家長代表參與身心障礙者保護委員會及社會福利委員會,並於會中抨擊社會局竟未能明察兆陽超收院生還繼續委託一事,導致社會局堅持帶回院生的立場。由於本會及殘障聯盟至內政部的陳情抗議,要求內政部出面解決,才使此事件平安落幕。

  為保障智障者權益,在這些相關決策或諮詢會議中佔有一席之地,是重要的戰略位置。我們可以在會議上具體呈現一些,政府便宜行事有所忽略,甚至刻意漠視的議程,要求該會議做出決定,讓行政部門去執行。台北市身心障礙者保護委員會不僅決議須將兆陽院生帶回,更進一步決議評鑑為丙等、丁等的機構,九十一年起將不再委託新個案。

  多元價值社會當中可以奮鬥的進步方向,就是健全市民社會各種意見表達的管道,以及鼓勵弱勢者為維護自身權益而組織起來。兆陽事件的處理應該是一個重要的啟示。

(4)桃園縣政府社會局----很爛:

  不僅兆陽,我們從內政部的評鑑結果發現,丙等及丁等機構全國合計有45家,其中11(含兆陽)家,屬於桃園縣主管。不僅是全國各縣市家數最多,總數更佔全國不合格家數的1/4。

  在處理兆陽的過程中,我們發現一個重要的結論,桃園縣政府社會局—真的很爛。希望新任朱立倫縣長能夠大刀闊斧整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