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年及未成年監護制度修法,保障弱勢的一大進步!
2010/02/01
由於台灣快速邁入高齡化、少子女化的年代,老年人口比例突破10%,並將於2025年達到20%;身心障礙人口數也因為社會福利措施的完整,和因為高齡而附帶失能的人口增加,2008年底首度突破百萬。對於許多無法妥適處理自己事務及生活照顧的高齡者及身心障礙者來說,確實是一個建立更完善的民法監護制度的時機。
過去台灣成年及未成年監護制度所存在的主要問題是:
一、禁治產宣告未分級,導致輕度及中度的心智障礙者無法被法院認可同意宣告為受禁治產宣告之人。
二、同意宣告後指定監護人是依法定順序,而非以受宣告人的最佳利益為選任考量。
三、社政主管機關和社會福利機構的角色並未被納入。
因為制度設計的缺失,造成許多被宣告禁治產的人,只能被動等著被剝奪財產,而非由法院和監護人主動提升其照顧品質和保障其財產安全。
中華民國智障者家長總會經過八年努力,透過本會所推舉的國會議員,提案修法之後的幾項變革:
一、將禁治產宣告制度改為監護和輔助宣告兩級。
二、將社政主管機關、社會福利機構的角色納入聲請人並可以被指定為監護或輔助人。
三,改成以受監護或輔助宣告之人之最佳利益來選任監護或輔助人,並將重大財產處份的同意權改為法院保留原則。於九十八年十一月二十三日施行。
這次民法成年及未成年監護制度的改革,讓台灣在法律行為上的代理權制度設計,從完全由家庭負擔責任邁向由社會和國家共同分攤,是台灣法律對於弱勢族群保障的一大進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