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認識成年監護與輔助-3】「監護人」與「輔助人」的功能有什麼不一樣?

「監護人」與「輔助人」的功能有什麼不一樣?

「監護人」就是受監護人的「法定代理人」,功能是「代理、代替」受監護人做決定。
「輔助人」的功能,則是「同意」受輔助人在某些重大事項上的決定。


分別說明「監護人」與「輔助人」的職務內容:

「監護人」的職務範圍:生活安排、健康與醫療照顧(護養療治)、財產管理。

  1. 具體來說,包括:戶政相關事務、不動產管理與維護(含繳稅及繳費)、現金管理、金融機構相關事務、安排使用各種政府提供的服務(身障、長照、醫療、其他社福項目)、身心障礙鑑定、定期訪視、通訊(電話、郵件等)、重大醫療行為之決定(例如:侵入性檢查或治療的同意、放棄急救的同意等)、受監護人過世後遺產的管理(直到繼承人都完成繼承為止)。

  2. 「監護人」可以代替受監護人辦理各種正式的、有法律效力的事項。
    「受監護人」的簽名、蓋章,在法律上已經沒有效果。比如說:「受監護人」自己到銀行臨櫃提款填單、簽名、蓋章是沒有用的,必須要由「監護人」來辦理。

「輔助人」的職務範圍:確保「受輔助人」在重大法律行為上的交易安全。

「輔助人」的職務範圍比監護人小很多,「輔助人」沒有辦法在「受輔助人」的生活安排、健康與醫療照顧上行使同意權喔!

民法上的明文規定如下:

  民法這樣寫: 比較白話的說明:
1 為獨資、合夥營業或為法人之負責人。 當老闆、董事長、負責人、股東。
2 為消費借貸、消費寄託、保證、贈與或信託。 把財物送人或拿去辦借貸、寄託、信託,或是當別人的保人。
3 為訴訟行為。 打官司。
4 為和解、調解、調處或簽訂仲裁契約。  
5 為不動產、船舶、航空器、汽車或其他重要財產之處分、設定負擔、買賣、租賃或借貸。 買賣房屋、土地、汽車或很昂貴的東西(比如古董花瓶),或者是拿這些很昂貴的財產去抵押、貸款等等。
6 為遺產分割、遺贈、拋棄繼承權或其他相關權利。 跟繼承遺產或是分配遺產有關的事情。
7 法院依聲請權人或輔助人之聲請,所指定之其他行為。

很彈性,可以視受輔助人的需求量身訂做。

如果輔助人希望對於受輔助人的生活安排、健康與醫療照顧有同意權,就必須依據這一項提出聲請。

  • 阿牟小提醒:
  1. 不管是當監護人、輔助人,都還是應該要傾聽、尊重受監護人/受輔助人的意願與偏好!只要受監護人/受輔助人在這件事情上還有辦法表達出自己的想法,監護人、輔助人就應該盡量去理解、配合。

  2. 如果監護人、輔助人在綜合考量受監護人/受輔助人的身心狀態、生活後,認為真的不適合照著受監護人/受輔助人的期望去辦,也應該要盡力向受監護人/受輔助人解釋清楚。

  3. 上述這些提醒,都在民法裡有明文規定!

  • 阿牟再提醒:
  1. 在戶政機關、地政機關、金融機構的電腦系統裡頭,受監護人、受輔助人都會被清楚註記已受監護/輔助宣告,所以這些單位的辦事人員只要查一下,絕對都可以知道在他面前的民眾是不是有受監護/輔助宣告,是不是可以自己就有權可以辦理這些事情。

  2. 監護人如果要處分(像是變賣、贈與等)受監護人的財產,更需要先取得法院的正式同意文件。地政機關和金融單位一定要看到法院的正式同意文件,才會幫監護人辦理。

  3. 就是因為有這樣嚴格的把關,才能杜絕不肖人士侵吞受監護人/受輔助人的重大財產

最新修改日期:2020年3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