媒體倡議

撰文整理:孫一信/副秘書長

民國九十二年八月二十四日蘋果日報以頭版頭條的方式報導了一則天地不仁的新聞,那就是「媽媽委曲獻身助逞慾,兩智障兄弟涉亂倫四年」的智障者性侵害母親的社會案件。這個震驚社會的大新聞,在高雄市政府暴力及性侵害防治中心的家訪、調閱病例等積極查證下,經過澄清,該報導喪失真實性。

經本會近兩個月的抗議和追蹤之下,蘋果日報於十月十四日於第四版刊載,『澄清亂倫案-蘋果日報向智障團體致歉』的新聞報導,對於該烏龍報導引起的新聞效應總算有個交代,但此報導卻已經讓社會大眾建立一套「智障者會逞慾,媽媽不從就會對其他婦女不利」等對智障者扭曲的刻板印象。

民國九十五年二月十七到二十日,四天內,本會與康復之友聯盟統計連續三件嚴重污名化精障者的案例報導,並在二月二十七日前往聯合報抗議污名化身心障礙者的行動,獲得聯合報善意回應,聯合報表示,「在忠實呈現報導新聞事實的原則下,總編輯黃素娟承諾將透過編輯台會議與聯合報所有編輯與記者同仁進行內部協調,盡量避免使用有價值判斷或是容易引起閱聽大眾對特殊族群產生負面認知的標題。同時也將加強對弱勢族群的相關深入報導,讓社會大眾更能接納這群人。」

不到半年,八月十五日台北市發生一起張姓嫌犯以利剪傷人,導致一死四傷的重大社會事件。聯合報這次的報導最為中肯,沒有出現精神障礙、身心障礙的標題。其他的報紙就相對非常不友善,包括聯合晚報製作「歷年來疑似精神障礙者亂砍人一覽表」;自由時報也彙整「近一年來精神病患攻擊他人案件」來突顯議題;中國時報也有一篇寫著「他眼露兇光、宛如殺人玩偶『恰吉』」;蘋果當然再度把傷者、死者血淋淋的照片放在頭版,並用彩色圖片方式呈現張嫌殺人的模樣,其中有個小標寫著「吸毒精神分裂」。雖兇嫌最後確定為因吸毒曾有強制就醫的病例,但兇嫌並未領有身障手冊,精障者受歧視的報導案例又添一樁。

在電子媒體方面,民國九十五年二月二十一日於三立新聞台以「狂母變人魔」的標題,將人魔電影與精障母親咬傷兒子下體的新聞事件做連結的報導方式,本會向NCC、衛生署及內政部發文申訴,要求主管機關依據身心障礙保護法及精神衛生法對三立電視台予以處罰。

因為有法律規定的漏洞,以致無法對三立電視台處以罰鍰,不過卻也引起NCC(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和各電子媒體的重視,不僅本會及康復之友聯盟受邀參加「中華民國衛星廣播電視商業同業公會」的新聞諮詢委員會擔任民間代表,也將民間團體所提「身心障礙者相關新聞報導公約」列為該公會所必須共同遵守的新聞自律執行綱要。NCC亦要求各電子媒體遵行前述公約。

行政院衛生署醫政處處長薛瑞元曾表示,精神醫學的統計顯示,心智障礙者攻擊他人的比例是一般人的三分之一,而受害的比例高達一百倍。那麼為何身心障礙者的負面的、暴力的社會新聞會那麼的多;且又有那麼多的歧視性字眼出現,這是一個值得深思的公共政策,否則,建立一個無障礙的生活環境,強調融合的社會價值將不可能有達成的一天。

一個需要他律的公共政策

民國九十五年針對三立電視台「狂母變人魔」新聞報導,本會去函給內政部及衛生署,得到「本案經查並無針對特並精障者或身心障礙者之錄音、錄影或攝影,尚難以認定違反精神衛生法。」的公文回覆。舊法不足以至行,權宜之計只好倡導衛星電視公會訂定新聞自律執行綱要,透過自律方式防止對社會邊緣族群的歧視。

 然而「自律執行綱要」畢竟屬於一種事前呼籲、告誡,缺乏事後處罰或救濟申訴的規定。因此身障團體決定將反歧視、反污名化的禁止規定及罰責,放在法律當中以詔告天下,避免公民團體花費過多社會成本輪番與媒體當局和跑線記者周旋和溝通。

修法推動:

  • 精神衛生法:(民國九十六年七月四日)

1.第二十三條規定「傳播媒體之報導,不得使用與精神疾病有關之歧視性稱呼或描述,並不得有與事實不符或誤導閱聽者對病人產生歧視之報導。」違法主管機關可以處以10-50萬元罰鍰,原執行綱要列舉的所謂歧視性稱呼瘋漢、瘋女、瘋子、狂漢、鬱女、躁女、白痴、人魔、精神異常、不定時炸彈、瞎子、瘸子、自閉、瘖啞等,並未放在法律內,以避免掛一漏萬,或衍生出新型態的歧視性字眼卻無法可罰的窘境。

2.第二十四條規定「未經病人同意者,不得對病人錄音、錄影或攝影,並不得報導其姓名或住(居)所;於嚴重病人,應經其保護人同意。」違法主管機關可以處以10-50萬元罰鍰,修法方向主要乃考慮成人精神障礙者其實大部分並未有依法聲請禁治產宣告,而有監護人的設置,所以回歸由本人行使肖像使用同意權,至於嚴重病人因明確設有保護人規定,所以增列保護人同意的規定。

  • 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民國九十六年七月十一日公告)

新法第七章保護服務專章,第七十四條規定「傳播媒體報導身心障礙者或疑似身心障礙者,不得使用歧視性之稱呼或描述,並不得有與事實不符或誤導閱聽人對身心障礙者產生歧視或偏見之報導。 

第七章第七十四條第二項,身心障礙者涉及相關法律事件,未經法院判決確定其發生原因可歸咎於當事人之疾病或其身心障礙狀況,傳播媒體不得將事件發生原因歸咎於當事人之疾病或其身心障礙狀況。」

舉例:一個聽障人士(瘖啞)觸犯竊盜罪,該竊盜行為乃取決於他的認知,而非他的障礙情況,但是報紙標題常見到瘖啞竊盜大盜(集團),以後這樣的用語恐怕有適法性問題。違反本條規定者亦訂有10-50萬罰鍰。

第二條第三項第十四款「通訊傳播主管機關:主管身心障礙者無障礙資訊和通訊技術及系統、通訊傳播傳輸內容無歧視等相關事宜之規劃、推動及監督等事項。」

我們可以做什麼:

性侵害或兒童、少年案件都有特別法的嚴密保障,身心障礙者避免媒體歧視的權益保障,經過精神衛生法和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的相繼修法完成,亦獲得長足的進步。或許當社會要求媒體他律時,也正突顯出媒體自律正在破功。

對於新聞媒體是台灣亂源之一的看法,已經是一個普遍的社會共識,一般人或可選擇不看電視新聞、不買報紙,進行消極抵抗。但作為關心公共事務的我們仍必須透過新聞媒體來了解社會上的公共事務,吸收新資訊,況且新聞資訊不僅從電視和報紙也會透過網路、手機、廣播等平台天羅地網地滲透到我們的生活,所以我們必須透過公民監督的力量,讓媒體步上正軌。

雖然現在有了可以事後申訴及救濟的法律依據,我們更仍須有足夠的監督機制來對不當、不實的相關報導提出檢舉。

另外,除可直接透過媒體公佈的申訴管道與媒體直接溝通外,根據這些年來的經驗,我們發現團體也必須藉著體制外對媒體具體的陳情、抗議活動展現社會壓力,才能真正影響媒體編輯台和高層主管的態度。換句話說,媒體改革必要有更強大的社會動能,透過社會的集體行動對媒體產生壓力,至少要讓媒體知道,「社會中有一群人對你的用辭譴字很在意,也時時盯著你的所作所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