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訊週刊|信託晚美人生2》身障信託專款專用 確保照護下半生

財訊652期2022/01/31

中華民國智障者家長總會理事長劉貞鳳,早在10多年前就幫子女規畫好信託。他強調,預立遺囑加上信託,將是保障身心障礙孩子未來受到完善照顧的最好方式。

1996年《信託法》的誕生,背後重要的推手之一,是一群有身心障礙小孩的家長。

在《信託法》立法之前,受到監護宣告或輔助宣告的身心障礙者,其財產管理或運用的保護,幾乎付之闕如。就算有監護人或輔助人制度,然監護人如何運用監護宣告者的財產?是否妥適將財產運用在監護宣告者的身上?長期存在灰色地帶。

直到俗稱為「陽光法案」的《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在1993年立法,其中有一原則就是公務員的財產要強制信託,被擱置已久的信託話題重新被提及。中華民國智障者家長總會理事長劉貞鳳回憶說,智總認為這是促成《信託法》以保障身障孩子的契機,於是開始舉辦研討會、推動遊說,間接促成了《信託法》的立法,並確立了身心障礙者財產信託制度。

流程太複雜 修改契約就能簡化

當時劉貞鳳也與現任中華民國智障者家長總會常務理事陳誠亮,分別為各自的小孩成立保險金信託,但因為當時《信託業法》尚未立法,所以他們互相擔任彼此信託的受託人,信託監察人則由智總出任,開啟了身心障礙者信託的先例。

▲智總是推動信託的重要推手之一。(圖/資料室)

▲智總是推動信託的重要推手之一。

有了《信託業法》後,2008年劉貞鳳便把保險金信託停掉,轉而和銀行簽約,幫小孩成立了安養自益信託;契約議定的內容主要是存放在信託戶頭裡的金錢,將會使用於小孩安置在照護機構的逾兩萬元月費,以及額外的可能花費。

剛開始,劉貞鳳的信託契約規定,擔任信託監察人的智總一定要出具至照護機構訪視的報告,銀行才會撥款給照護機構;但劉貞鳳希望簡化程序,修改契約後,只要照護機構寄給銀行單據,銀行就可依照通知給付,不過銀行仍然會固定寄送電子郵件,把撥款證明傳給劉貞鳳和智總。

又有一次,是劉貞鳳想到信託監察人只有一個機構是否足夠?或是如果未來信託財產還有剩下的話,又該如何運用?所以他再度修改契約,將台北市智障者家長協會設為第二順位信託監察人,並且明定未來信託財產如果有餘,就將剩下的錢給智總和北智協。

監察人機構 一個可能還不夠

信託契約成立至今,劉貞鳳已經修改了4次信託契約內容,因為就是碰上了許多意想不到的問題。劉貞鳳笑說,有些信託受益人非常聰明,會企圖從信託財產中一次拿到更多的錢,例如透過快速結婚又離婚等方式,賺取父母原先要給兒女用在成家立業上的信託財產,也再次彰顯早點規畫信託,才能發現問題,讓契約更完善的道理。

如今,劉貞鳳幫兒子開立的信託戶頭仍然不斷有新資金挹注,因為兒子領有身障年金;而年金戶頭每每存到10萬元後,劉貞鳳會固定把金錢轉到兒子的信託帳戶中,讓屬於小孩的金錢,確實用在小孩身上。

除了幫兒子做信託之外,劉貞鳳當時還一口氣做了自己,以及才8歲的女兒的信託。他表示,這是考慮到未來如果自己失智,就會有一份專門留給自己使用的財產;而幫女兒做信託,則是一方面顧慮到自身或有發生意外無法照顧女兒的可能,一方面幫孩子存教育金費,讓女兒每個月的生活費都是透過銀行支付。如今女兒已經22歲就讀大學4年級了,這個信託仍然持續著。

劉貞鳳強烈建議,信託應該要搭配遺囑,才更能保障信託資金的使用。劉貞鳳在2008年做完信託之後,2009年就著手撰寫遺囑。他認為此舉有兩個優點:一是能每年固定檢視遺囑是否需要調整;二是讓繼承人清楚了解被繼承人做了哪些信託,因為這將會牽涉到遺產分配、特留分等問題。

信託搭配預立遺囑 保障資金運用

雖然信託推動了近30年,也確實看到愈來愈多家長開始關心信託,但劉貞鳳認為美中不足的是,智總如今也僅擔任約40件信託案件的信託監察人;而且,這其中還有2/3是保險金信託,也就是目前尚未有金錢存放於信託專戶中,而是直至家長身故或發生意外,才會有保險金入到信託帳戶,屆時才能讓財產專門運用在身障孩子身上。

劉貞鳳知道,這些家長多數擔心的是,現有財產已不足以應付日常開銷,就不會考慮預先挪用一筆資金到信託專戶中,而且只要有金錢存在專戶裡頭,銀行就將開始徵收信託管理費、手續費等,在在都讓家長卻步。

「像我是早年做的信託,每個月都要被銀行扣掉年率千分之5的管理費,雖然如今的信託管理費年率約已降至千分之2至千分之3,但仍是一筆不小的花費。」但劉貞鳳仍建議盡早開始啟用,絕不會吃虧,因為總不可避免會碰上像他一樣要與受託人、信託監察人、照護機構溝通討論,甚至更改契約的狀況。

管理費不便宜 盡早啟用找問題

不過,也有家長做完信託後,竟產生「小孩所有的事情,銀行都必須負責」的錯誤觀念;此時信託監察人的適時調解,才能讓受託人和委託人更能確立信託方向,繼續履行信託契約。

此外,智總也曾發生在不知情下,被解任信託監察人的狀況,主要原因是有身心障礙的信託受益人,還沒有受監護宣告,就被他人慫恿向銀行解約;智總是直到3個月後發現好一陣子沒收到個案的財務報表,才向銀行確認,但已遭解職。

為了避免這樣的狀況持續出現,如今銀行的信託契約中,會有解任信託監察人必須經過法院裁決的可新增條款或固定條款。雖然完善信託,或讓更多家長願意響應信託仍有一段漫漫長路,但20多年一路走來,信託已為完善身心障礙者的生活品質,跨出不小的一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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