苗栗德芳教養院事件,監院(2022.4.21)召開記者會糾正 衛福部 和 苗栗縣政府

苗栗德芳教養院事件,監院(2022.4.21)召開記者會糾正 衛福部 和 苗栗縣政府

去年七月底發生「苗栗縣私立德芳教養院虐待院生致死」案件,事關身心障礙者基本人權議題,經監察院社會福利與衛生環境委員會於昨(20)日通過監委王幼玲、蘇麗瓊、葉大華、王美玉的調查報告,糾正衛福部、苗栗縣政府,並促請法務部督導檢察機關妥予查明,以及請衛福部就身障機構的退場機制、研修法令等進行檢討改進。

監察院通過糾正苗栗縣政府、衛福部,糾正內容指出:

一、 苗栗縣政府對德芳教養院之「身心障礙服務專業人力配置不足」、「人員流動頻繁致受訓時數不符規定」、「濫用約束帶、毆打、禁閉等措施對待嚴重情緒行為的住民」等缺失,未積極督導改善。
二、 苗栗縣政府對德芳教養院評鑑輔導改善流於形式,未積極督導改善;衛福部未積極督導苗栗縣政府加強監督力道。

監察院調查報告促請法務部、衛福部 檢討改進,分述如下:

一、 德芳教養院林院長疑似知悉事發當天工作人員對李生施暴,且家屬反映該教養院疑有巧立名目,違法收費,安置補助費用疑似未用在住民身上及募款行為帳目不清等情事,法務部允宜督促所屬檢察機關妥予查明。
二、 德芳教養院曾3度被通報違法募款,惟衛福部未曾檢查過。
三、 衛福部允應全面落實檢討身心障礙福利機構之督管及退場機制,研修相關法令。

本會主張<身心障礙權益保障法>修法重點 

第六十三條之一:
機構負責人消極資格增列:
1. 曾犯詐欺、背信、侵占或貪污罪,經判處有期徒刑一年以上之刑確定。
2. 有本法第七十五條所定之行為,經查證屬實。

第九十條:
比照老人福利法,增列第二項「有前項各款規定情形之一,致服務對象死亡者,加重罰鍰至新臺幣二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必要時,得令其停辦一個月以上一年以下,並公告其名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