針對加害人的描述,不應強化他的身障印記
我們很遺憾,日前桃園龜山發生一起滿18歲男子在街上強拉女童的社會案件,這個案件對小朋友勢必已經造成心理傷害,相信桃園市府應有相應資源啟動各項關懷措施。對於本社會矚目案件,屬非告訴乃論,我們也相信檢方和警方這幾年有關此類案件的精進作為,一定可以依法處理。
但這個事件的後續,包括影像的公開;媒體對於加害人的描述、報導;以及議員、首長的詢答,都可能引起更多社會恐慌,對身心障礙各項服務據點的推展,恐將造成鄰避效應,進而造成社會福利的倒退。這是我們最擔心的發展方向。
我們對這件事情的核心看法就是,「不應強化加害人的身心障礙(自閉症或智能障礙)印記。」否則話題的延伸,容易讓智能障礙者或自閉症者被視為社區危險人物的代名詞。
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以下簡稱身權法)第74條第二項規定「身心障礙者涉及相關法律事件,未經法院判決確定其發生原因可歸咎於當事人之疾病或其身心障礙狀況,傳播媒體不得將事件發生原因歸咎於當事人之疾病或其身心障礙狀況。」為什麼要在身權法作如此規範,主要原因就是避免「障礙歧視」。
對於加害人的描述,他就是一個剛滿18歲的年輕人,至於他有甚麼身心狀況、宗教信仰、省籍等資訊,其實都不太適合加以描述。縱然自媒體目前法無規範,但我們仍要向社會呼籲,這種報導(爆料)方式,可能成為某個族群撕不掉的標籤。
至於加害人是否須承擔罪刑,除考慮構成要件該當性(刑法的甚麼罪)以外,尚須考量有責性(是否符合刑法第19條減刑或免刑的要件)。但請大家不必過度擔心,這部分在111年1月27在立法院已經三讀通過刑法、刑事訴訟法以及保安處分執行法修正案,補強了有關「暫時處分」和後續「刑事監護」的程序。
加害人的行為問題,當然必須嚴肅面對,去釐清他的動機、脈絡,找到應對方法並避免再次發生,這需要很多特教及教保專業的協助。
請大家一起來理解、成長和面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