杜絕數位性暴力|「性影像四法」修正通過2023年7月1日實施新制

最近台劇 《人選之人—造浪者》 在臺灣掀起一陣風潮,劇中好多條故事軸線掀起熱烈的討論。

其中,張亞靜為了曾經被誘導拍下的私密照,隨著加害者-趙昌澤的名聲越來越響亮,深怕這些照片有天公諸於世,整天活在恐懼當中。

看到這個片段,也讓我們到,不僅是一般人會成為性暴力的受害者,智能障礙者也經常是受騙受害的一方。

韓國N號房事件利用陌生女性私密影像進行勒索,網紅YouTuber「小玉」以照片換臉,製作不實影像對外營利,在觸碰不到的網路世界,外流的影像無止盡的被轉傳,造成受害者身心極大的創傷。

過往,大家都認為,只有性私密影像「被散佈」,才需要納入修法。
但這樣的認知,無法在受害人遭到性影像威脅、恐嚇時提供保護。近年數位性犯罪猖狂,受害人數逐年攀升。

2023年1月,立法院三讀通過「性影像四法」-《刑法》、《犯罪被害人保護法》、《性侵害犯罪防治法》與《兒少性剝削防制條例》的修正。就是要來面對日益嚴重的「數位性暴力」事件,嚴懲性影像犯罪,杜絕數位性暴力。

沒有人應該活在恐懼之中

從2023年7月1日起,法務部將開始實施新制,針對違反《刑法》中「妨害性隱私及不實性影像罪」啟動實施刑事保護命令,可以「禁止重製、散布、播送、交付、公然陳列,或以他法供人觀覽被害人之性影像」、「提出或交付被害人之性影像」、「移除或向網際網路平台提供者、網際網路應用服務提供者或網際網路接取服務提供者申請刪除已上傳之被害人之性影像」。

有遭受強暴、脅迫、恐嚇的情事者,可以報警尋求協助,由法院依職權或由檢察官向法院提出聲請,執行刑事保護命令。

立法院三讀通過(2023.1.11)的數位性暴力相關四法,修正內容有下列重點:

  • 業者需主動協助移除影像:明訂網際網路平台業者有先行限制瀏覽、移除性影像相關網頁,及保留犯罪網頁180天供檢警司法機關調查之義務,若未盡移除之義務,將處以新臺幣六十萬元以罰鍰,並令其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者,得按次處罰,並得限制接取該網站。
  • 兒少性影像保護:增訂被害人得於案件偵審中請求重製扣案之被害人性影像,由主管機關協助透過資訊系統比對移除被害人遭散布上傳之性影像。

    針對「使兒童或少年被拍攝、自拍、製造性交或猥褻行為之性影像」、「散布兒少性影像」均提高刑責,若「無正當理由持有兒少性影像者」將處以1年以下有期徒刑,另外「境外犯散布兒少性影像罪」都納入處罰,以嚴懲散布兒少性影像者。
     
  • 成人性影像保護措施:準用性侵害被害人保護服務措施,包含被害人身分隱私保密、刑事司法程序保障、保護扶助服務及性影像移除及下架機制等,及以強暴脅迫手段攝錄性影像之加害人準用性侵害加害人處遇及登記報到查訪規定。
  • 被害者保護措施:衛福部將建置處理中心,被害人可直接向處理中心提出線上申訴,該中心會通知網際網路平台業者限制瀏覽或移除性影像,並副知主管機關,透過公權力落實性影像移除下架。

    性影像集中處理中心https://tw-ncii.win.org.tw/#hel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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