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廢除特教評鑑 特殊教育會更好?」回應全國教師工會總聯合會

為什麼需要關心這件事?

“每三年進行一次的特教評鑑,為的是提升特殊教育品質。
但執行多年的特教評鑑,過程中,基層教師不斷反應評鑑文書資料繁重且重複,擔任評鑑委員的家長代表也反應過於簡化且強調績效導向的評鑑指標,是否能真正看出學校特殊教育的執行實際樣貌?或僅是完成一堆文書作業?
特教評鑑所衍伸的問題,本會認為並非如「全國教師工會總聯合會」提出的廢除特教評鑑或融入校務評鑑中,就能讓特殊教育推動更好……,有更多的細節值得認真探討……”


文/中華民國智障者家長總會(2017.10.07)

        「廢除特教評鑑,特殊教育會更好嗎?」似乎不該是如此簡單的立論。本會認為,特教評鑑不是原罪,該檢討的是特殊教育實施績效評鑑的制度設計與方法。

本會觀點如下:

1.      應減少疊床架屋的評鑑設計方式:學校必然要提供特殊教育服務,同時是學校各部門需要一起來成就的任務,最重要的是應該整合從主管機關及社會各界提供的各項資源,提供給前線老師與特殊需要學生適性且適切的支持。

2.      特教評鑑不應廢除,各方思考是否納入校務評鑑中:我們仍要求評鑑指標應包含「校內行政支持」、「專業支援」、「特教教學」、「親師合作」及「家長參與」等多元面向,且不應僅是呈現量化數據分析,更應有實際教學、輔導等質化的內容呈現,才可檢視校內特殊教育執行成效及協助品質提升的評鑑目標。

3.      重新思考如何落實評鑑功能:我們認為特殊教育評鑑不是只談廢除或留存,而是要重新思考如何落實評鑑的功能,不管特殊教育評鑑是否要併入學校校務評鑑,基於利害關係人模式,評鑑指標及方式需要重新思考,並與家長團體達成共識。並應將家長團體代表納為正式的評鑑委員,也應該提出看法與意見,而不只是陪同評鑑的角色。

 特教評鑑不是原罪

        民國98年特殊教育法修法加入特殊教育支持系統的相關規範,就是看見特殊教育的落實執行不單單只是靠老師就可以達成。

    從利害關係人模式出發,要讓所有學生得到適性教育需要有教師以外的相關配套。或許執行教學的關鍵角色是老師,但教育絕不僅僅是老師的責任。

        主管機關需要從課程教材教法進行各種研究並且將研究的結果提供給特殊教育執行的利害關係人們參考與運用;教師人力需要得到培養,因此要有師培單位為師資人力的養成與增能,且提供不斷進行研究與實習實驗的場所;為了有效推動特殊教育、整合相關資源、協助各級學校特殊教育之執行及提供諮詢、輔導與服務,主管行政機關要建立特殊教育行政支持網絡,提供教學前線支持與協助。

        各教育階段學校,為處理校內特殊教育學生之學習輔導等事宜,要成立特殊教育推行委員會,並應有身心障礙學生家長代表參與;各級學校應提供特殊教育學生家庭諮詢、輔導、親職教育及轉介等支持服務,讓教育的成效能延伸回到生活當中;身心障礙學生家長也至少要有一人為該校家長會常務委員或委員,參與學校特殊教育相關事務之推動。

        而評鑑是為了確認特殊教育落實有成,因此縣市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每3年至少要對學校進行評鑑1次;而中央主管教育行政機關針對縣市政府辦理特殊教育的績效也要至少每3年評鑑1次。由此來看,評鑑的主要目的都是為了確認特殊教育支持系統及特殊教育辦理的實質績效,要讓做得好的得到鼓勵,做不好的得到輔導與支持的機會。所以從這個角度來看,評鑑並不是錯誤更不是罪惡,而是提供大家一個檢視的機會,好讓不同的支持網絡夥伴看看自己做到了應做的沒有,也再想想還能夠努力改善的空間。因此,廢除特教評鑑如何會使特殊教育更好嗎?

        為何全教總要提出廢除特教評鑑特殊教育會更好呢?該檢討的應該是評鑑制度的實施設計與執行,而不是簡單的說廢除特殊教育評鑑吧!

該檢討的是特殊教育實施績效評鑑的制度設計與方法

        從民國98年修法以來,無論是中央對縣市或是縣市對學校都已進行數次的評鑑工作。目前在評鑑的實務現場中,學校依不同的法規要受到不同的評鑑是個事實。而對於第一現場的老師在面對重複的評鑑內容與機制時,感受到的或許是文書工作量的增加,同時也擔心影響服務學生的品質與時間,認為整個評鑑顯得疊床架屋,卻未必發揮其成效,的確是個需要去面對的問題。因此,提出若能整合相關的評鑑機制,避免重複且過多的評鑑,強調評鑑的品質而非量,讓評鑑內容能發揮最大的實質效益,未必不失為提升特殊教育品質的方法之一。針對全教總於記者會上所說明,基層教師反應評鑑所導致的文書作業量加重,應思考的是評鑑執行的操作技術上的問題,如何透過大系統的數據,減輕老師重複填報量化資料的壓力,而不應僅是簡化的要求廢除特殊教育評鑑。

        儘管要求特教評鑑融入在校務評鑑中,來瞭解學校端提供給特殊教育的相關服務是否落實,各處室間是否合作強化校內的特教服務,提供融合環境,讓特殊教育也被視為校務中重要的一環。但在特殊教育評鑑併入校務評鑑中時,仍應審慎思考與規劃相關的配套措施,避免特殊教育品質的監督,在整體的校務評鑑中被大量的稀釋其內容。

    以台北市為例,多年來台北市已將特殊教育評鑑併入校務評鑑中,於校務評鑑中仍有特殊教育專家學者擔任評鑑委員,了解校內特殊教育執行狀況。而依據特殊教育評鑑相關辦法,評鑑委員亦應包含家長團體代表,但台北市將特殊教育評鑑納入校務評鑑後,雖在評鑑中邀請家長團體代表參與,但該家長代表並非正式的評鑑委員,而僅是代表,無法對評鑑內容提出正式的建議。再者,原有特教評鑑中,委員代表包含資深專業特教教師,可提供實際的教學建議與支持,讓評鑑發揮其實質效益;而納入校務評鑑中的特教評鑑,並未持續聘請資深教師擔任委員,實屬可惜。特殊教育評鑑的目的,應深入的了解,校內行政支持、專業支援、特教教學、親師合作及家長參與等面向,評鑑後給予老師支持與建議,提升特殊教育品質;若為簡化評鑑機制與指標,稀釋大量的評鑑內容,或僅以量化數據替代,實非家長團體所樂見,也失去了評鑑目的。

    所以不是廢除特教評鑑特殊教育就會更好,而是我們必須重新思考特殊教育評鑑要如何做,才能讓教育的實質成就可以達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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