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人「意定監護」制度三讀通過,自己的監護人自己決定

民法「意定監護」今天(民國108年5月24日)在立法院三讀通過,這是為了因應高齡化社會來臨,所建構最重要得法律制度。過去,在當事人失能後,由法院裁定監護人,過程曠日費時也有許多問題產生。

「意定監護」就是讓還沒有失能、失智的人,可以預先以契約方式受任人約定,當自己發生符合民法規定意思表示能力受限時,由法官指定這位受任人為自己的監護人

因應高齡社會 成年人將可訂契約指定監護人

以往成年人的監護制度都是在成年人喪失意思能力後才啟動,未必符合受監護人的意願,鑑於台灣已進入高齡社會,據統計每年監護宣告聲請就高達六千多件,約有3-5%是找不到適當監護人,而在法官要以受監護人最佳利益指定監護人時,在調查過程又特別困難、耗時,屢屢產生家事事件的訴訟。

「意定監護」制度,則開放當事人在意思能力健全時,自行選擇監護人訂定契約由公證人公證,於本人受監護宣告時,受任人允為擔任監護人,以替代法院依職權選定監護人,較符合人性尊嚴及本人利益。有了意定監護受任人,法官須以該人為裁定對象,可以節省很多社會成本,並能減少身心照護及財產管理的爭議,亦可尊重當事人意願,是很棒的制度設計。

成人意定監護制度 自己的監護人自己決定

這是一個進步的法律,可以解決民法550條有關委任關係因委任人喪失行為能力而消滅的問題。這將是我國成年及未成年監護制度自從民國97年從禁治產制度一級制改為監護和輔助二級制之後最大幅度的修法。
(民法550條說明:委任人如果喪失行為能力,之前做的各項委任關係都會失去效力。意定監護解決了這個問題,保障在喪失行為能力之前的委任,當未來失去行為能力時能啟動原來就決定的監護,使其在喪失行為能力之後仍能依照之前的決定執行。)

▲歷經民國97年將禁治產改為監護及輔助,到今天意定監護制度的三讀,兩波民法的修正總共經過19年。

  • 現行監護制度:
    受監護人已喪失意思能力→由法院選任監護人→監護人執行監護職務
  • 修法後,新增「意定監護」制度:
    當事人未喪失行為能力前→當事人事先以契約選定意定監護人→經過公證人公證→當事人如果開始無法自主、喪失行為能力→意定監護人可向法院提出申請,採取監護措施→意定監護人對當事人採取監護措施

智總參與世界成人監護會議 向國際取經 推動法案

                                                         

 智總從民國89年第一次在立法院召開禁治產制度缺失公聽會以來,已經經過19年,去年(民國107年/西元2018年)10月智總第一次由陳誠亮理事長率團出席在韓國首爾舉辦的「第五屆世界成人監護會議」,深刻了解國際上對受監護人權益保障的做法和概念已經有更進步的作法,我國要努力的空間還是很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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秒懂新增「意定監護制度」10大重點

法務部特別列出10大重點,讓民眾了解權益有何重大變革:

  1. 明定意定監護受任人得為監護宣告之聲請人;並增訂輔助人及利害關係人亦得為聲請人。
  2. 明定意定監護契約之定義,並規定受任人為數人時,除約定為分別執行職務外,應共同執行職務。
  3. 意定監護契約之訂立、變更採要式方式,須經由公證人作成公證書始為成立,且於本人受監護宣告時,始發生效力。
  4. 法院為監護宣告時,於本人事前訂有意定監護契約,應以意定監護優先為原則,以本人所定之受任人為監護人。但有事實足認意定監護受任人不利於本人,或有顯不適任之情事,法院得依職權選定監護人,不受意定監護契約之限制。
  5. 意定監護契約訂立後,當事人於法院為監護宣告前,得隨時撤回。監護宣告後,本人有正當理由,得聲請法院許可終止之;受任人有正當理由,得聲請法院許可辭任其職務。
  6. 法院為監護宣告後,監護人共同執行職務時,監護人全體或監護人數人分別執行職務時,執行同一職務之監護人全體有第1106條第1項或第1106條之1第1項之情形者,法院得另行選定或改定監護人。另監護人中之一人或數人有上開條文所定情形,則視情形由其他監護人執行職務;或由法院解任後,始由其他監護人執行職務。
  7. 意定監護人之報酬,倘當事人已約定者,自應依其約定;當事人若未約定,得請求法院酌定之。
  8. 前後意定監護契約有相牴觸者,視為本人撤回前意定監護契約。
  9. 意定監護契約約定受任人執行監護職務不受第1101條第2項、第3項有關監護人處分財產之限制者,從其約定。
  10. 其他有關意定監護事項,準用成年人監護之規定。

民法意定監護制度三讀感言
“要佇知人的時陣,決定自己的未來”

文/吳玉琴委員

民法「意定監護」三讀通過,是我國因應高齡化社會來臨,所建構最重要得法律制度。現行的監護制度,是當事人失能後,由法院來選定監護人。

法官難斷家務事,家事法庭經常上演爭相當監護人或沒人要當監護人的情形,其實,最清楚誰來代表本人最佳利益的人,就是自己。

「意定監護」就是讓還沒有失能、失智的人,可以預先以契約方式和受任人約定,當自己發生符合民法規定意思表示能力受限時,由法官指定這位受任人為自己的監護人。

目前我國每年新增六千多件監護宣告聲請。意定監護制度除了可以尊重受監護人意願,也可以節省法官許多耗時又燒腦的調查。

我在這邊向大家呼籲:「要佇知人的時陣,決定自己的未來」。

謝謝智障者家長總會二十多年來持續關注並倡議這個修法議題,也要謝謝許多參與研究的民法學者,包括:鄧學仁、戴瑀如、黃詩淳、林秀雄、周世珍等教授,及精神科吳建昌醫師。

感謝法務部陳明堂次長和戴東雄大法官共同召集無數次法案研修會議,以及法律事務司所有辛苦的幕僚同仁。謝謝大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