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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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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與便利商店共同舉辦職場體驗
2012年與便利商店共同舉辦職場體驗

就業能為身心障礙者帶來經濟獨立,從工作中的成就感增強自信心,增加與周遭的社會互動,並且強化社會支持網絡;因此,支持心智障礙者自立生活,就業協助也是重要的一環。

智總從1992年成立以來,便投入推動政府立法保障心智障礙者的就業機會、成立有效協助智能障礙的職能評估及職業重建管理制度,並於1994年接受政府委託辦理「支持性就業輔導員培訓計畫」,透過人力的培訓,促成支持性就業服務推展。在2003年更促成庇護工場成立,並確立庇護工場為長期就業處所。而近年來,因看見心智障礙者提早老化的問題,需提早離開就業職場,更與立法委員及相關團體合作促成修法,下修身心障礙者的退休年齡,建立提早退休的機制,保障心智障礙者的退休生活。

在就業支持服務推動多年後,智總於2015年透過「身心障礙職業重建制度檢討分區座談會暨研討會實施計畫」檢視服務制度現況,以作為下一階段就業支持服務推動目標。

在計畫中探討議題如下:

  1. 職管員與職評員的角色定位
  2. 研商心智障礙者職前準備服務的可行性
  3. 檢討職業重建專業人員勞動條件
  4. 職業重建公私合作的可行模式討論

工作權是基本人權,為達此權益的落實,需要有全面系統化的職業重建體系,協助心智障礙者有機會透過就業確認存在的價值、得到貢獻自己的機會及發展潛能是就業推動的終極目的,也是落實心智障礙者自立生活重要的策略之一。

在校生

對轉銜服務的基本認識

中華民國智障者家長總會 秘書長 林惠芳  2001/09

談轉銜服務就不能不談到生涯。生涯指的是個人由出生至死亡,所有生活事件的演進及角色發展的歷程及其內涵,每一個個體在其每一個生涯歷程中,去產生改變並與所在環境形成互動形成經驗活動,因而構築成人生。

而生涯轉銜則是指每個人在生涯發展的每一階段或每一種角色、事件歷程發展中成長與改變的銜接過渡。

從心理學的角度來說,人的一生總是在面臨發揮個人潛能,實踐自我的課題。每一生命階段的發展中,個人均有其需要面對及解決的主要課題及挑戰,如果此一課題得到覺知、滿足那麼個人就會獲得幸福的感受;如果個人未能得到適當的滿足,那麼個人就會感到身心失衡,而致無法獲得幸福的感受。

從生涯的發展的角度來說,無論這個個體是身心障礙者與否,為求人與社會環境的諧和,每個人都需要不斷面對自我覺知、統合角色、發展自我及發展生活角色的任務,並從而去構築成豐富的人生。而在這個過程中,每個人因為環境與角色的變異而有不同的呈現,而每一轉變能否順利過渡,便成為人們關心的重要議題,也就是為何我們需要來談轉銜服務的原因。

轉銜服務在廿一世紀愈來愈被強調的原因是,我們愈來愈重視人這個主體,同時也追求生命品質的提昇始然。那為什麼立法要對身心障礙者要特別強調轉銜服務?從幾個事實來看,轉銜的概念不是憑空想來,過去的許多轉銜協助並沒有特別強調針對身心障礙者或非身心障礙者,我們最常看到的是從學校進入職場的輔導。幾乎每個學校都會設有畢業生輔導中心,這些中心的設置為的是協助學生在畢業之後能夠順利進入職場,這些都是轉銜執行的實例。

那麼為什麼針對身心障礙者要特別立法強調轉銜服務呢?

主要的原因是因為對於大多數的身心障礙者來說,生理病理上的傷害與所構成的限制加上及社會環境所產生的價值偏異與機會侷限,致使身心障礙者在個人角色覺知及統合中,面臨比一般人更多或更嚴重的挑戰,有時是無法單靠個人的力量來因應與克服,而需要一連串的協助過程,因此才會特別針對身心障礙者強調應主動提供轉銜服務。

根據林宏熾教授的歸納,轉銜服務的相關詮釋與定義有下列幾種:

1.從傳統就業與復健觀點來看,轉銜服務是指從學生時期過渡到社會生活或工作生活的就業轉銜與職業輔導
2.從生涯發展觀點來看,轉銜服務是協助克服每一生涯階段的難題而進入下一發展階段的服務
3.社區與生活調適觀點來看,轉銜是身心障礙者適應社區與成人生活的歷程,包括就業、升學、持家、參與社區,體驗美滿的個人與社會關係
4.從生涯轉銜的角度來看,轉銜服務是幫助身心障礙者在個人、家庭、學校、社會、國家中各種角色的變化與內涵的改變,使全方位的生活得到滿意

從這些詮釋來看,轉銜服務是一個過程中不斷進行的服務,所有的目的都是為了協助每個身心障礙者在其需要之下,在不同生涯階段的轉換、不同角色的轉換、不同參與情境的轉換中能順利過度同時感到對自己的滿意。因此轉銜服務的提供必須考量到幾個原則,轉銜服務必須是以全人為考量的,是滿足個別需要的,是具體可行的,是符合個人實際能力的,是配合實際的社會經濟條件的,是可以被操作執行的,同時也應是可以被評估成效的。

在目前我國有關轉銜服務的相關立法,除了身心障礙者保護法有揭示需提供全生涯的服務之外,在特殊教育法施行細則有關個別化教育計畫的內容包涵項目中,也明白的提出在學前教育大班、國小六年級、國中三年級、高中職三年級學生的個別化教育計畫中需包括轉銜服務的內容。

從過去推動個別化教育計畫訂定的經驗中發現,如果只有在立法中訂定相關條文是不足以落實執行的。因此在論及身心障礙者轉銜服務的落實時,我們應該同時處理幾個先決條件,如:建立各服務部門之間的協調機制,也就是服務的定位與服務輸送路徑的共識;拉進不同服務專業之間的溝通距離;滿足身心障礙當事人知的權利,也就是讓所有的身心障礙者需認識自己有的權益及如何提出需求;將決策權從行政單位或是服務提供者釋放給當事人,讓當事人有更多的空間提出自己的意見與看法;建立當事人及代言人提出需求發表意見的管道;建立對每一生涯發展預視的能力等等,唯有這些相關條件也一起發展,否則轉銜服務就又可能變成另一項口號!!

對轉銜服務的基本認識

中華民國智障者家長總會 秘書長 林惠芳  2001/09

談轉銜服務就不能不談到生涯。生涯指的是個人由出生至死亡,所有生活事件的演進及角色發展的歷程及其內涵,每一個個體在其每一個生涯歷程中,去產生改變並與所在環境形成互動形成經驗活動,因而構築成人生。

而生涯轉銜則是指每個人在生涯發展的每一階段或每一種角色、事件歷程發展中成長與改變的銜接過渡。

從心理學的角度來說,人的一生總是在面臨發揮個人潛能,實踐自我的課題。每一生命階段的發展中,個人均有其需要面對及解決的主要課題及挑戰,如果此一課題得到覺知、滿足那麼個人就會獲得幸福的感受;如果個人未能得到適當的滿足,那麼個人就會感到身心失衡,而致無法獲得幸福的感受。

從生涯的發展的角度來說,無論這個個體是身心障礙者與否,為求人與社會環境的諧和,每個人都需要不斷面對自我覺知、統合角色、發展自我及發展生活角色的任務,並從而去構築成豐富的人生。而在這個過程中,每個人因為環境與角色的變異而有不同的呈現,而每一轉變能否順利過渡,便成為人們關心的重要議題,也就是為何我們需要來談轉銜服務的原因。

轉銜服務在廿一世紀愈來愈被強調的原因是,我們愈來愈重視人這個主體,同時也追求生命品質的提昇始然。那為什麼立法要對身心障礙者要特別強調轉銜服務?從幾個事實來看,轉銜的概念不是憑空想來,過去的許多轉銜協助並沒有特別強調針對身心障礙者或非身心障礙者,我們最常看到的是從學校進入職場的輔導。幾乎每個學校都會設有畢業生輔導中心,這些中心的設置為的是協助學生在畢業之後能夠順利進入職場,這些都是轉銜執行的實例。

那麼為什麼針對身心障礙者要特別立法強調轉銜服務呢?

主要的原因是因為對於大多數的身心障礙者來說,生理病理上的傷害與所構成的限制加上及社會環境所產生的價值偏異與機會侷限,致使身心障礙者在個人角色覺知及統合中,面臨比一般人更多或更嚴重的挑戰,有時是無法單靠個人的力量來因應與克服,而需要一連串的協助過程,因此才會特別針對身心障礙者強調應主動提供轉銜服務。

根據林宏熾教授的歸納,轉銜服務的相關詮釋與定義有下列幾種:

1.從傳統就業與復健觀點來看,轉銜服務是指從學生時期過渡到社會生活或工作生活的就業轉銜與職業輔導
2.從生涯發展觀點來看,轉銜服務是協助克服每一生涯階段的難題而進入下一發展階段的服務
3.社區與生活調適觀點來看,轉銜是身心障礙者適應社區與成人生活的歷程,包括就業、升學、持家、參與社區,體驗美滿的個人與社會關係
4.從生涯轉銜的角度來看,轉銜服務是幫助身心障礙者在個人、家庭、學校、社會、國家中各種角色的變化與內涵的改變,使全方位的生活得到滿意

從這些詮釋來看,轉銜服務是一個過程中不斷進行的服務,所有的目的都是為了協助每個身心障礙者在其需要之下,在不同生涯階段的轉換、不同角色的轉換、不同參與情境的轉換中能順利過度同時感到對自己的滿意。因此轉銜服務的提供必須考量到幾個原則,轉銜服務必須是以全人為考量的,是滿足個別需要的,是具體可行的,是符合個人實際能力的,是配合實際的社會經濟條件的,是可以被操作執行的,同時也應是可以被評估成效的。

在目前我國有關轉銜服務的相關立法,除了身心障礙者保護法有揭示需提供全生涯的服務之外,在特殊教育法施行細則有關個別化教育計畫的內容包涵項目中,也明白的提出在學前教育大班、國小六年級、國中三年級、高中職三年級學生的個別化教育計畫中需包括轉銜服務的內容。

從過去推動個別化教育計畫訂定的經驗中發現,如果只有在立法中訂定相關條文是不足以落實執行的。因此在論及身心障礙者轉銜服務的落實時,我們應該同時處理幾個先決條件,如:建立各服務部門之間的協調機制,也就是服務的定位與服務輸送路徑的共識;拉進不同服務專業之間的溝通距離;滿足身心障礙當事人知的權利,也就是讓所有的身心障礙者需認識自己有的權益及如何提出需求;將決策權從行政單位或是服務提供者釋放給當事人,讓當事人有更多的空間提出自己的意見與看法;建立當事人及代言人提出需求發表意見的管道;建立對每一生涯發展預視的能力等等,唯有這些相關條件也一起發展,否則轉銜服務就又可能變成另一項口號!!

我要找工作

每位智能障礙者都有獨特性,因受到生理與心理的限制,求職過程比一般人有更多的困境與挑戰,雖然有就業意願,但往往因信心不足或不知如何求職……等問題,找工作上比較容易遇到困難。

而工作是智能障礙者走出家門,投入社會的一個橋梁。大多數的智能障礙者進入職場經過有效的就業支持輔助後,不但能適應職場生活,亦能從工作中獲得成就感、增強自信心,並擁有尊嚴的生活。
 

智能障礙者的就業有哪些型態?

1.一般性(競爭性)就業服務:具有工作能力與就業意願,可進入一般性職場工作之身心障礙者。

2.支持性就業服務:具有工作能力及就業意願,但就業能力暫時無法進入一般性就業市場工作,提供一段時間的支持,使其能順利在職場中獨立工作之身心障礙者。

3.庇護性就業服務:有就業意願,但工作能力不足無法進入競爭性就業職場,且經由職業輔導評量,需要長期就業支持之身心障礙者。

4.居家就業:有就業意願但因行動限制、雇主僱用意願不高,致不易進入一般性職場或無法創業之中、重度以上身心障礙者,提供適性之居家就業服務。


就業安置目

家長如何準備
1.投入工作職場
1.進入工作現場的準備,不是從學校畢業才開始
2.認識孩子會做什麼?想做什麼?要做什麼?
3.善用學校的實習與轉銜服務
4.工作能力及工作態度的養成
5.認識孩子就業中可能的支持服務來源及項目
6.成為孩子就業中的助力而非阻力
7.與服務單位建立信賴聯盟
2.暫不進入職場先接受職業訓練
1.釐清孩子對職業訓練的期待
2.考量智能障礙者的興趣及現有人力市場需求
3.認識現有的職業訓練的配套
4.選擇最適合孩子的職業訓練方案
5.對職業訓練完成後的工作規劃,預做準備
3.暫不接受職業訓練也不就業
1.釐清家長決策的考量因素
2.雖不就業但需要有適度的工作
3.自顧能力的增進與維持
4.生活安排的課題,不是從畢了業才開始


 

找工作前,請先問自己下列問題:

1.我確實想工作?

2.我可以自己照顧自己,例如:買東西、上廁所等?

3.我可以準時服用藥物?

4.我可以自己搭乘交通工具去上班或者家人可協助接送?

5.我可以經常保持心情愉快?

6.我在工作時不遲到、早退,不經常請假,也不任意離開工作的地方?

7.我可以和同事一起完成工作?

8.我願意學習工作內容,並且盡力完成老闆或主管交辦的工作?

9.我可以每天持續工作4小時(或每週可以工作20小時)以上?

10.我可以學習調適壓力或向他人求助?


哪裡可以找工作?

可撥打0800-777888免付費諮詢專線,或就近向轄內公立就業服務機構或直轄市、縣(市)政府勞工局洽詢。

 

每位智能障礙者都有獨特性,因受到生理與心理的限制,求職過程比一般人有更多的困境與挑戰,雖然有就業意願,但往往因信心不足或不知如何求職……等問題,找工作上比較容易遇到困難。

而工作是智能障礙者走出家門,投入社會的一個橋梁。大多數的智能障礙者進入職場經過有效的就業支持輔助後,不但能適應職場生活,亦能從工作中獲得成就感、增強自信心,並擁有尊嚴的生活。
 

智能障礙者的就業有哪些型態?

1.一般性(競爭性)就業服務:具有工作能力與就業意願,可進入一般性職場工作之身心障礙者。

2.支持性就業服務:具有工作能力及就業意願,但就業能力暫時無法進入一般性就業市場工作,提供一段時間的支持,使其能順利在職場中獨立工作之身心障礙者。

3.庇護性就業服務:有就業意願,但工作能力不足無法進入競爭性就業職場,且經由職業輔導評量,需要長期就業支持之身心障礙者。

4.居家就業:有就業意願但因行動限制、雇主僱用意願不高,致不易進入一般性職場或無法創業之中、重度以上身心障礙者,提供適性之居家就業服務。


就業安置目

家長如何準備
1.投入工作職場
1.進入工作現場的準備,不是從學校畢業才開始
2.認識孩子會做什麼?想做什麼?要做什麼?
3.善用學校的實習與轉銜服務
4.工作能力及工作態度的養成
5.認識孩子就業中可能的支持服務來源及項目
6.成為孩子就業中的助力而非阻力
7.與服務單位建立信賴聯盟
2.暫不進入職場先接受職業訓練
1.釐清孩子對職業訓練的期待
2.考量智能障礙者的興趣及現有人力市場需求
3.認識現有的職業訓練的配套
4.選擇最適合孩子的職業訓練方案
5.對職業訓練完成後的工作規劃,預做準備
3.暫不接受職業訓練也不就業
1.釐清家長決策的考量因素
2.雖不就業但需要有適度的工作
3.自顧能力的增進與維持
4.生活安排的課題,不是從畢了業才開始


 

找工作前,請先問自己下列問題:

1.我確實想工作?

2.我可以自己照顧自己,例如:買東西、上廁所等?

3.我可以準時服用藥物?

4.我可以自己搭乘交通工具去上班或者家人可協助接送?

5.我可以經常保持心情愉快?

6.我在工作時不遲到、早退,不經常請假,也不任意離開工作的地方?

7.我可以和同事一起完成工作?

8.我願意學習工作內容,並且盡力完成老闆或主管交辦的工作?

9.我可以每天持續工作4小時(或每週可以工作20小時)以上?

10.我可以學習調適壓力或向他人求助?


哪裡可以找工作?

可撥打0800-777888免付費諮詢專線,或就近向轄內公立就業服務機構或直轄市、縣(市)政府勞工局洽詢。

 

倡議軌跡

本會自民國81年成立以來,即以維護心智障礙者相關權益為宗旨,有鑑於心智障礙者就業推動之根本在於輔導人力之不足及雇用單位對心智障礙者之認知有限,因此心智障礙者的就業推進,就更需要就業服務專業人員的協力。

民國83年起連續3年接受內政部委託補助辦理四梯次的「支持性就業輔導員培訓計畫」,同年並召開「身心障礙者家長參與及推動心智障礙者就業服務研討會」,並不定期與社政單位溝通交換促進心智障礙者就業的策略,亦邀請政府單位共同前往香港或日本、美國等地考察該國就業服務制度的運作模式,至推動民國86年身心障礙者保護法修法,勞政系統從社政系統中漸漸獨立出來,開始有專責的規劃與執行單位。
 
 
 
民國90年後更著力於推動職業重建完整體系的建置、庇護工場的設置、支持性就業服務的普及與職業輔導評量服務系統之建立與落實,推動相關法制建置與支持策略發展。

 

立法與修法推動

1、民國86年通過「身心障礙者保護法(原殘障福利法)」:
      (1)修正條文第27條:強化勞政單位應有責任。
      (2)修正條文第28條:明訂職業輔導評量之辦理。
      (3)修正條文第31條:定額雇用之原則與例外。
      (4)修正第36條:就業基金專戶之專款專用及異動主管機關由勞政管理。
      (5)修正條文第30條:支持性就業與庇護性就業的明定。
      (6)修正第34條:對身心障礙者就業相關經費之補助。
 
2、民國87年通過「就業服務」相關法規:
       (1)「身心障礙者就業服務機構設立及獎助辦法」:獎勵民間辦理就業服務機構,並訂定補助民間項目及申請辦法。
       (2)「身心障礙者就業服務機構設施標準」:明訂就業服務機構之服務事項、基本空間設備及基本人員配置。
       (3)「身心障礙者就業服務機構專業人員遴用暨培訓辦法」:規定就業服務機構之專業人員類別及基本資格、應受訓時數。
       (4)「進用身心障礙者工作績優機關(構)獎勵辦法」:訂定鼓勵進用身心障礙者之機關(構),及申請獎勵辦法。
       (5)「身心障礙者職業輔導評量辦法」:訂定職業輔導評量之內涵及運作原則。

       (6)「身心障礙者就業輔助器具補助辦法」:明訂身心障礙者依個別就業需求申請輔具,得依本辦法申請補助。

3、民國88年「就業服務」相關法規:
       (1)「身心障礙者職業訓練專業人員遴用暨培訓辦法」:規定職業訓練機構之專業人員類別及基本資格、應受訓時數。
       (2)「身心障礙者職業訓練機構設施標準及獎助辦法」:明訂職業訓練機構之基本設施及專業人員類別及配置。
       (3)「辦理身心障礙者職業訓練經費補助辦法」:明訂勞政單位補助職業訓練機構經費項目及原則。
 
4、民國94年推動內政部完成身心障礙者產品優先採購辦法的訂定
 
5、民國96年通過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促進就業專章:
       (1)降低定額進用門檻,增加進用比率,提供更多就業機會給身心障礙者;
       (2)確認障礙者就業的勞動身份及勞動權益保障,重新定位庇護工場為就業的一種樣態,障礙者經職業輔導評量服務判定確無法在一般性競爭人力市場就業時,可在庇護工場為受雇者,可依實際產能核薪,並得到一定勞動法規的保護;
       (3)對於無法歸咎於雇主者的狀況,給予雇主協助及部份責任的免除;
       (4)保障就業之障礙者受到職災等相當法令的保護;
       (5)建立就業基金管理方式,納入特種基金預算,並將年度差額補助費的30%交由中央視各地區身心障礙人口統計進行統籌分配;

       (6)建立提早退休機制,回應身心障礙者提早老化的可能性,保障其退休生活。

6.「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職業重建」相關子法:
       (1) 身心障礙者庇護工場設立管理及補助準則
       (2) 推動完成庇護工場身心障礙者職業災害補償費用補助辦法
       (3) 身心障礙者職業輔導評量實施方式及補助準則
       (4)身心障礙者就業服務機構設立管理及補助準則
       (5)身心障礙者職務再設計實施方式及補助準則
       (6)身心障礙者就業基金撥交就業安定基金提撥及分配辦法
       (7)身心障礙者職業重建服務專業人員遴用及培訓準則
       (8)身心障礙者職業訓練機構設立管理及補助準則
       (9) 身心障礙者創業輔導服務實施方式及補助準則
       (10)進用身心障礙者工作績優機關(構)獎勵辦法
       (11)優先採購身心障礙福利機構團體或庇護工場生產物品及服務辦法
 

7、推動「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促進就業專章」部份條文修正,增列特例子公司條款

本會自民國81年成立以來,即以維護心智障礙者相關權益為宗旨,有鑑於心智障礙者就業推動之根本在於輔導人力之不足及雇用單位對心智障礙者之認知有限,因此心智障礙者的就業推進,就更需要就業服務專業人員的協力。

民國83年起連續3年接受內政部委託補助辦理四梯次的「支持性就業輔導員培訓計畫」,同年並召開「身心障礙者家長參與及推動心智障礙者就業服務研討會」,並不定期與社政單位溝通交換促進心智障礙者就業的策略,亦邀請政府單位共同前往香港或日本、美國等地考察該國就業服務制度的運作模式,至推動民國86年身心障礙者保護法修法,勞政系統從社政系統中漸漸獨立出來,開始有專責的規劃與執行單位。
 
 
 
民國90年後更著力於推動職業重建完整體系的建置、庇護工場的設置、支持性就業服務的普及與職業輔導評量服務系統之建立與落實,推動相關法制建置與支持策略發展。

 

立法與修法推動

1、民國86年通過「身心障礙者保護法(原殘障福利法)」:
      (1)修正條文第27條:強化勞政單位應有責任。
      (2)修正條文第28條:明訂職業輔導評量之辦理。
      (3)修正條文第31條:定額雇用之原則與例外。
      (4)修正第36條:就業基金專戶之專款專用及異動主管機關由勞政管理。
      (5)修正條文第30條:支持性就業與庇護性就業的明定。
      (6)修正第34條:對身心障礙者就業相關經費之補助。
 
2、民國87年通過「就業服務」相關法規:
       (1)「身心障礙者就業服務機構設立及獎助辦法」:獎勵民間辦理就業服務機構,並訂定補助民間項目及申請辦法。
       (2)「身心障礙者就業服務機構設施標準」:明訂就業服務機構之服務事項、基本空間設備及基本人員配置。
       (3)「身心障礙者就業服務機構專業人員遴用暨培訓辦法」:規定就業服務機構之專業人員類別及基本資格、應受訓時數。
       (4)「進用身心障礙者工作績優機關(構)獎勵辦法」:訂定鼓勵進用身心障礙者之機關(構),及申請獎勵辦法。
       (5)「身心障礙者職業輔導評量辦法」:訂定職業輔導評量之內涵及運作原則。

       (6)「身心障礙者就業輔助器具補助辦法」:明訂身心障礙者依個別就業需求申請輔具,得依本辦法申請補助。

3、民國88年「就業服務」相關法規:
       (1)「身心障礙者職業訓練專業人員遴用暨培訓辦法」:規定職業訓練機構之專業人員類別及基本資格、應受訓時數。
       (2)「身心障礙者職業訓練機構設施標準及獎助辦法」:明訂職業訓練機構之基本設施及專業人員類別及配置。
       (3)「辦理身心障礙者職業訓練經費補助辦法」:明訂勞政單位補助職業訓練機構經費項目及原則。
 
4、民國94年推動內政部完成身心障礙者產品優先採購辦法的訂定
 
5、民國96年通過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促進就業專章:
       (1)降低定額進用門檻,增加進用比率,提供更多就業機會給身心障礙者;
       (2)確認障礙者就業的勞動身份及勞動權益保障,重新定位庇護工場為就業的一種樣態,障礙者經職業輔導評量服務判定確無法在一般性競爭人力市場就業時,可在庇護工場為受雇者,可依實際產能核薪,並得到一定勞動法規的保護;
       (3)對於無法歸咎於雇主者的狀況,給予雇主協助及部份責任的免除;
       (4)保障就業之障礙者受到職災等相當法令的保護;
       (5)建立就業基金管理方式,納入特種基金預算,並將年度差額補助費的30%交由中央視各地區身心障礙人口統計進行統籌分配;

       (6)建立提早退休機制,回應身心障礙者提早老化的可能性,保障其退休生活。

6.「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職業重建」相關子法:
       (1) 身心障礙者庇護工場設立管理及補助準則
       (2) 推動完成庇護工場身心障礙者職業災害補償費用補助辦法
       (3) 身心障礙者職業輔導評量實施方式及補助準則
       (4)身心障礙者就業服務機構設立管理及補助準則
       (5)身心障礙者職務再設計實施方式及補助準則
       (6)身心障礙者就業基金撥交就業安定基金提撥及分配辦法
       (7)身心障礙者職業重建服務專業人員遴用及培訓準則
       (8)身心障礙者職業訓練機構設立管理及補助準則
       (9) 身心障礙者創業輔導服務實施方式及補助準則
       (10)進用身心障礙者工作績優機關(構)獎勵辦法
       (11)優先採購身心障礙福利機構團體或庇護工場生產物品及服務辦法
 

7、推動「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促進就業專章」部份條文修正,增列特例子公司條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