鑑定

2012年7月11日開始,台灣改變了身心障礙者鑑定制度,新的鑑定制度基礎為「國際健康功能與身心障礙分類系統」(International Classification of Functioning, Disability and Health,簡稱ICF)。

ICF強調「障礙的發生」與「環境」及「個人」因素有關,因此,在身心障礙者的鑑定上,過去,以醫師判定障礙者因生理缺陷或疾病因素,作為失能程度的依據;現在,將人與環境之間的互動是否有障礙納入評估項目,意思是,個人因環境有障礙,而導致障礙者無法自在生活,作為判定其「障礙類別」及「程度」的依據。   鑑定的方式與參與鑑定的人員,加入了醫事、社會工作、特殊教育與職業輔導評量……等,更多不同專業領域人員及當事人的主觀描述。